中国辐射卫生  2011, Vol. 20 Issue (4): 467-46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4.005

引用本文 

廖彤, 刘宝华. 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的应对思考[J]. 中国辐射卫生, 2011, 20(4): 467-46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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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6-11
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的应对思考
廖彤 , 刘宝华     
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 广州 510300
摘要目的 思考在核电站事故时, 如何有效做好场外应急应对。方法 从应急工作人员职责与防护、应急区内广大居民的防护两个方面进行讨论。结果 提出了场外应急的具体应对措施。结论 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 是件复杂且情况随时变化的系统工程, 在实施场外应急时, 应重点强调对应急区内广大居民的保护和对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
关键词核电站事故    场外应急    辐射防护    

2011年3月11日,日本宫城县以东太平洋海域发生了里氏8.9级强地震,引发10米高的海啸。为了所在地核电站的安全,在地震发生约2小时核电站都自动关闭。但由于地震引发的强烈海啸使福岛第一核电站用于核反应堆冷却的柴油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工作,致使反应堆的温度不断升高,首先造成1号反应堆因氢气发生爆炸,酿成反应堆内放射性物质外泄。

3月12日~ 3月15日,继1号反应堆后,3号、2号反应堆也先后爆炸。3月16日,4号反应堆起火,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反应堆外泄漏。成为人类核电史上自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来最严重的核电站事故,严重影响了日本的核辐射环境的安全,还波及到周边地区乃至全世界。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日本政府就建议福岛第一核电站半径3 ~ 10km范围的居民疏散避难。因为在核电站附近的环境中,辐射水平高达400 ~ 1 015mSv /h。继而在核电站附近农场的菠菜、牛奶和自来水中检出放射性核素131I。在离核电站40km处的土壤中亦检出放射性核素131I,比活度为117万Bq/kg,严重影响核电站周围乃至首都东京居民的正常生活。

核电站在世界发展已50余年,应该说核电是一种清洁的能源,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从对人体健康危害角度来看,核电比煤电更安全” [1],但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像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将对周围乃至波及相当地区的环境造成污染,给广大居民正常生活乃至健康与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又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广东是核电大省,核电发展迅速。目前除大亚湾、岭澳核电站在运行外,还有台山、阳江核电站的10个机组正在建设中。核电站的运行始终会存在事故的风险。如这些核电站中的某一个,因某种不可预知的原因发生事故,乃至像日本福岛核电站那样的严重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如核电站事故影响到场外,必然会启动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这就涉及到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和应急区内的广大居民。笔者试图透过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提出我省在核电站一旦发生事故且需要场外应急时,仅从应急工作人员职责与防护、应急区内广大居民的防护两个方面进行讨论,提出具体的应急对策。

1 应急工作人员职责与防护 1.1 场外应急工作

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任务,必须由应急工作人员在应急区内进行具体的应急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①对应急区的环境辐射监测迅速、科学进行,以最快速度确定区域污染水平、严重程度和污染范围; ②对应急区内空气、沉降物(雨水)、蔬菜、牛奶、自来水(包括井水、河水、溪水)、海水与海洋生物放射性水平与主要核素浓度监测,并按相关国家标准提出能否食用的数据; ③对应急区内污染严重程度不同区域的分区、隔离与洗消; ④对应急区内重大灾害,如辐射损伤、大火、交通事故等的抢救和伤员救治与转移; ⑤对应急区内因核事故受伤居民的抢救与转移; ⑥如应急区内已不宜居民居留,工作人员应对必须疏散撤离的居民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下有序进行; ⑦对暂居留在应急区内的居民,组织、指导进行辐射防护。

2.2 应急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监测

以上这些工作涉及的应急人员包括:剂量监测、洗消、医疗救治、消防、交通等专业组应急工作人员,他们在应急区内工作,应从受照射剂量上按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 2002)要求的原则,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的发生,将随机效应的发生率与从事应急获得的利益相比控制到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2]

为此,工作人员进入应急区前必须佩戴经应急组事前规定的统一校准的个人剂量计和有报警功能的剂量计。按GB18871剂量限值的特殊情况,即“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B1.1.1.1中a)项指出的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 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 mSv[2]; 对不同工作内容的工作人员,用报警式剂量计设定报警阈值。从操作实际出发,应考虑该工作人员多次在应急区内进行应急工作,故应将报警阈值设定为工作人员年剂量限值的1 /4 ~ 1 /2,即小于5 mSv ~ 10 mSv,意欲控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受照射剂量仍符合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要求,还可以为工作人员若需再次进入应急区工作时受照剂量留下份额,更可保证“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 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 [2]; 如某些工作人员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时,他们的剂量限值仍应依照“剂量限值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当然应急工作通常是不可预测情况下发生的,不可能连续5年都发生,这就給应急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接受照射剂量的灵活应用留下了余地。可以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某些工作人员在不考虑平时工作中所接受的职业照射前提下,在应急工作中可接受不超过50 mSv的剂量照射。

