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中的受检者防护工作, 一直是放射防护管理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迫切需要了解现状, 加强指导, 强化管理, 切实加强受检者的防护。我们对上海某区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了受检者放射防护情况的专项调查, 以期发现问题, 找出解决方案。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上海市某区的各级放射诊疗机构。
1.2 方法 1.2.1 现况调查表通过调查表, 了解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概况:拟定调查表, 由各医疗机构负责内部放射防护管理的部门如医务科或防保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
1.2.2 现场监督检查派出调查员, 赴各诊疗机构开展实地调查, 了解放射工作场所中受检者的防护情况, 进行数据记录和整理。
1.2.3 数据处理以上数据建立excel数据库, 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概况共发出调查表 80份, 收回74份, 现场检查74家。涉及该区所有三级医院、二级综合及专业医院、一级医院、民营综合性医院、部分门诊部和私立诊所。
对74家医疗机构的调查和现场检查结果显示:74家医疗机构中, 涉及放射工作人员401名, 射线装置151台, 机房140间, 放射性同位素5种。其中从事放射治疗的单位有3家, 核医学单位2家, 介入治疗单位10家, 放射诊断单位74家。
2.2 受检者放射防护制度68家医疗机构制定了受检者防护制度, 占91.9%;在受检者防护的告知上, 不告知的1家, 占1.4%;书面告知的45家, 占60.8%;口头告知的42家, 占56.8%;部分单位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方法同时使用。
2.3 受检者防护的落实配备铅屏风、胸片架等防护设备的医疗机构有11家, 配备铅帽、围脖、铅衣、铅裙、三角巾等受检者防护用品的医疗机构71家, 共占95.9%。受检者防护用品的使用上, 从不使用的2家, 占2.7%;偶尔使用的10家, 占13.5%;应患者要求使用的10家, 占13.5%;经常使用的25家, 占33.8%;一直使用的24家, 占32.4%。
3 讨论 3.1 放射防护的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自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署, 上海200136作者简介:孙东红(1968~), 女, 医学硕士, 主任医师, 从事卫生监督工作。2006年3月起正式实施, 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 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同时《规定》也对放射诊疗中针对儿童、育龄和哺乳期妇女的放射诊疗适应症提出要求。由此可见政府对放射防护的重视, 而防护的第一责任人就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内的放射工作人员则成为第一执行人。
3.2 制度的建立是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证在医疗机构中首先必须建立受检者防护制度, 明确对受检者防护的要求。通过本次调查可见,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 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不告知受检者防护的情况。
3.3 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次调查发现, 放射诊疗中受检者防护的主要问题。
(1) 部分医疗机构尚未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 部分医疗机构配备的防护用品不全或有缺漏;
(2) 受检者防护用品的使用上, 从不使用和偶尔使用的共12家, 占16.2%, 还有相当量的受检者尚未能接受规范的放射防护, 存在医疗纠纷隐患。
3.4 建议和对策(1) 放射诊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及《放射诊疗机构管理规定》[3]的要求, 加强内部管理, 完善有关受检者防护的规章制度, 同时扎扎实实落实受检者的告知, 特别要求尽量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2) 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 将受检者防护的工作职责加以规定和执行。
(3) 检查和完善受检者防护用品的配备, 对存在缺漏的诊疗部门应立即着手配备。
(4) 卫生监督部门将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 规范放射诊疗机构的受检者防护工作, 切实保护受检者的放射防护权利。
[1] |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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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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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恩惠. 放射诊断学[M].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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