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徐州市职业病医院;
3.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核电的巨大优越性, 我国的核能发电发展十分迅速。为了促进核能和平利用及辐射应用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 及时有效地应对核和辐射事件已突显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解和掌握我市现有的可用于核和辐射应急救援的医学资源, 为突发性核和辐射事件的防控提供依据, 根据江苏省核和辐射应急医学资源调查方案的要求, 2006.8 ~ 2006.10对我市20家医疗卫生机构的核和辐射应急医学资源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 调查对象及方法[1-3]根据省调查方案要求, 本次调查对象为市直属医院和相当于市直属医院的企业医院共17家, 以及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调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通过调查员对调查对象的实地调查, 核实, 完成资料的收集整理。
2 调查结果 2.1 基本概况徐州市为地市级市, 辖2市4县5区, 总面积11 257km 2, 人口960万, 全市共有各级医疗单位近300家, 其中三级(及相当于三级)的医院5家, 二级(及相当于二级)的医院38家, 独立的应急救援医院1家及放射卫生监督监测管理机构2家。
2.2 市核和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市卫生局应急办为我市核和辐射应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下属的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职业病医院为其指定的放射卫生机构和应急救治医院。为了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我市由市政府批准印发了《徐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应急预案》, 制定了《徐州市放射事件(故)处理预案》, 建立了放射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放射工作监督监测管理, 配有专兼职放射防护技术人员6名, 放射防护检测仪器5台, 承担全市日常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性能监测, 环境辐射水平检测, 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监测,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
2.3 17家医疗机构核和辐射应急相关科室、人员、药品情况涉及本项调查的有17家医院(综合医院11家, 专科医院6家)。17家医院中设有核和辐射应急相关科室7类共67个, 医护人员2 675名, 病床5 510张。其中88%的相关科室、86%医生和73%护士集中在11家综合医院中。有6家医院设有放疗、烧伤、核医学和血液科, 四科室医护人员数占调查科室医护人员总数的9.5%。详见表 1。另外有3家医院设有百级流层以上的病床, 共11张(百级流层病床6张, 千/万级流层病床5张)。
17家医院可用于放射损伤的常用药品有4种, 主要为尼二雌醇, 共282盒, 其次有少量的磷酸铝凝胶、二巯基丁二酸钠和碘化钾。
2.4 17家医院相关设备人员情况17家医院中有16家医院装备有核和辐射应急相关仪器设备11种54台, 医技人员286名。其中78%的仪器设备为进口设备, 83%仪器设备为2000年1月到2006年7月间添置或更换。11种仪器设备中,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全自动血球计数仪装备较为普遍, 分别为15家和14家医院计29台。详见表 2。
17家医院共装备有医用X射线装置93台, 使用的核素16种, 应用于医学诊断、放射治疗等方面。93台射线装置中进口机数量达78%, 其中CT、DR、数字胃肠机、移动X射线机中的进口机达100%。详见表 3。
17家医院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7家, 核素种类有125I、131I、201Tc、89Sr、153Sm、188Ra、32P、201Tl、67Ca、99mTc、18F、22Na、90Sr、241Am、192Ir、60Co等16种。其中开放源11种, 最大等效年操作量6.71 ×1010Bq, 密封源5种, 总活度9.53 ×1014Bq。
3 讨论调查结果表明, 我市已初步建立了核和辐射应急组织, 市级放射卫生机构具有一定的放射检测设备和能力, 医疗机构建立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部门, 医疗专业技术队伍强大, 诊疗设备先进, 种类较为齐全。我市具有初步应对一般放射事件的应急监测和救治能力。但是, 由于我市多年来无任何放射事件发生, 且我市亦不存在大型核和辐射设施, 因而我市核和辐射应急技术储备、医疗救援实践等方面存在不足, 尤其是与我市邻近的田湾核电站的建成运转更对我市核和辐射应急提出了新的要求。
(1) 我市应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医学应急能力的建设, 加强应急响应相关技术和物资储备, 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库, 为迅速高效的防控能力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2) 加强核和辐射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的培养和医疗救援实践的演练, 提高医学救治能力,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人员伤亡。
(3) 开展公众性核和放射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 广泛地与公众进行信息沟通, 为实施应急救援, 稳定社会提供有力的帮助。
[1] |
江苏省核和放射应急医学资源调查方案[Z].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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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第376号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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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卫生部第28号令,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S].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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