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1, Vol. 20 Issue (1): 83-8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1.019

引用本文 

庄振明. 加强野外探伤作业监管确保辐射安全落实[J]. 中国辐射卫生, 2011, 20(1): 83-8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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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04-06
加强野外探伤作业监管确保辐射安全落实
庄振明     
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南京 210013
摘要目的 辐射监管是在满足辐射正当性条件下, 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 使个人受照射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方法 针对野外探伤作业工作环境开放, 工况条件复杂, 防护困难等特点, 加强辐射监管。结果 完善、落实探伤作业规范和标准。结论 降低了放射源丢失可能性, 减少了职业和公众照射剂量, 及发生误照的可能性。
关键词野外探伤作业    辐射培训    辐射管理    辐射安全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作为确保工程建设中各型钢铁容器、管道等构件质量安全的无损检测被大量使用。属于五大常规无损检测方法之一的射线探伤,由于其探伤机体积小、质量轻、便于携带、能适应复杂现场环境和探测精确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野外探伤作业。野外探伤作业中开放的工作环境,复杂的工况条件,防护困难,夜间作业等特点,增加了放射源丢失,职业和公众照射剂量增大,公众人员受误照等可能性。笔者根据辐射监管的工作实践,分析了目前野外探伤作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野外探伤作业监管确保辐射安全的对策与措施,以期与辐射监管同行交流,共同促进对野外探伤作业的监管工作。

1 野外探伤作业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部门对野外探伤作业情况难掌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规定“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内等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转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1]。由于探伤作业涉及的放射源备案是在省级环保部门,探伤作业发生地的当地环保部门往往不知情,无法实施监督管理,并且对单纯使用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单位,在射线装置转移方面没有相关的具体要求,给日常辐射监管工作带来了不便。虽然近年来有些省在放射源跨省转移的基础上,提出了本省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跨地级市转移作业的备案要求,但对于大量发生的在本市范围内的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转移作业情况当地环保部门仍无法掌握,造成管理工作的滞后和被动。

1.2 辐射安全意识谈漠,野外探伤作业规范和标准不落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十条规定“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2]。但是有些探伤企业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防护意识淡漠,认为野外探伤作业都在夜间进行,并已通知工地其它相关人员,不会有其它外人进入,没必要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从而造成公众误入探伤作业区引发辐射误照的纠纷。

有些探伤企业虽然在探伤作业现场布设了警戒绳,设立了放射性标志,但警戒区域过小,警戒边界的剂量率远远超过《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32-2008) [3]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所要求的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剂量率限值要求[4],造成职业和公众照射剂量的增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要求,由于野外探伤作业条件差,客观上难以实现放射源按规定贮存。探伤企业的工作人员,为方便使用,也不遵守《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32-2008)中规定的“γ射线探伤机应在专用的储存设施内贮存”要求,不采取任何防护和屏蔽措施,直接把探伤机存放在居住或工作的简易工棚内,不仅增加了不必要职业和公众辐射照射,也容易造成放射源的丢失。

1.3 辐射培训缺乏针对性,工作人员防护意识差

射线探伤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能力,还要有较高的辐射安全文化素养。虽然相关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法律法规规定了“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2]。但是由于目前组织的培训只讲通用的防护知识,培训内容缺乏探伤行业的针对性,效果不佳,时同培训又存在着在外地举办、占用时间长、收费标准高等不足,探伤企业抵触情绪大。我们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辐射纠纷处理中发现,一些探伤工作人员虽然持有《辐射培训合格证》,但辐射监测仪器不会操作,不知道剂量率及剂量限值,不佩戴个人剂量仪或佩戴位置不合理,不知道γ射线探伤机在非工作状态也有辐射存在,防护意识差。

目前射线探伤行业竞争激烈,探伤企业为节约成本和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普遍采用持证人员带上不持证的人员一起混合上岗作业,不持证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缺乏严格的专业训练和系统的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中普遍存在不按规程操作甚至野蛮作业的情况,致使职业和公众照射剂量加大的可能性增加。

2 对策和措施 2.1 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掌握野外探伤作业情况

在现有辐射探伤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转移需在省、市环保辐射监管部门备案基础上,增加探伤企业向探伤作业地当地环保辐射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要求,使当地环保辐射监管部门掌握来自外省、市探伤企业在本地区开展探伤作业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实施管理。

对本市探伤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探伤作业,也要向作业地当地环保辐射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探伤作业的详细地址、所用射线的种类、作业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外来探伤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本市探伤企业的报告制度,可以使环保辐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所有探伤作业情况,为实施统一监管创造条件。

2.2 加强现场监管,落实野外探伤作业的规范要求

当地环保辐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在本地辖区内实施的探伤作业的监管。督促探伤企业按作业规范设定控制区、监督区,设置警示标识,对于环境复杂的场所,还应要求其设置专人看守。

对于探伤作业区附近是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或探伤作业场所内有人员无法撤离的工作岗位场所的,应当由地环保辐射监管部门采用理论计算与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来划定控制区、监督区边界范围,如果监督区内包含有居民小区或人员无法撤离的工作岗位场所,需要根据探伤作业时间和剂量率情况等情况,采取临时设置隔离墙、防护隔板等各种防护措施,以降低人员活动地的辐射剂量,确保公众的辐射剂量在国家规定的约束限值之内[5]

以随机检查的方式,不定时地对探伤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探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5]

对于γ射线的探伤,要重点检查其探伤机的贮存情况。探伤机必须贮存在专用贮存设备内,专用贮存设备要远离腐蚀性和爆炸性等危害因素,要具有一定的防盗性,严格控制专用贮存设备对周围人员的照射。当探伤作业完成后,在放射源离开前,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测,确保放射源处于正常贮存状态。

2.3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针对性培训

当地环保辐射监管部门可以借助当地辐射探伤行业协会的职能优势,协作组织培训。环保部门和行业协会统一确定教育内容,统一审定教材、分片分阶段统一授课。着重针对探伤设备、辐射监测器材、防护用品的操作使用,探伤作业区控制区、监督区的设置要求和设置方法,辐射应急事故的处置方法等进行培训。培训采用理论教育、事故案例宣讲、现场操作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辐射防护技能。

为便于探伤企业能提前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培训的时间,以及节省差旅费,减轻企业的负担。环保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探伤企业的分布情况,可按时间按区划来组织培训。

3 结束语

X、γ射线,看不见,摸不着,公众对辐射普遍存在恐惧心理,随着现代社会各种信息的搜寻和传递方便快捷,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辐射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加强对野外探伤作业的监管,强化探伤企业的安全意识,落实野外探伤作业的规范要求,是消除公众辐射恐惧心理,防止公众受照剂量增加,避免误照事件发生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S].
[2]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
[3]
GBZ 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S].
[4]
GBZ 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
[5]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