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7, Vol. 16 Issue (2): 223-22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2.058

引用本文 

林志敏, 熊开科, 王琼, 曾涌, 苏惠. 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2): 223-22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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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11-28
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林志敏 , 熊开科 , 王琼 , 曾涌 , 苏惠     
四川省卫生执行监督总队, 四川 成都 610031

为深入贯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卫生部于2006年1月24日及时颁布了第46号部长令, 要求于3月1日起施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而为卫生部门能更好地履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监督执法人员, 在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实际工作中, 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急需解决, 现提出共讨论, 以便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而确保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

1 关于配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资质及认定问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 应当分别具有以下人员。”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分别列举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 X射线影象诊断”应具备的相应人员。笔者对此有以下看法:

(1)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 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目前我国《执业医师法》中没有“放射肿瘤医师”这种类别, 缺乏此类人员资质认定的统一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放射肿瘤医师”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笔者建议, 在对此项人员资质进行认定时, 只要审查其执业医师执业证(不限执业类别)及从事放射肿瘤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即可。物理人员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我国尚无对物理人员的认定标准, 因此, 在执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难以统一, 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笔者建议, 目前在对该项人员资质进行认定时, 只要审查其提供的进修证明即可。

(2)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核医学工作的, 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大部分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院通常只开展一些简单的131I治疗, 甚至有些医院仅开展125I放免测定工作, 若要求这类医院必须配备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从实际开展工作来看, 要求过高。但做为开展甲癌治疗的医院配备病理学专业技术人员, 开展PET影像诊断、SPECT影像诊断工作的医院配备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又是必须的。因此笔者认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设置不妥, 建议在对该项规定的补充通知后面加以备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其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较含糊, 笔者对此理解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核医学技师中任一均可。”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如果是“医师”, 那么本项规定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岂非相同?因此笔者建议该项明确为“技师”。

(3) 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为了保证影像诊断质量, 本款规定非常有必要。但是, 目前我国经济情况总体比较落后, 特别是中、西部地区, 相当大部分乡、镇卫生院的医务工作者分科不细, 没有配备专业的注册执业类别为“医学影像诊断与放射治疗”的医师, 更谈不上为确保质量, 落实医师集体讨论疑难病例制度配备两名以上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了。而这部分医院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大多属于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这款规定, 无疑为基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当前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基层卫生行政部门一方面要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 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把好许可关, 要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实在不易。笔者建议将这款规定改为:“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技术人员”。

2 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划分问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将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附件《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将四种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进行了细化, 分别列举了常见的放射诊疗项目, 其中将敷贴治疗纳入放射诊疗工作类别之中, 大家知道, 敷贴治疗主要运用于对浅表性皮肤疾病治疗, 不同于60Co远距离治疗、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等放射治疗, 在治疗前必须进行定位等工作, 因此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仅开展敷贴治疗工作的医院并未配备模拟定位机, 且将敷贴治疗设置在核医学科当中。因此笔者认为若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 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 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的规定, 对一家仅开展敷贴治疗工作的医院进行放射诊疗工作许可审查, 要求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设备, 实在没有必要。因此笔者认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应对类似的项目做补充说明, 适当降低要求。

3 关于配套的规章问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健康检查、培训等, 但原有相关规定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早因其起草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废止而失效, 而新的卫生部有关规章迄今仍未颁布, 从而使得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切实落实本条规定。

以上问题乃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看法, 不一定正确, 但笔者认为, 卫生部应及时收集在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出现的问题, 并为此颁发补充通知及配套规章, 以增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 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