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王某, 女, 1971年7月出生。1990年11月至1998年3月曾在我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从事油漆和拼色工作。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为苯、甲苯和二甲苯, 职业性苯接触时间约为5年零5个月。期间所在工作场所空气苯浓度时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1999年10月至2005年8月曾分别在3个用人单位从事送奶、摆摊卖水果和商店营业员工作。期间所从事的工作未发现存在可致白血病的职业病危害, 也未发现接触其他易诱发白血病的因素。患者于2006年1月患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2006年3月经我市某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该患者所患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与从事职业无关。2006年8月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为职业性接触苯所致白血病。
1 职业病诊断鉴定法律和标准的适用 1.1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法律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该患者患病前先后在4个用人单位工作。经调查核实, 我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是唯一存在可致白血病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因此, 我们参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原则, 决定由某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可该公司以《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规定由存在与职业健康损害相关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为由, 拒绝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要求由4个用人单位分担。最后, 我们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10日内交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该公司在法律的权威面前, 如期交纳。
1.2 作业场所空气苯浓度评价标准的适用该患者1990年11月至1998年3月在我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从事油漆和拼色工作。依据当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评价, 该患者所在作业场所苯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而依据现行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进行评价, 会产生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因而, 我们经反复论证, 最后依据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作出了该患者所在作业场所苯浓度时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客观评价。
1.3 职业性接触苯所致白血病诊断标准的适用卫生部卫通〔2002〕8号同时发布了《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和《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仅将白血病列入慢性重度苯中毒, 尚未制定专门的诊断标准。因此, 选用《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作为本案例的诊断鉴定标准。
1.4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 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 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患者有明确的苯接触史, 临床表现与《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相符合, 这即确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经调查该患者未接触除苯以外可致白血病的致病因素, 这即排除了其他致病因素。综合分析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将本病例诊断为职业性接触苯所致白血病。
2 对现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法律和标准的思考及建议 2.1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法律规定应细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 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层出不穷, 劳动者职业生涯中可能在多个用人单位就职, 一旦出现职业健康损害, 就会出现由哪家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劳动者曾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 应由哪家用人单位承担呢?是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或由存在与职业健康损害相关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承担, 抑或由所有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就以本病案而言, 该患者曾先后在4家用人单位工作, 除某家具有限公司存在与职业健康损害相关职业病危害外, 其余3家用人单位均不存在与职业健康损害相关职业病危害, 若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或由4家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显然有悖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原则。因此, 我们参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原则, 决定由存在与职业健康损害相关职业病危害的某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可某家具有限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未规定由存在与职业健康损害相关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承担, 单独由我公司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此, 我公司拒绝承担, 应由4家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 引发了我们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法律规定的思考, 建议将《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细化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健康损害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 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有证据证明由多家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 由多家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这样, 使我们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有关诊断鉴定费用的交纳有法可依, 以便于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2.2 疑似职业病法律应明确界定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职业病目录》均有明确的界定, 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何谓疑似职业病法律、标准均无明确界定, 实际工作中我们只能从专业知识的角度界定, 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同时也易引发法律纷争甚至行政诉讼。就以本病案而言, 该家具有限公司拒绝交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即是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因此, 我市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 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该患者已脱离我公司达8年之久, 且我市某职业病诊断机构已明确诊断为该患者所患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与从事职业无关。所以, 将该患者认定为疑似职业病缺乏法律依据, 你局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使用法律不当。倘若对簿公堂, 由于缺乏认定疑似职业病的法律依据, 我们将面对败诉的可能。因此, 建议修订《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 增加明确界定疑似职业病的规定, 以便于我们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
2.3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溯及力应采取从旧兼从重原则我国发布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实施之日即发生效力, 对它生效前实施的职业病防治行为不具有效力, 即没有溯及力。但我们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深深体会到, 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处于弱势地位, 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那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也应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角度出发, 其溯及力应采取从旧兼从重原则, 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生效前实施的职业病防治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当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认为符合标准要求的, 应适用当时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溯及力。二是当时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均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应适用当时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溯及力。但是, 如果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严重程度大于当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应适用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溯及力。三是当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认为符合标准要求, 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应适用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溯及力。本病案按当时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评价, 其所在作业场所空气中苯浓度均符合标准要求, 而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评价, 其所在作业场所空气中苯浓度时有不符合标准要求情况。因此, 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作出了该患者所在作业场所苯浓度时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客观评价。只有这样, 才能客观真实地评价职业性苯接触与健康损害之间的效应关系,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准确的分析判断。
3 小结现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和标准存有缺失, 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法律和标准的适用带来不便, 笔者提出的建议对解决这些问题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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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国家职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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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车间空气检测检验方法[M].第三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0: 5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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