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受辐射问题更加关注。电离辐射可区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三大类[1]。医疗照射防护工作是放射防护的重点之一。而多数病人在医院进行相应放射检查时, 因处于弱势地位, 在检查过程中往往得不到正当的放射防护措施。笔者认为, 通过加强一些相应环节的措施, 能大大降低医用放射的损害。
1 加强对医用放射线的危害的认识[2]从1895年伦琴发现X射线以来, X射线广泛用于医学检查中, 如何降低在医用X射线检查过程中的放射损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尤其是性腺、甲状腺、眼晶体等辐射敏感器官的防护问题。X射线在组织中产生的电离效应对机体是有害的。电离效应影响身体许多组织, 包括长期和短期效应。短期效应与剂量有关, 如小剂量的放射性皮肤损害。长期效应只在暴露数年之后才变得明显, 如白内障、白血病等。另外, 放射损害还有累积效应和遗传效应。
在调查中发现非从事放射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 在诊治和护理病人过程中, 不知如何正确防护。因此, 有必要对其他专业医护人员进行X射线防护知识讲座。同时应加强全体公民的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让尽可能多的公民知道相应的放射防护知识, 在检查中可要求检查医生提供相应的放射防护设备。笔者认为在医院放射检查科室设置健康专栏介绍相关知识, 让病人在等候检查时可学习相关知识。另外, 在检查室门上设置警示灯和警示牌, 以提醒受检者。
2 增强临床医生的责任意识加强对从事放射检查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至关重要。目前随着病人检查量增加, 部分检查医生图一时方便省事, 不给受检病人进行适当的放射防护措施的事情时有发生。另外因经济利益的驱使, 部分医院把X射线诊断检查当成检查常规, 淡化了放射检查的适应症, 人为的增加了病人的照射剂量。因此, 对临床医生的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临床医生应视患者是否适宜某项放射检查, 应基于对放射检查指标、预期结果及检查结果对患者诊断和以后治疗的影响有正确认识。所以, 作为临床医生在写放射检查申请单时, 应详细描述患者病情及检查目的, 而放射医师应根据临床检查目的, 以最佳方案提出采用什么样的检查技术, 达到最佳效果。如怀孕的妇女, 因外伤肢体骨折时需行X射线拍片, 应在申请单上注明, 影像检查医生在进行拍片检查时, 应注意胎儿的放射防护问题,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3]。
3 增强放射检查医生职责放射检查的质量好坏及可否重复扫描决定于检查前的准备, 为减少病人的X射线的受照剂量, 需做好患者检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1) 放射检查操作人员应仔细阅读申请单, 对不适宜即时扫描的病人应嘱咐病人及时做好有关准备后再行检查。如近三天内作过钡餐的病人则不宜做腹部及盆腔的放射检查等。
(2) 取得病人的密切配合, 对胸、腹及喉部扫描的病人应当先告知病人怎样做好呼吸、屏气等。
(3) 检查不配合的患者, 必要时先用镇静剂。
(4)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视野, 并选取适当的厚度的进行滤过, 以减少无用的低能射线造成的吸收剂量, 尽可能减少因投照条件不足或胶片处理不当而导致的检查失败。同时应特别注意减少非投照部位的照射。对于腰椎、腹部、骨盆、骶骨、尾骨等部位的X射线检查时, 必须注意对性腺的防护。为了受检者的健康, 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征, 采取各种不同的防护方法, 使受照射剂量降至最低。
4 进一步加强屏蔽防护知识的认识[4]屏蔽防护主要指患者非扫描部位的防护, 研究证实, 有效的屏蔽防护可使非扫描部位的重要器官和体表照射量率减少80%以上。因此, 受检查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减少不必要的射线照射量是非常必要的。
针对放射防护三原则, 非放射科医护人员在诊治和护理病人时, 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我防护和患者防护:①合理化:人体每次照射应有相应的保护防止辐射带来的危害。②最优化:在不影响诊疗效果的前提下, 工作人员和患者应尽可能减少所受的放射量。可通过控制时间、距离和实施屏蔽来实现。病房护士在患者接受X射线放射诊治前应进行有关知识宣教, 减少患者焦虑, 使之积极配合, 减少放射时间及受照量。患者在病房或手术室进行床旁X射线拍片时, 陪伴及医护人员应远离X射线源, 至少距离2m以上。需留守的医护人员应进行相应的防护。在进行介入手术时因近台操作, 此时为达到有效的防护目的, 必须采取屏蔽防护措施, 如铅玻璃、铅屏。接受介入诊治的患者也应盖铅橡皮单。
5 加强放射防护卫生执法监督上级卫生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和强化监督管理。对存在放射安全隐患问题的场所, 要立即进行整改。同时要随时关心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定时组织放射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对有重大身体疾病人员要即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汇报, 按相关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另外, 加强设备质量保证也是一项重要措施, 更新设备, 淘汰旧设备。如目前的CR及DR的临床应用, 它可大大提高检查的成功率, 能减少受检者的放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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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平译.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一九九〇年建议书.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0号出版物[M].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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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均正. 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强化对医疗照射的控制[J]. 辐射防护, 2004, 24(2): 74-91. DOI:10.3321/j.issn:1000-8187.2004.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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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3482-1996, 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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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钧正, 卢正福, 译.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放射诊断中患者的防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34号出版物[M].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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