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7, Vol. 16 Issue (2): 180-18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2.031

引用本文 

陈静媛. 安全与防护最优化原则是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2): 180-18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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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1-30
安全与防护最优化原则是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
陈静媛     
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31

放射实践中应遵循放射防护三原则, 即实践正当化, 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和剂量限值。前者和后者一般比较好理解和应用, 而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在实施时往往容易走极端, 即认为剂量降至越低越好, 且不管耗用多大的物力、财力和人力, 事实上此种做法有悖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制订时的初衷。“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 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 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这种最优化应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对最优化的描述是如何遵循防护最优化原则最好的注释。其前提是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 依据是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人员受照射的可能性; 原则是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就是要对所进行的防护效果所带来的利益是否大于所需要的投入, 如果是正比即可行, 反之应与重新考虑。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人员受照射的可能性实际上也是对经济和社会因素的考虑, 比如, 某一放射科, 每天只有几个受检者, 虽然存在辐射外泄现象, 是否要进行几万圆的防护改造, 而且一些医疗单位把防护重点放在了很少有人停留的环境防护上, 而忽视了对受检者的必要防护, 对受检者的防护可能只需区区千百圆的投入却可收到使受检者免于多余照射的利益而推三阻四, 借故弃置等现象的存在, 对最优化原则的应用和理解不是走了极端吗?如果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 这种情况本身就是实行最优化原则的前提条件, 如果存在超过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的情况下就应启动应急方案或进行必须的防护手段。防护与安全最优化要实现以下目标: ①相对于主导情况确定出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确定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可供利用的防护与安全选择以及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 ②根据最优化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 据以采取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 从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主导情况的确定是制定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前提条件, 例如设备自身的防护问题解决了, 可能对环境方面的防护措施的投入就可以适当的节省了, 如果反之, 就是没有弄清主导情况而南辕北辙了。在辐射防护措施中, 除了屏蔽措施外, 合理适用的规章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合理适用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是预防和减轻事故的有效保障。在实施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粗略的定性分析和将使用的决策技术的定量分析是必须的, 在此过程中, 须将采用的某种方法对一切有关因素一并考虑在内, 这是对将要实施的方法的可行性的科学论证, 是保证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真正实施的重要步骤。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原则是实现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手段, 合理正确的运用和实施既可以达到安全目的又可以满足节约人、物和财力的要求。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原则在干预的实践中也同样有其重要地位, 如实施干预前, 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综合考虑后, 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这种干预才是正当的, 因而在干预的计划中应规定最优化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 这种最优化应符合GB18871标准中附录E中的E2和附录H中给出的准则为基础并以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以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为根本所制订的相关准则, 并以此为依据采取以预防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 目的是限制照射剂的大小和受照射的可能性, 对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可以确保安全, 二是节省财力和物力, 一个正确原则的制订和实施必将获得巨大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因而放射防护三原则是合理利用原子能的根本和制订一切有效规章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