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的危害可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两类, 前者指天然辐射源和人工辐射源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β、γ射线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主要由γ射线造成; 后者则指存在于空气、食品和饮水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 通过呼吸和消化系统进入人体内部而形成的照射, 主要由226Ra和232Th衰变产生的氡气, 被人体吸入后产生的α射线造成。倘若出入境商品及货物中含有高水平的放射性, 不加控制而流入市场将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1 出入境货物放射性监测工作现状及取得成绩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开展和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放射性监测, 严把国门, 防止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超标的货物传入传出, 防止境外核废物通过各种途径非法入境, 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
目前我国出入境货物放射性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放射性监测管理暂行规程(卫生部89.3.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进出口花岗岩现场放射性剂量检测控制标准(SN/T 1327)、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20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GB 20664)等。
出入境货物放射性监测的工作流程为: ①测量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值; ②确定管理部门对待检测货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和α、β表面污染水平的管理限值; ③按照相关检验规程规定的检测方法对进口货物进行检测; ④对监测结果进行判定。近年来, 出入境货物放射性监测工作卓有成效, 卫生检疫人员多次在国境口岸截获放射性超标货物, 均进行了退运出境或妥善处置, 有效地防止了放射性扩散。如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截获进口锆英砂放射性超标, 山东检验检疫局截获铜精矿放射性超标, 新疆检验检疫局截获进口废钢放射性超标等, 宁波检验检疫局截获进口铜废碎料放射性超标, 海门检验检疫局在进口废五金中检出放射性超标等[1]。
2 出入境货物放射性监测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建议(1) 出入境货物放射性监测标准不完全科学可行。应根据各种出入境货物的特点, 针对性地制定放射性检测标准和方法, 做到科学可行。
(2) 对哪些出入境货物要求做放射性监测未有明确规定, 各口岸监测品种不完全相同。建议制定完善出入境货物放射性监测货物目录。
(3)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使用的放射性监测仪器设备良莠不齐, 有的仪器反应速度快、测量稳定, 而有的仪器设备则有较大误差, 测量数值波动较大。
(4) 对装载放射性超标货物的船舶和集装箱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 对遭放射性污染的船舶和集装箱未能有效消除污染, 有可能被用于装载其他货物, 从而造成再次的污染。应该制定完善的放射性超标货物及运输工具后续监管办法。
(5)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环保部门以及海事部门关于放射性监测工作的沟通不足, 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以做好出入境货物的放射性监测工作。
3 放射性安全防护 3.1 外照射防护其原则是尽量减少人体受到照射的剂量, 把它控制在剂量当量限值以下。在确定辐射源的情况下, 决定人体受到照射剂量的大小的因素是离辐射源的距离、照射时间和屏蔽情况。因此, 外照射的防护一般利用:增加与放射源间的距离, 减少受照时间, 在放射源与人员之间设置屏蔽层。
3.2 内照射防护内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采取各种措施, 尽可能地割断发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各种途径、减少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的一切机会, 在“可以合理做到”的限度内, 使摄入量减少到尽可能低的水平。所以检疫人员在监测时, 应当穿戴口罩等适当的防护衣具, 限制暴露于污染环境中的时间。
4 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 4.1 人员培训使从事放射性测量工作的人员充分认识辐射危害的严重性和放射性测量工作的严肃性, 养成依照国家法律、标准和规定的方法与程序, 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辐射监测与测量定值的品质。使检疫人员掌握监测仪器操作、使用, 污染控制和去除技术, 熟练使用和解读个人剂量计等。
4.2 设备的检验与标定[2]设备使用期内, 要定期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督性测量验证, 要建立测量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维修制度。正常的维护保养之后必须进行监督性测量, 维修之后必须进行重新标定与刻度。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 出入境货物放射性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需要进一步改进, 以做好出入境货物的放射性监测工作, 把放射性超标的物质拒于国门之外。
[1] |
孙健, 宋振乾, 姜世明. 进口铜矿中放射性的来源与控制[J]. 中国检验检疫, 2007, 7: 19-20. |
[2] |
韩艳清, 徐翠华. 放射性检测中的质量保证[J]. 核电子学与探测技术, 2006, 26(4): 530-5 351. DOI:10.3969/j.issn.0258-0934.2006.04.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