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济南市疾病控制中心, 济南 25000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医疗照射已成为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疾病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但是, 放射线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益处的同时, 也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损害。据联合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统计, 全世界公众所受人工辐射源的照射, 绝大部分来源于医疗照射, 而在医疗照射中, X射线诊断占90%以上。因此, 放射防护的重点已发生了由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向受检者防护的根本性转变。受检者的防护问题, 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强烈关注。2005年, 卫生部颁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以法规的方式对规范医用X射线诊疗行为、强化医用X射线受检者的防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从事防护工作多年, 现就受检者防护工作现状提出几点看法, 与同行商榷。
1 存在问题 1.1 医疗机构管理松散, 法律意识淡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医疗机构也依据法规的规定大都制定了相应的防护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但由于各种原因, 大都行同虚设, 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一是医疗机构重效益轻防护, 重自身防护, 把受检者防护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二是个别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 违反《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4792-84)规定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和应用个人剂量限值”的基本原则, 不严格掌握适应症, 滥用X射线透视, 并随意用CT取代其他影像诊断, 对受检者特定部位不加任何防护, 致使受检者遭受超剂量和不必要的射线损伤。
1.2 受检者防护意识淡薄由于X射线看不见、摸不着, 对肌体的损伤存有潜在性及随机性, 致使很多受检者对X射线的危害认识不足, 盲目检查和盲目照射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 在个别地区甚至比较严重。以至于当医生向受检者提出穿戴防护用具的要求时, 受检者以“那东西太沉”为由而不愿穿; 一些受检者还把放射时间的长短作为评价医疗机构服务态度的一个主要内容, 要求医生“多照一会儿”、“多照几次”; 在某些单位某些行业进行集体体检时, 为尽快接受检查, 受检者根本不听医生劝告, 经常是四五个人一起走入X光透射室。
2 对策探讨 2.1 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法律意识卫生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大放射卫生法规和放射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网络及技术优势, 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宣传放射卫生法规和放射卫生知识, 提高受检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同时,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培训制度, 强化医疗机构放射防护负责人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 增强医疗机构及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
2.2 建章立制, 强化医疗机构自主管理X射线诊疗单位应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自主管理, 建立健全受检者防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并有专人督促、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所使用的医用诊断X线机防护性能需经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防护检测合格。X射线诊断单位的投照室应按照规定, 配备有1 ~ 2套能够屏蔽辐射受检者敏感器官的个人防护用品, 并对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X射线诊断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告知受检者:放射诊断的适用症、电离辐射的危害性及配合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必要性, 及时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3 强化素质, 提高放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放射诊疗机构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全面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切实保护受检者健康权益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熟悉并掌握受检者的防护内容、防护要点、防护部位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 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 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 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2.4 加大放射防护执法力度维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加大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把射线受检者的防护作为放射防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切实维护放射受检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