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0, Vol. 19 Issue (2): 219-219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0.02.048

引用本文 

刘煜. 职业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中国辐射卫生, 2010, 19(2): 219-219.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0.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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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11-23
职业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刘煜     
邯郸市卫生监督所, 河北 邯郸 056008
摘要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职业卫生监督的作用, 防控职业病危害。方法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结果 分析了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结论 必须切实解决职业卫生监督中的问题, 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保障就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关键词职业卫生    监督    问题    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仍时有发生, 在职业病实际监督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丞待解决, 职业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1 职业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缺失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放射卫生防护监测与评价和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而进行的职业卫生评价活动; 职业病危害事故评价、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评价、职业卫生服务评价等主要是为了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 针对不同的评价目的而进行的专项职业卫生学评价[1]。评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 落实“三同时”。即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施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然而, 目前职业卫生评价和审查的源头控制形同虚设, 主要表现在, 相关职能部门未将职业卫生评价列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部门作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主管部门, 没有纳入到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必备环节。导致企业未验收就投产或事后补办。

1.2 职责调整后作业场所监督的缺位

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和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精神,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但由于《职业病防治法》还没有修订, 安全监管部门又暂时缺乏人员、技术和设备, 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不畅通, 导致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出现空白地带。

1.3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人为设置“优化经济办公室”、“进企业备案制度”, 以优化经济环境为名要求进企业必须经过申请审批, 使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不能正常进行, 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陷入“门难进、人难找、事难办”的困境, 干扰了对企业的正常监督执法。

1.4 职业病防治服务机构不健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但是, 服务机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评价质量参差不齐, 评价机构的条件、评价水平不一, 管理不够规范, 入门把关不严, 甲、乙级技术服务机构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对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的规定, 超范围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甲、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单位评价报告书的受理范围不明确, 对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规范, 资质单位评价时收费混乱等。

1.5 企业自律性较差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在职业病防治中处于责任主体地位。但是, 很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 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以各种借口为由, 不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企业法制观念淡薄, 劳动者相关知识缺乏, 自身维权意识欠缺。

2 对策和建议 2.1 部门之间加强配合, 形成联动和协调机制

在企业准入过程中, 应将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必备条件和环节, 凡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投产, 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 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政府牵头下, 由卫生、安全、发展和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环境、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全面担负起辖区内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各部门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 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定期召开协调会, 通报有关情况和工作, 理顺关系, 切实履行职责, 防治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2.2 落实科学发展观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确立正确的政绩观, 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做到以人为本, 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把保障劳动者健康看作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为民的体现, 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劳动者健康之间的关系。

2.3 加大经费投入

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每年应有专项经费, 用于卫生执法队伍和职业性技术服务队伍的建设, 包括人员培训、监测仪器、取证工具及交通工具的装备[2], 做到专款专用, 以利各部门更好地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2.4 加大卫生监督力度

加大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大对职业卫生评价机构的监管, 规范行为, 开展评价报告书质量评比和公正的价格竞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不履行法定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义务的企业从严查处。

2.5 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 一方面, 要让政府领导、企业领导及其管理人都能认识到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 明确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自觉申报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另一方面, 让广大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防治常识, 提高劳动者防治职业病的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
[2]
严昌武, 郑幸福, 张代友, 等. 卫生学评价中的问题与思考[J]. 预防医学情报杂志, 2005, 21(4): 490-491. DOI:10.3969/j.issn.1006-4028.2005.0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