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进步和核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世界上生产的所有的放射性核素中, 约有80%~90%用于医学上。近年来, 随着新的医疗诊断和治疗项目不断涌现,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种类和剂量大幅增加, 核医学安全管理的内容变得日益复杂。辐射事故的危害性是众所周知的, 一旦发生核医学安全事故, 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威胁。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核医学放射源、放射性药物的使用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排放的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日益加大, 核医学安全管理问题变得至关重要。
1 放射源的管理各医院的核医学使用的设备中如ECT、PET/CT、活度计中要使用校准源, 一般有137Cs, 133Ba, 68Ge等。随着核药房的成立和不断完善, 医院里的活度计上校准源大部分已经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医院自己不再进行分装等高活度大剂量的操作, 由核药房直接提供所需的药品。核医学设备所用的校准源, 有的是固定在设备上, 与设备永久固定在一起, 在设备报废时再去处理放射源, 这类源按照要求退役后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有的是随设备一起购进, 但有专用容器贮存放射源, 在每次使用设备前用于校正仪器, 北京市各医院有这类放射源的单位都有专用贮存场所, 保存在保险箱中, 有防盗门, 并有监视器24h监视, 并要求各单位要做好放射源使用登记。但这类源经过一年或两年就需要进行换源, 由于这类源全是进口放射源, 每次要到国家环保总局办理进口审批, 由于单枚放射源活度较低, 建议由进口商统一到国家环保总局办理豁免审批。
2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院是提前到生产厂家进行按需订货, 一般不贮存放射性药品。但生产厂家有时会在上班之前将药品送到医院, 放射性药品交接手续没有进行。还有放免分析用的试剂药盒, 一般采用邮寄方式送货。
(1) 新改扩建核医学或放免室, 必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委托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北京市环保局审批。项目建设成后试运行三个月内到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退役后需办理退役监测、审批手续。
(2) 医院必须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许可内容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一项, 一般是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按照你单位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确定你单位工作放射性场所的分级, 这里可以允许有三到五年的阈量, 但不能超过你所申请的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级别。
(3) 每半年办理一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审批手续, 申请每批每次用量及半年最大使用量。半年后要办理备案手续, 统计半年的使用量。
(4) 各医院根据你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情况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放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培训制度、应急预案、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等。
(5) 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要实行分区管理, 布局合理。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和操作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照射。
(6) 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 并定期进行监测。
3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核医学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有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含注射针头、放射性废纸、废手套等)。
废旧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出口放射源须到国家环保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可以先将放射源转让给代理进出口商(必须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由代理商办理出口审批手续。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废旧放射源拿到五联单后须到环保部门办理送贮备案和许可证上放射源的注销手续。
核医学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主要有99mTc, 18F, 125I, 131I, 14C, 3H等。各单位要设专用废物暂存间, 放射性废物要分类存放, 标明日期和核素。随着核药房的发展,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越来越少, 符合废物减量化原则。但也存在一些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转给核药房的现象。对于长半衰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短半衰期的放射性废物暂存适当时间经监测、审批解控后按医疗垃圾处理。
4 讨论 4.1 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 其浓度或活度浓度大于审管机构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会再被利用的废弃物。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99mTc, 18F放射性废物, 以前在卫生管理时规定是放射性废物在10个半衰期后可以处理。按照国家标准[1]要求申报豁免基础的豁免水平:99mTc活度浓度是105 Bq/kg, 99Tc活度浓度是107 Bq/kg, 18F活度浓度是104 Bq/kg。99mTc, 18F半衰期分别是6.02h, 1.83h, 核医学诊断80%都使用99mTc, 但99Mo有86%衰变形成99mTc, 99mTc也有14%衰变成基态99Tc[2], 而99Tc的半衰期是2.13×105a, 半衰期较长, 所以放射性废物应慎重处理。
4.2 注射放射性药品后患者的管理问题国家标准[1]只规定了对接受131I放射性治疗的患者其体内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MBq之前不得出院, 其他接受放射性治疗的患者其体内放射性物质降至一定水平后可以出院。而对用于放射诊断的患者没有明确要求。从管理上要求必须设立注药后患者的专用候诊室, 在专用候诊室停留一定时间后可以离开, 注射放射性药品的患者尽量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一个注射9.25× 108 Bq(25mCi)99mTc放射性药品的患者用inspector辐射剂量率仪在身体表面10cm处测量结果为370 μSv/h, 在注射放射性药品3h后用inspector辐射剂量率仪在患者身体表面10cm处测量结果为8.6 μSv/h, 在2.5m处测量结果为0.18 μSv/h。各医院要加强注射放射性药品后患者管理, 并公示告知患者和家属有关辐射防护措施的指导, 避免其他人员受到不必要的照射。
[1] |
GB11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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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克勒尔.放射化学基础[M].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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