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7, Vol. 16 Issue (2): 25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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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翊. 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2): 25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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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12-12
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杨翊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天津 3001920

近年来, 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等辐射源越来越广泛的被应用于医疗卫生行业之中, 对及时诊断、治疗疾病产生了极大的作用, 但同时由于各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并应积极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1 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放射工作单位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 对国家关于放射卫生防护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因此, 法律意识淡薄, 法制观念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颁布实施已经十多年了, 给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保障放射性工作人员及公众的人身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 由于一些工作人员对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清, 不能自觉地接受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和监测。甚至有些单位仍不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私自购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Φ射线装置的设备, 为日后的工作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1.2 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偏低

在众多从业人员中, 有很多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业务技术水平很难胜任本职工作, 加上对防护及有关法规知识贫乏, 难于保证放射工作达到防护要求, 某些医疗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鼓励工作人员过多使用照射仪器而造成大量的非正当照射。

2 解决问题的措施 2.1 宣传卫生法规, 普及防护知识

为了使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充分认识放射事故的危害性,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通过培训班、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形式多样的宣传, 使各放射工作单位领导及放射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 重视放射防护工作, 增强守法意识, 自觉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提高单位的自主管理意识。

2.2 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根据《条例》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所以工作人员必须在学习了《条例》及有关法规、放射防护知识, 且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领取工作人员上岗证, 否则不能上岗。

2.3 严格购置手续, 依法办事

根据《条例》规定, 对不经有关部门审批, 而擅自购买放射源的, 一经发现, 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依法购买放射源的单位, 也要严格审批手续。另外, 还要对单位所使用的不同放射源种类, 制定相应的使用制度, 并做到有章可循, 奖惩分明。

2.4 加强常规性的监督监测

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强化法制管理, 对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工作,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 即使整改, 同时检查各单位制度建立情况, 放射防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各放射工作单位进行综合检查, 促进各单位加强自主管理, 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

2.5 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根据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射线防护组织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 使防护管理有章可循, 问题改进及处理结果等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