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1, Vol. 20 Issue (1): 117-11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1.022

引用本文 

李文波. 从一起γ外照射事故看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性[J]. 中国辐射卫生, 2011, 20(1): 117-11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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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12-24
从一起γ外照射事故看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性
李文波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 锡林浩特 026000
1 事故概述

某无损探伤车间由于焊缝检测工作的需要, 使用了多枚百Ci级60Co和137Cs放射源, 并建设了临时性的射线防护工程, 即野外作业用的γ探伤室。

2008年8月16日约15时, 探伤作业人员进行焊缝检测工作准备时, 将一枚约3.22TBq (87Ci)的60Co放射源通过摇把系统, 送进需探伤工件(该工件为近似圆柱体密封件, 工质材料是低炭钢, 壁厚约12cm, 直径约3m)后离开该探伤室, 于室外设置射线工作场所安全拉绳。此时, 无人值守的探伤室仅有原设置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门口处设置的木质横栏(成人可轻易跨过)。6名接受工作任务的脚手架施工人员到达探伤室后, 即跨过横栏进入探伤室进行工程作业, 而探伤作业人员由于视角限制无法发现。期间, 6名脚手架工作人员共在探伤室内工作约10~15min, 距离放射源约2~3m, 发现后被叫出, 发生了公众超剂量照射事故。

2 外照射剂量估算和医学处理

参考放射源的辐射类型、源活度或辐射场的剂量分布水平、调查所得的人员受照几何条件(距离、体位和姿态)、屏蔽和散射条件、受照时间及受照方式等现场条件, 分别采用理论估算和现场测量对受照射人员进行了外照射剂量估算。该事故过程中, 取60Co放射源γ射线品质因子为1, 理论估算得到的人员受照剂量范围约为15.91~17.80mSv, 现场测量得到的人员受照剂量范围约为15.19~17.26mSv。依据国家标准《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T18199-2000):在全身或全身等效剂量下, 对受照小于0.25Gy (2.5×105μGy)者无需特殊处理;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113-2006):全身受照剂量小于0.1 Gy (1.0×105μGy)者可做一般医学检查, 需采用合理的医学救治和处理措施。

3 事故的级别认定

经现场调查, 事故源项为60Co放射源, 事故时活度约为87Ci (3.22TBq)。根据《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5条、第7条、第11条和附表二之规定, 考虑到放射源使用时现场的具体条件和人员受照剂量估算的结果(《放射事故管理规定》50mSv ≥公众受照剂量≥ 5mSv), 本起事故确定为一般事故。

4 结论和建议

本起超剂量照射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根据对源项的分析, 可以判断主要的照射类型是γ射线外照射, 人员所接受剂量属于辐射照射的随机性效应范围,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处理, 对人员开展后续的医学检查工作。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 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 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因此, 有关责任单位需加强对探伤室出入口的管理工作, 建立严格的人员进入许可制度, 补充并完善辐射防护设施和措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
[3]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S].
[4]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5]
GBZ/T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S].
[6]
GBZ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S].
[7]
GB/T18199-2000,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