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6, Vol. 15 Issue (4): 422-42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6.04.018

引用本文 

包禄华, 杨诗化, 刘静.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现状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06, 15(4): 422-42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6.04.01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6-05-2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现状分析
包禄华 1, 杨诗化 1, 刘静 2     
1. 邯郸卫生监督所, 河北 邯郸 056001;
2. 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摘要目的 根据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现状, 探讨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重要性和对策。方法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结果 列举了目前存在的问题, 阐述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提出了改进措施。结论 必须提高认识,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工作。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    剂量监测    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是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放射性疾病诊断、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及放射防护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为规范做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证和依据。个人剂量监测应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 -2002)及《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 - 2002)规范开展。作为放射防护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放射诊疗用人单位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资质后, 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 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1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现状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均明确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定期监测, 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目前, 部分单位尤其是基层放射诊疗工作单位,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在整个放射防护工作中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 忽视对个人剂量的监测工作; 也未按要求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更做不到监测结果的长期保存。这种现状将直接影响到放射事故隐患的及时发现与处理、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防护效果评价等工作, 使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难以得到正常的监护和保障。

(2)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观念不强, 自我防护意识差, 没有充分认识到个人剂量监测的必要性。部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配戴过程中不能按要求正确配戴及按周期监测, 另外还有弄虚作假, 故意人为增加照射剂量等现象, 这样做既增加了监测机构的工作量, 也扰乱正常的监测秩序。也有部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存在有麻痹思想, 认为多年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剂量均在个人剂量限值以内, 监测没有意义的错误想法。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与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知识水平与素质有关, 另一方面与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以及放射防护知识宣传、培训不到位也有一定关系。

(3) 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放射工作场所环境防护剂量要求比较严格, 相对于个人剂量监测重视程度不够, 也是导致个人剂量佩戴率及监测率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原因之一。尽管两者均为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的基础手段, 但放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已列为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个人剂量监测作为后续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对其的认识尚存在一定的不足, 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放射诊疗用人单位及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视程度。

(4) 质量保证是职业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计划到结果评价的全过程。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的要求, 个人剂量当量Hp(d)的监测应包括Hp(0.07)(体表下0.07 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 多用于皮肤)、Hp(3)(体表下3 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 多用于眼晶体)、Hp(10)(体表下10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 在特定条件下也适用于有效剂量评价)三项监测结果。但目前基层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单位只能进行Hp(0.07)监测, 对于Hp(3)、Hp(10)监测工作很少开展。在对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时应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规范严格要求, 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

(5) 随着卫生体制改革, 原作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督管理和监测机构的卫生防疫站, 已分为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局)两个单位。《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及《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均将个人剂量管理和监测列入其职责, 两部门的协调尚不到位, 致使近期个人剂量计监测与换发工作很难正常进行。另一方面, 目前基层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尚未取得技术服务资质, 从而导致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在原来尚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的情况下, 佩戴率和监测率出现滑坡现象。

2 今后工作中需加强的几个方面

(1) 提高对个人剂量监测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放射诊疗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作为评价和控制职业人员受照剂量的直接有效手段, 也是做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职业受照人员、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做好其他放射防护监督工作的同时, 加大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配戴及监测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 依法规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配戴和监测。

(2) 进一步搞好相关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使用人单位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个人剂量监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十分关心, 对于射线的危害也有一定的认识, 在实际培训工作中, 虽然对射线的危害性及可防性及政策法规进行了讲解, 但关于个人剂量监测的意义, 用人单位及基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尚不十分清楚。在今后工作中应注重该方面知识的培训和传授。

(3) 加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个人剂量监测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批机构要严格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标准, 把好准入关。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快个人剂量监测的资质认证申请工作, 同时要提高监测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并规范监测指标和方法, 以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

(4) 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作为判定辐射生物效应的重要因素之一, 放射诊疗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并长期保存。其目的在于为及时发现放射事故隐患与处理、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防护效果的评价及远期放射损伤的判定等工作提供依据。

(5) 明确监督机构与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及职责。要做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工作, 必须充分发挥放射防护监督机构和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及职责, 把个人剂量监测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监督机构与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及协调机制建设, 使其成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 不断提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督管理和监测水平, 为放射诊疗单位和工作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现状分析
包禄华 , 杨诗化 ,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