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氡防护中有几个问题值得重视。居民氡流行病学调查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氡的防护进一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在氡浓度防护标准和剂量评价的理解上, 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这里, 简要地介绍和讨论几个与氡防护标准和剂量评价有关的问题, 希望引起注意。
1 应重视居室中氡浓度评价和防护以前有关居民室内氡浓度的行动水平是根据矿工流行病学调查的危险评价结果外推的。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根据最近欧洲、北美和中国居民事例对照的研究结果指出:肺癌危险与居民所受氡照射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 100Bqm-3的超额相对危险(ERR)为0.16%[1]。对于不吸烟的居民, 到75岁肺癌的绝对危险度, 对100和400Bqm-3浓度的绝对肺癌危险度约为0.5%和0.7%;对吸烟者约高2倍。由此可见:重视居室中氡浓度的评价和防护是十分必要的。最近, 我国25个城市浓度的调查结果表明, 居室中氡浓度明显升高, 这一结果值得引起重视。
2 氡浓度标准理解中的一些问题ICRP在其第65号出版物[2]中指出:"(101)委员会利用流行病学研究结果都采用吸入α潜能这个量, 所以, 该量用作基本量。委员会不建议用人呼吸道剂量学模型来评价和控制氡的照射。"; (56)因为暴露于氡的大多数工作人员同时还受到其他辐射源的照射, 所以, 给出从氡暴露量到有效剂量转换是有意义的。由于委员会没有采用关于氡的剂量学途径, 因此, 这一转换由直接比较与单位有效剂量及单位氡暴露量相关的危害而获得。单位有效剂量的危害, 对工作人员为5.6 ×10-5(mSv)-1, 对公众为7.3 ×10-5(mSv)-1。……从危害观点来看, 对于工作人员, 1mJhm-3的氡子体暴露量等于1.43mSv的有效剂量, 而对于公众成员为1.10mSv。……"; "(72)……当连续的年有效剂量超过10mSv时, 采取防护住宅内氡的某些补救措施几乎总是正当的。……对于年有效剂量, 行动水平选择限于大约3~10mSv的范围, 委员会建议, 适当的管理部门应将行动水平定在这一范围之内。"; "(89)对要求采用防护体系和实行补救措施两种情况采纳同一行动水平是明显有益的, 因此委员会对该两种目的建议采纳的行动水平在500~1 500Bqm-3范围以内, 年有效剂量的相应范围为3~10mSv。……"。
根据上述建议和实际中的一些问题, 值得指出的有两点:①现行氡浓度标准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直接比较与单位剂量及单位氡暴露量相关的危害而求得的。不是用人呼吸道剂量学模型计算求得的。用人呼吸道剂量学模型计算得出的单位量所产生的有效剂量是与直接和危害比较推算的数值是不同的, 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 在管理工作中, 不应采用剂量学模型推算的结果。②对于住宅和工作场所, 行动水平的含义不同的。对于住宅是考虑是否采取补助措施的问题; 对于工作场所, 则是研究是否纳入辐射防护体系管理的问题。十分清楚地明确区分这一点是必要的。
3 多高浓度的工作场所应作为放射性实践管理氡存在于所有工作场所, 但不可能把所有工作场所均作为放射性实践加以管理。因此, 必须定义多大氡的照射应作为实践防护体系的工作场所。这里所说工作场所是包括矿山在内的。有关行动水平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采取简单措施还不能使氡浓度下降到行动水平以下的场所, 就应该作为放射性实践加以管理。ICRP建议的干预行动水平为3~ 10mSv, 相应的浓度为500~1 500Bqm-3(平衡因子为0.4)。考虑到矿山平衡因子可能与0.4差别很大, 因此, 在这些矿山中用浓度表示行动水平时可以进行平衡因子的修正。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对工作场所为500-1 000Bq/m3时应采取补救行动"[4]。作为基本标准这里给出了可供选择的行动水平的范围。对于具体工作的行动水平, 则应由审管部门确定。
4 工作场所的剂量评价与剂量限值每年20mSv相当的暴露量约为14mJhm-3(4.0WLM), 相应的导出浓度约为3 000Bqm-3。暴露量限值和导出空气浓度均是针对个人的, 不能作为工作场所(源)控制的主要依据。工作场所中氡浓度控制主要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和约束值确定。对于矿山, 在制定氡的约束值时, 还应考虑γ辐射照射和长寿命放射性气溶胶等因素。在与剂量限值相比较时, 必须计算这些剂量的总和。应将氡的暴露量转换为有效剂量, 再与其他有效剂量相加进行总评价。这里所说工作场所均是指按放射性实践管理的工作场所, 铀、钍矿山已公认为放射性工作场所, 但对其他矿山和工作场所, 则应首先按行动水平确定其是否属于放射性实践的工作场所, 然后进行剂量评价。当然, 这是从管理的角度说的, 如果从科学的角度说, 任何场所都可以进行剂量评价。
[1] |
UN United Nations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the effects of Atomic Radiation Report of the fifty-fourth session 2006,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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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云译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5号出版物, 住宅和工作场氡-222的防护[P].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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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延生、张静译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75号出版物, 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一般原则[P].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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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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