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9, Vol. 18 Issue (4): 410-41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9.04.017

引用本文 

江波, 姜恩海, 邢志伟, 刘强, 赵欣然.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编制说明[J]. 中国辐射卫生, 2009, 18(4): 410-41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9.04.017.

通讯作者

姜恩海, Email:jnh1953@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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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6-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编制说明
江波 , 姜恩海 , 邢志伟 , 刘强 , 赵欣然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天津 300192
摘要目的 研制国家卫生标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方法 参考原GBZ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及依据我国放射事故相关资料及国外相关的研究文献、标准。结果 规范了接受职业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和接受过量照射人员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结论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及处理总则。
关键词职业性    放射性疾病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核能及辐射技术应用中, 虽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 但尚不能完全避免发生事故。国内外的经验证明, 除核工业生产中可发生事故外, 辐射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中, 也可发生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随着核工业的兴起与发展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广泛应用, 接触电离辐射的人群越来越多, 放射损伤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以及对放射性疾病能及时给予正确的诊断和处理, 急需有一种规范性的文件, 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1 编制背景及依据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1992年5月《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制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编制标准的原则, 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和科学技术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完全是依据上述原则来进行的。职业病是病因明确的外因性疾病。判断职业病的3个基本条件是①疾病的医学所见与接触的致病因素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相一致; ②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③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该疾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而不是非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发布为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放射性疾病中的一部分。最早的职业性疾病名单(14种)中, 放射性疾病仅有1项列入其中。上世纪80年代末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 放射性疾病列入其中的数量略有增加, 如外照射急、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和放射性皮肤损伤[2]。多数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编制是以临床病例的观察和治疗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所取得的成果为依据的, 有些疾病为了取得更多经验和解决临床上出现的问题, 开展了大量的实验研究, 即通过临床观察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途径, 积累实践经验, 使之对其临床特点、辐射剂量和效应之间的关系研究更加深入, 取得了不少规律性认识, 在诊治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为所制订的标准具有充分依据提供了保证。

放射性疾病除放射性肿瘤外均属确定性效应, 因此在诊断中其受照剂量的估算与核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此外在放射性肿瘤病因学判断标准中, 注意到对我国的医用X射线工作者、放射性矿山和工厂工人的辐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分析, 使之所用PC方法和所确定的判定界限值更适合我国国情。

2 应用中的执行情况和问题

本标准的发布使有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有了统一的标准, 使之在诊治过程中有章可循, 起到了指导、协调和制约作用, 使部分疾病诊断中存在的宽严不一现象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 在治疗水平上也有所提高。

根据诊断标准规定必须有剂量数据, 且达到相应的剂量才能做出相应的诊断, 但根据资料表明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诊断病例未达到剂量诊断标准, 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未达到诊断标准病例比早年减少, 但90年代和80年代相比其百分率还有增多趋势。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尽管受照剂量不是唯一的诊断依据, 但它是重要不可缺少的依据, 上述情况应引起极大的重视。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因此对其诊断要严肃认真对待, 加强管理, 使其规范化、标准化。应加强诊断组成员资格的认证, 加强培训、考核以便掌握诊断标准、熟悉一般医学知识、了解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应的卫生法规、法令。坚持集体诊断的原则, 防漏诊和误诊, 以达到公平、合理、公开的诊断[3]。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诊断标准, 并将详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备案,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标准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 对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趋向统一。在当今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之际, 通过电脑互联网掌握有关科技信息将为编制标准提供更多有利条件和可靠依据。

为了不断提高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水平, 还应加强辐射剂量和效应关系的实验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 从而解决尚无定论的某些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阈剂量问题。为了解决某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中的难点, 如缺乏特异性诊断指标等问题, 应注意引进和开发新技术和借助于其它医学学科所取得的成果, 以促进问题的解决。

通过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需求分析, 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医疗机构现状, 客观分析确定标准研制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规汇编[M].北京: 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2: 4.
[2]
GB/T 18201-2000, 放射性疾病名单[M].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0.9.
[3]
王玉珍, 王秀娥. 全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现状及存在问题[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02, 8(4): 301-302. DOI:10.3760/cma.j.issn.0254-5098.2002.0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