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7, Vol. 16 Issue (1): 86-8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1.051

引用本文 

许文炘. 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1): 86-8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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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7-21
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许文炘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江苏 南京 210009
摘要目的 为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保障核电厂及核设施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保护环境, 促进我国核能事业的稳步发展。方法 依据国家现有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结果 对核事故应急法规的系统性与实用性、应急组织的统一性与协同性、应急预案的周密性和可行性、应急措施的科学性与安全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阐选。结论 为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建立独立稳定的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监管体系, 不断增强核应急组织的协同能力, 制定周密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加强核应急措施科学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面对突发的核事故应果断决策。
关键词确保    核事故应急    可行性    有效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核电厂和核设施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 到2020年, 我国核电运行总装机容量将达到4 000万kW, 在建装机容量将达1 800万kW。对核与放射技术安全使用的问题也显得越发重要, 为此笔者曾提出了一些防止核与放射事故的发生主要对策[1]; 尽管核事故发生的概率较低, 但也偶有发生, 有时核事故的后果严重, 为贯彻《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落实《国家核应急预案》, 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保障核电厂及核设施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保护环境, 促进我国核能事业的稳步发展, 笔者对如何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问题进行探讨, 以引起有关核事故应急部门和人员的重视。

1 注重应急法规制定的系统性与实用性

为确保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应注重应急法规制定的系统性与实用性。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公布和实施了一批核事故应急的相关法规, 为核电厂及核设施的安全应用起到较大的保障作用, 但究其应急法规制定的系统性和实用性方面还有待完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均属一般性专项法规, 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法律地位有限, 影响核安全监管的效果,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 其次是核安全监管和核事故应急的执法主体分别是国务院环保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务院指定部门(目前是国防科工委), 多头执法不利于统一监管工作; 再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未明确核设施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具体要求; 同时建议制定"稳定性碘片的保管和发放规范"等核应急措施的行政规章和标准。总之, 必须加强核事故应急法规体系建设, 并注重所制定法规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 增强核应急组织的统一性与协同性

根据"积极兼容"原则, 文献[2]对核事故场外应急组织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的核应急实行三级应急组织体系, 国防科工委为国家核应急协调会委员会的牵头单位,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协调会委员会的牵头单位有所差异; 而国家核安全监督的负责部门是国家核安全局(目前挂靠在国家环保总局), 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3]。由此可见, 国家和省级核事故应急和核安全监管组织不统一, 势必影响核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 并造成一定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为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国家必须建立统一、独立、稳定的核安全与核应急监管体系, 并培养一批既精通核安全专业知识又具有核事故应急能力的监管人员, 负责日常核安全监管工作和核事故时的应急响应工作。其次是国家经贸委、卫生部等17个协调委成员单位, 应切实加强对核应急工作的领导, 根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组成相对稳定的核应急队伍, 确定专门部门负责, 指派组织性和责任心强的干练人员为联络员, 组织定期的培训和单项演习, 不断增强和保持核应急响应能力, 应注重核事故应急组织的统一性和协同性。省级核应急组织应根据文献[4]的要求定期组织综合性核事故应急演习, 不断提高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性。

3 提高编写应急预案的周密性与可行性

为控制和减少核事故的严重后果, 国家、有关省和核电厂或核设施单位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 但应避免形式主义和文字游戏, 制定时必须提高应急预案的周密性和可行性, 做到既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又必须根据核电厂所在地的地理自然等具体情况, 其具体的应急措施应全面周到、切实可行, 文字叙述应简捷明了。特别是对核事故发生的因素分析要透彻, 出现不同种类核事故的机率、严重程度应估计准确, 编制应急预案时不应局限于书本和已发生的核事故状态, 特别是人员撤离路线和安置点的确定不但要根据核电厂所在地常年风向, 还应考虑核电厂周围的地形、地貌和气象等诸多因素, 应有几种备用的撤离路线和安置点; 同时也应考虑核恐怖和核战争等极端因素导致的核事故。核事故应急预案不是一成不变的, 应根据核电厂的实际运行和核应急演习等情况进行不断完善。为保证核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应编制核电厂应急预案的各种执行程序。

4 确保核应急演习的真实性与时效性

为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根据文献[5]的要求,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 并按照核电厂核应急预案和各种执行程序, 每1~2a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和单项演习。必须明确进行核事故应急演习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和评价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的综合能力, 提高核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每次演习前应编制一个周密的演习方案, 核事故的情景构想一定要充分, 核事故的进展演变要复杂, 核应急演习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真实, 绝不能搞形式, 将核事故应急演习变成演戏; 演习命令应经核应急通讯系统突然发出, 应急人员必须及时到位, 迅速准确地实施应急措施, 通过反复演习不断提高参演人员具体的操作技能和应急演习的时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核电厂周围公众进行宣传和培训, 使他们了解核事故应急的基础知识, 初步掌握简易核应急防护措施, 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主动配合, 减轻发生核事故后的后果和焦虑心理; 每次应急演习结束后都应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

5 增加核应急措施的科学性与安全性

迄今为止, 人们在安全使用核能和核事故应急中已积累了一定的成熟经验, 同时也用血的代价换来了许多教训, 特别是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医学应急的经验和教训[6]是值得借鉴的, 为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必须加强核应急措施科学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探索新的核应急措施和方法, 力求将核事故给人类和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为排除强辐射区的反应堆早期故障, 应开展抗辐射的排除故障机器人研发和使用; 为实施有效灭火和阻止放射性物质释放, 应加强核事故反应堆封闭措施和最佳屏蔽材料的研究; 为保护在核事故状态下对烟羽应急计划区测量人员免受强辐射水平的照射, 应进行遥感测量或无人测量车技术的研究; 为控制或减少核事故放射性烟尘对下风向地区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应探索根据气象情况实施人工降雨湿沉积的可能性和清除率; 为控制放射性物质对核电厂下游水域的影响, 应加强水中放射性物质快速吸附材料的研究和开发; 为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 应加强抗电磁辐射干扰的强通信工程研究; 特别应进一步增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的医学救援、组织和指挥这一系统工程的研究。

6 保持应对核事故的果断性与灵活性

国家、省核应急指挥部与核事故单位, 面对核电厂和核设施发生不可避免的核事故, 应沉着冷静、准确判断、果断决策、快速反应、适时实施不同的应急措施, 并根据事故的具体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特别是核事故单位在处理场内核事故应急时的措施务必要及时有效, 对于难以控制的核事故必须按相关法规及时报告省核应急指挥部; 而省核应急指挥部在场外核应急中发出的应急措施是否果断有效, 其关键在于核应急专家咨询组的专业水平和参谋能力, 因此要求核应急专家咨询组必须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核应急经验丰富、有真才实学的人员组成。

综上所述, 为安全使用核能技术, 确保核事故应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迅速控制和减少核电厂及核设施的核事故影响, 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 建立统一、独立、稳定的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监管体系, 不断增强核应急组织的协同能力, 制定周密可行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加强核应急措施科学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努力提高核应急指挥部的果断决策能力。

参考文献
[1]
许文炘. 防止发生核与放射事故的主要对策[J]. 中国辐射卫生, 2005, 14(2): 102. DOI:10.3969/j.issn.1004-714X.2005.02.010
[2]
GB/T17680.2 -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S].
[3]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S].
[4]
国防科工委,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S].
[5]
国防科工委,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规定[S].
[6]
叶常青主编.辐射危害与评价[M].北京: 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1999.34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