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国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的体现, 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重要管理制度。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范相关管理和技术评价工作, 卫生部近年先后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1]等管理规章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2]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笔者以卫生部令第49号及其相关文件和GBZ/T181-2006为依据, 简要介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管理制度 1.1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1.1.1 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1.1.1.1 分类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率、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1.1.1.2 以放射性危害为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分类以放射性危害为主要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可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进行分类, 主要依据潜在照射风险分为A类(职业病危害严重)、B类(职业病危害严重或一般)和C类(职业病危害轻微)等三类:
A类包括核设施,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辐照加工设施, 放射治疗设施, 加速器设施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 ×1010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B类包括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深部X射线治疗机设施, X射线探伤机设施, CT扫描装置机房, 诊断X射线机房, 行包X射线检查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为3.7 ×108Bq~3.7 ×1010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C类包括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核子计应用设施, 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活度不大于3.7 ×108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1.1.2 不同类别的管理要求 1.1.2.1 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对A类建设项目, 编制预评价报告书; 对B类建设项目, 可编制预评价报告书或表; 对C类建设项目, 可编制预评价报告表。组织专家对A类、B类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书(表)进行卫生审核; 对C类建设项目可采取备案管理。
1.1.2.2 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对A类建设项目, 在初步设计阶段, 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对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
1.1.2.3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 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对A类建设项目, 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对B类建设项目, 可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或表; 对C类建设项目, 可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竣工验收时,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A类和B类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 对C类建设项目可采取备案管理。
1.2 建设项目的分级审批 1.2.1 分级审批依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修订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07]97号)[3]等文件规定,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①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总投资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②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1.2.2 审批程序和要求这里仅例举了部分要求, 详细要求见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375号文[4]。
1.2.2.1 预评价报告审核受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C、评审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A、B类项目)等。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资料齐全、内容规范的予以受理; 资料缺项或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A、预评价机构的资质、服务范围; B、评价报告的规范性; C、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批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不同意的, 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2.2.2 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受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A、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B、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资料(A类项目的职业卫生或放射防护专篇)。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资料齐全、内容规范的予以受理; 资料缺项或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未提供职业卫生或放射防护专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批复:审查同意的,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不同意的, 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2.2.3 竣工验收受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A、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资料齐全、内容规范的予以受理; 资料缺项或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未提供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批复:通过验收的, 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未通过的, 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技术机构的评价资质管理 1.3.1 评价资质的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重要项目之一。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5]规定: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必须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对放射卫生防护技术服务机构, 包括以下技术服务项目: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甲级, 放射防护)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乙级, 放射防护)
(3) 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
(4)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两种技术服务项目中, 均使用了"评价"这一术语, 但是两处"评价"的含义不同, 前者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评价依据、评价目标、防护设施、防护措施、放射卫生管理和应急管理等评价项目的全面评价; 后者仅是对检测结果的评价, 即检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要求。
以上技术服务项目中, 卫生部负责对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因此, 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程序及评审内容见《卫生部关于印发 < 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318号)[6]。
1.3.2 评价单位的责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对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下列明确要求:
1.3.2.1 承担评价任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1.3.2.2 评价应公正、客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 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并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1.3.2.3 确定建设项目类别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 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依据有关标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1.3.2.4 组织技术审查并对报告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 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1.4 评价报告的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 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 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 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2 建设项目管理和评价中的几个问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相关文件卫监督发〔2006〕415号、卫监督发〔2006〕375号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管理和评价中的下列问题:
2.1 建设项目的分类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2.2 报告书与报告表的选用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
2.3 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报告书的质量由评价机构负责, 卫生行政部门不单独组织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评价资质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必须由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其他建设项目评价工作, 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可承担, 具体要求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
2.5 跨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 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1] |
卫生部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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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BZ/T181-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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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卫生部卫政法发[2007]97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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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375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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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卫生部令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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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31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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