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特大地震, 对四川省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生态、人的生命和健康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也给灾区放射诊疗设施造成了巨大损失, 极重灾区原有的诊疗设施基本停止使用。灾害发生后, 为解决伤员救助、保障灾区群众在疾患诊治中的迫切需求, 许多诊疗设施在应急期间仓促完成, 极重灾区过渡期以临时性板房改造为主, 重灾区等地区大部分则加固建筑或更新毁损设备使用原址。通过对灾区过渡期放射诊疗设施安全防护现状的调查, 暴露出了过渡期防护设施的缺陷以及安全防护管理薄弱环节。
1 资料与方法本次数据收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 共调查了汶川县、什邡市、绵竹市、青川县及江油市等重灾区。涉及县(市)、乡镇级医疗机构40家95台设备及相应场所。该次地震重灾区(含极重灾区)放射治疗与核医学应用机构少, 且地震对该两类场所的影响不大, 震后都恢复了正常使用, 对该项目的安全防护将另作专题评估, 故本次调查及本文的讨论都针对开展放射诊断的机构与防护设施状况。
2 震后设备、设施运转状况 2.1 放射设备、设施毁损严重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中, 县(市)级医疗机构原有设备数47台, 机构平均配备3 ~ 6台, 地震毁损18台占38.3%。县以下医疗机构原有设备数48台, 机构平均配备1 ~ 2台, 地震毁损14台占29.2%。
2.2 震后恢复使用率低地震发生后, 受调查机构增配设备8台, 修复设备7台, 共恢复使用78台, 是原有量的82.1%。
2.3 震后放射防护设施防护安全较差恢复使用的78台设备中, 共有17台在临时板房中使用, 原址使用的防护设施能够达到防护安全要求, 过渡性板房使用设施安全防护状况较差。
2.4 防护用品与装置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设施配备与使用状况较差, 拥有率不足10%, 能做到正常有效使用的更少。
3 讨论地震给灾区放射设施及设备带来了重创, 但调查显示出的问题有的是地震所带来的, 有的则是震前所积淀下来的。如果说自然灾害带给我们的损失只能没有选择地接受, 那么安全意识的薄弱和管理上的松懈则更值得去反思。
3.1 现有设备不能满足公众就医需求地震使灾区放射诊疗设施及设备毁损严重, 震后虽经各方努力, 设备恢复使用数达到了震前的82.1%, 但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灾后整体重建的全面展开, 大量外来施工队伍及流动人员的就医需求增加; 二是此次地震带处于山区居多, 相对受灾人数虽不多但地域分布广泛, 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部分乡镇医疗机构无法恢复放射诊疗工作, 导致该区域公众诊疗需求无法满足。
3.2 放射诊疗单位安全防护措施、防护用品欠缺调查中发现, 绝大多数放射诊疗单位对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的意义认识不足。放射工作场所均无门-机连锁, 设置了工作指示灯并正常有效运转的仅为17台, 还不到运转设备总数的25%。在工作场所出入口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的有41台(占52.6%), 在过道、候诊区域悬挂或张贴《受检者须知》类似告知条款的有33台(占42.3%)。配备并有效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不到5%, 只有3台实施介入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 工作人员出于自身防护安全考虑做到了规范使用。这说明在放射诊疗开展过程中, 部分放射诊疗单位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贯彻执行度极差。
3.3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缺失严重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须按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检查, 但实际调查127名放射工作人员发现, “两档”建立完整率仅能达到65%。其一是因为地震时建筑倒塌或随后的搬迁过程中丢失严重, 其二是部份医疗机构仍未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薄弱《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也对放射诊疗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做了明确要求。调查的40家医疗机构中放射诊疗项目均落实了此项工作的仅为7家。汶川县所有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项目均未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原因出自以下几个方面:
3.4.1 项目单位法制意识薄弱对《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 没有意识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 部分单位甚至为了节省评价所需缴纳的费用有意回避或拒不进行相关评价工作。
3.4.2 监督与管理部门执行力度不够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执法监督的主体, 但监督的对象绝大多数同样隶属于卫生部门, 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纠正措施最后得不到落实而不了了之, 助长了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风气。另外, 卫生监督部门存在的对放射卫生认识不够, 人员、装备及工作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也直接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3.4.3 评价机构服务有待改进各级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在资质认证范围内依法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规定, 对申请从事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机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条件。个别灾区甚至没有一家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而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在人员结构、设备配置、技术力量上均显薄弱, 尚需持续改进才能满足评价工作的需要。
3.5 临时过渡放射诊疗设施防护状况差对地震后医疗卫生机构在活动板房、临时工作用房中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指南》, 对机房面积、墙体防护厚度、防护设施和用品等都提出了要求, 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 项目单位执行不一, 最常见的就是只将板房墙体的防护改造高度只做到2m, 之上及房顶均不加任何处理, 造成泄露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偏高, 其中一家中心卫生院甚至对板房未加任何改造就实施放射诊疗, 其防护效果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灾区放射诊疗设施恢复使用情况及其安全防护状况都是比较差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放射诊疗设施安全防护上, 仍有很多工作亟须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