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8, Vol. 17 Issue (4): 419-42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4.018

引用本文 

帅伟俊. 凉山州放射诊疗管理现状调查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08, 17(4): 419-42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4.01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8-04-24
凉山州放射诊疗管理现状调查分析
帅伟俊     
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 西昌 615000
摘要目的 调查凉山州放射诊疗管理现状, 分析原因, 探讨管理策略, 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方法 收集、调查2006-2007年凉山州各级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结果 凉山州辖区内现有放射诊疗工作单位122个,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证率31.25%。结论 凉山州放射诊疗管理现状急待改善, 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
关键词放射诊疗    现状    调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自发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二年, 按照该规定的管理分类, 从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放射诊疗机构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级进行管理。为了解凉山州放射诊疗管理现状, 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 对凉山州辖区内17个县(市)现有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报道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对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凉山州现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单位,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分类办法, 分别调查应在相应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对获得的调查资料, 分别统计应在相应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数。根据调查、统计情况, 分别进行分析, 以了解凉山州放射诊疗管理现状。

2 结果 2.1 放射诊疗工作单位

凉山州辖区内17个县(市)现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单位共122个, 均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其中既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 又开展放射治疗、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工作的1个单位; 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和核医学工作的3个单位。其分布见表 1

表 1 凉山州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分布
2.2 办证率

目前凉山州辖区内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证率只有31.25%。除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外, 在全州17个县(市)中仅有6个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部分工作, 其余11个县(市)尚未开展对放射诊疗工作单位的放射诊疗方面的管理。县(市)级放射诊疗工作单位41个, 占全州放射诊疗工作单位数的33.61%。区镇级放射诊疗工作单位49个, 占全州放射诊疗工作单位数的40.16%。二者合计占全州放射诊疗工作单位数的73.77%。即应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县(市)、区镇级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占全州放射诊疗工作单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见表 2。凉山州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单位中,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单位均没有办理相应的放射诊疗许可。区镇级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单位中也均没有办理相应的放射诊疗许可。

表 2 凉山州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3 讨论

(1) 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活动的, 除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人员等条件, 还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即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应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2]

(2) 按照目前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 凉山州辖区内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应分别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但是, 由于宣传、贯彻执行、监管力度不够, 这一工作目前开展缓慢, 多数医疗机构特别是区镇级医疗机构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在开展工作。

(3) 在调查中发现, 有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和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不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仍然将医学影像科目批准和核准到诊疗科目内。这除了卫生行政部门审理不严外, 也与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的协调有关。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是卫生监督科负责, 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是医政科。部门之间各行其事, 不能相互配合。

(4) 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 在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核医学、放射治疗时, 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但凉山州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核医学、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均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而仅持有州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的只有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的《放射诊疗许可证》。这与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应条件不具备、不符合办理程序规定的要求的条件有关。对这些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法定的职责去进行监管, 督促他们改进, 不允许这些医疗机构在无证情况下仍然开展相关工作。

(5)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主动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原因, 主要是考虑其所管理的医疗机构如要按照规定办理, 就要承担检测、评价费用。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诊疗管理方面的工作只局限于转发文件, 不能做到真正的落实、监督、检查。

(6) 笔者认为, 要认真贯彻并执行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除了医疗机构领导需要加强学习管理规定、主动申请办理外, 关键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真执法, 严格执法。积极开展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无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应该坚决查处。当然, 医疗机构毕竟多数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所管辖的下属部门, 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 在目前这种管理机制下, 从某种意义说就将代表国家行使的行政执法降低到还是属于部门内部管理的范畴, 这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存在的误区从而导致无法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尤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有些条款的要求, 在实施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与实际工作不相符, 如在我州基层医疗机构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的放射工作人员, 多数都不具备“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这一执业条件。他们中有从事西医、中医和药剂的或者持有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证, 能够开展放射影像专业是通过进修学习而获得的, 均没持有“放射影像医师执业医师证”。由于地处边远艰苦山区, 放射专业人员很不容易分配去, 这一现象在比较长的时间内还很难有所改变, 但基层医疗机构又特别需要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好放射诊疗管理, 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这值得决策部门考虑。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S].2006.
[2]
卫生部,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