当然在应急后的时间里,该工作人员就不应该再接受职业照射了。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在应急中可能的内照射与由内照射造成的剂量。所以由外照射造成报警剂量计的阈值设定应尽可能合理地保守。因为在应急中一般较难直接测出与外照射同时接受的内照射剂量,所以必须为可能的内照射剂量留下足够的剂量空间。这也是防止有害的确定性的发生所必须考虑的前提。

1.3 放射性核素131I的防护

基于核电站事故泄漏中131I是主要放射性核素,故应对工作人员甲状腺等紧要器官针对性地的进行保护,为此当核电站事故发生后,一旦核电站事故所在地政府或者应急单位报告有某一浓度的131I外泄时,就应有针对性地要求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应急区前统一服用按应急程序要求的稳定碘片,以降低工作人员在应急中可能接受的内照射剂量。当然还应要求工作人员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过滤型口罩,防护服、鞋、冒等)不仅可减少内照射剂量,还可降低外照射剂量。

2 应急区内居民防护

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于保护好广大居民的健康和安全,为此,在核电站事故时,一旦核污染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区时,能有效的保护他们免受或减少核污染的辐射影响与危害。

2.1 即时评估污染状况,权威发布正确信息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按放射性污染严重程度,给出应急区内剂量估算分布,进而按国家有关标准与应急要求,确定空气污染与浓度水平,生活环境介质(特别是食品)有否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与水平,并通过政府公信的权威信息发布告知广大居民,并进而告知他们在政府未采取进一步应急措施之前,他们自己必须要做的事情,比如:关闭门窗,使用自有的口罩,不得随意在室外走动,不听信政府公信机构的权威信息外的任何信息等。这也是应急工作人员必须要做的最重要事情。

2.2 确保食品与饮水安全

通过政府公信信息渠道,由应急工作人员告知应急区内居民,田间生长的与市售的蔬菜、农场生产与市售的牛奶、饮用水(自来水与井水等露天水源水)等主要食品中放射性污染浓度水平,能否食用?如不能食用,应该通过从清洁区运进干净食物分配给居民,都应经应急人员组织实施。

2.3 发放并指导服用碘片

对应急区内部分污染水平较高的小区内居民,考虑到可能因空气与环境介质中较高浓度131I对居民甲状腺的污染危害,应在应急统一组织下有计划地对这部分居民分发一定剂量的碘片服用,以减少这些人可能受到131I的内照射危害。

2.4 应急区内有序转移

在必须的时候,按照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由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把部分可能受到较高放射性浓度污染的小区内居民有序地转移到该应急区内防护条件较好、且有较充裕的医疗救护条件和基本食品的场所集中暂时居留,并派驻工作人员,按应急程序对暂时集中居留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以保证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2.5 应急救治伤病员

发现应急区内因种种原因发生的辐射损伤或者其他损伤或其他正常发生的疾患时,应急工作人员首先应按他们可能会受到辐射污染的前提下在临时的或者在现成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应急救护,特别注意作出受照射与污染的剂量估算。

2.6 实施撤离

根据应急事态污染水平与区域的变化情况,按应急组织的统一安排,由应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区域居民向应急区外安全场所的撤离、转移,其中特别注意转移居民身体表面污染的监测与洗消,带出的随身物品监测与洗消(最好不携带受污染物品出应急区),乘坐的交通工具的污染监测与洗消,保证从应急区转移过程中,不把任何放射性污染带到清洁区。在撤离转移过程中,还特别注意对伤患者、老人、儿童和孕妇的优先照顾与防护。

2.7 维护治安,稳定秩序

由公安人员为主的应急人员,维护应急区的治安安全,防止社会秩序的不稳定而造成不应有的辐射危害。

3 结论

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是件复杂且情况随时变化的系统工程,要有效的保障广大居民免受或者可合理地尽可能减少辐射危害,必须有一个有效的由政府统一指挥的涵盖辐射监测与防护、医疗救护、公安、交通、消防、电信、海洋、气象等多部门参与的应急机构,责任、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制定出科学、有效、实施有针对性且严格按国家应急要求与相关防护标准要求的“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的相关实施程序,应重点强调对应急区内广大居民的保护和对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 定期进行相应的,有相当规模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应急程序的可行性与可靠性,不仅可检验各应急职能组织的应急能力,还可检验各应急职能组织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及时总结问题,补充、修改、完善应急程序,以便一旦启动应急时能真正做到高效、科学和可靠。

参考文献
[1]
李源新. 广东核电与环境[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5.
[2]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