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工业广泛应用γ放射源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主要是利用γ射线检测球罐、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工业部件的内部缺陷, 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目前γ射线探伤机使用的放射源主要为铱-192、硒-75等Ⅱ类放射源, 具有较强的活度, 如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将会产生严重的辐射污染事故, 国家对此高度重视, 规定Ⅱ类放射源出现丢失、被盗或失控等现象, 作为重大辐射事故处理。如何加强γ射线探伤的管理, 确保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笔者从监管的角度进行探讨。
1 移动γ射线的作业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风险移动γ射线无损探伤往往是在项目建设初期进行, 开放的工作环境、复杂的工况条件、通宵作业的工作特点, 使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性增大。
1.1 人员复杂移动γ射线探伤检测往往是多个施工方同时进行, 场地既有不同施工方的工作人员, 也有建设方的工作人员, 现场施工人员成分复杂, 管理难度非常大。如果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 现场探伤清场不到位, 非探伤工作人员可能会误入探伤控制区, 产生辐射安全事故。
1.2 时间限制γ射线探伤工作的准备与完成需要足够的时间, 而整个施工的工期是固定的, 受原材料、技术和天气等诸多因素影响, 工作进度难以按计划要求如期完成。在现场容易出现其他安装工艺作业与探伤作业在时间安排上的交叉, 导致探伤工作没有充裕的时间, 从而增加了探伤工作人员的急迫感, 使探伤工作的准备、射线透照、收场等环节进行的仓促, 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1.3 空间限制探伤项目建设往往工程量非常大, 不同的探伤单位同时作业, 需要保证各自的安全防护距离, 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可能出现警戒范围的交叉, 如管理控制不当, 容易出现辐射安全事故。
1.4 存在的安全风险从γ放射源贮存、领用、运输、使用、收场等环节分析, γ放射源存在的安全风险归纳如表 1。
为了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对策, 把移动γ放射源管理好, 消除安全隐患, 特地分析了近年来发生γ探伤辐射事故的原因。
2.1 领导的安全意识因素有的单位领导缺乏对放射性知识的了解, 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视安全管理, 这直接纵容了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如2006年11月8日北京天瑞恒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丢失γ探伤机的重大辐射事故, 主要原因就是该公司领导不重视辐射安全管理, 员工违反操作规程, 使Ⅱ类放射源失控13h。
2.2 规章制度不健全, 管理混乱这是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之一, 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 导致辐射事故发生。如2006年11月份广东某企业发生了一起丢失γ探伤机事故, 其结果是公司某项目经理私自挪用探伤机去干私活, 上层管理人员以为探伤机丢失而报案, 尽管事情很快得到解决, 但仍值得我们深思管理混乱的隐患。
2.3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使用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有完整的放射源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为放射源库房安装了防盗门、保险柜、报警器等防范设施,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认真执行和落实, 为了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 制造合乎要求的假象, 造成了安全隐患。如2004年5月25日北京一家主要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的股份制公司, 放射源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健全, 放射源库防范设施齐全, 但疏于监管发生γ探伤机被盗后, 直到第二天准备取出作业时才发现已丢失。
2.4 探伤企业异地作业逃避当地环保部门监管γ射线探伤机轻便灵活, 往往流动作业, 尽管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明确规定放射源异地使用必须到使用地备案, 但很多企业嫌麻烦有意逃避正常监管。如2006年7月13日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探伤作业期间, 发生了放射源丢失导致人员受照事故, 由于没有到使用地备案缺少监管, 山东省环保局直到8月4日接到山东省卫生厅应急办电话才知道已发生辐射事故。
2.5 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不当现阶段我国很多探伤企业认为, 发生事故能不报告就不报告, 尽量自己内部处理以逃避监管部门的惩罚, 对此南京金陵检测工程有限公司领导在焦点访谈节目中就直言不讳, 但当事故发展到企业自身难以处理时, 往往带来了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管理部门资源的大量浪费。
3 安全管理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γ源库房管理γ射线探伤使用的主要是Ⅱ类放射源, 属于高危险源, 这就要求使用γ放射源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建立满足辐射安全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 落实双人双锁、监控设施、保安制度、台账制度等管理要求, 有效杜绝放射源的丢失和被盗。另外, 对需要大量野外探伤的企业, 应规定其建立统一的放射源库进行统一管理, 以减少管理环节, 保证管理实效。
3.2 落实辐射安全要求2007年环保部发布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1], 对使用移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明确提出16条要求。在日常监管中, 要严格落实这16条要求, 特别是人员合格培训上岗、个人防护设备配备、探伤装置性能检查、放射源监测制度和运输监护等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要严格落实。同时, 环保部门和使用单位要签订《辐射安全负责书》, 强化安全防护意识和主体责任, 使各单位能够自觉地根据本单位辐射工作的特点, 明确决策、管理、操作三个层次人员的职权, 形成符合自身要求的辐射管理措施。
3.3 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探伤装置的领取、运输、使用、归还执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落实各种记录和安全检查制度, 特别是加强各环节的衔接, 完善操作流程。要加强探伤作业的计划管理, 建立内部审批制度, 每次探伤作业必须经过相关环节审批, 并提前公告现场人员, 减少与焊接、安装等工艺在空间时间上的交叉。作业期间要划定监督区和控制区, 严格清场和警戒管理, 监测边界辐射剂量率水平, 有专人对警戒范围进行巡查, 防止人员误入。
3.4 加强日常检查和突击抽查工作以往对辐射单位的检查一般采取在特定时间、事先通知而后进行检查的定期检查方式, 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督促涉源单位的管理工作, 但也易于使检查停留在表面, 不能了解涉源单位对各项安全措施执行的真实情况。因此, 要改变这种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增加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抽查, 以便掌握各探伤单位的真实情况, 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
3.5 建立辐射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实际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能力, 组织各γ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演练, 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建设, 提高现场放射源污染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从业单位之间和监管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共享和沟通, 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够及时、有序、科学、有效的处置。
3.6 加强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辐射工作人员的素质, 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探伤单位应当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安全培训计划, 培养良好的安全文化意识, 使操作人员能够克服麻痹思想、按规范要求操作, 其他人员能够了解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同时, 环保部门要加强辐射知识的宣传教育, 让公众了解一些辐射的基本知识, 这样既可以让公众免受不必要的辐射危害, 又可以避免产生辐射事故时引起公众恐慌。
4 建议 4.1 完善辐射法律实施细则, 提高辐射监管的技术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的实施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但条文原则性强,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 还需要出台相关细则, 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具体行政处罚权限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一些具体的监管要求, 还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 条例对放射源的市级或县级之间转移也未作规定, 建议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细化管理权限和责任, 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安全防护要求的目标在有关法规中规定的非常明确, 卫生部在2008年也发布了《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8)[3], 但环保部门在监管中达到目标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目前缺乏相应的硬性规定和技术培训, 监管人员在认定是否达到安全防护要求时, 存在一定的困难。
4.2 建立审批初审制度, 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目前辐射监管执行"两级审批, 四级监管"和"属地化"管理原则, 辐射审批在国家和省一级环保部门, 辐射具体监管在县级基层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 县级环保部门工作在一线, 对探伤企业的实际情况最清楚, 建议建立完善审批初审制度, 关于辐射的审批和许可由基层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然后才能向上一级环保部门进行申报。
基层环保部门承担大量的现场执法工作, 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硬件装备的保证很重要, 否则工作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建议进一步提高基层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辐射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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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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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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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BZ 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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