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档案是放射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放射性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是卫生监督检查的重要资料。随着射线技术的广泛使用,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卫生自主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对放射卫生档案管理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 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及内容(1)《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 对档案管理作了明确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三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放射工作单位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要求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 在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 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2) 一切有关于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技术档案, 反映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过程的记载和相关文件资料等均应归于放射卫生档案。具体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场所评价报告、防护效果评价报告及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许可、登记证件; 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放射卫生日常监测报告和设备质量控制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档案、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 设备维护检修记录、质量控制与剂量校准记录; 放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及处理措施等。
2 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在近年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 部分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卫生档案管理较混乱, 主要表现在档案管理内容不完整、记录不全面、档案没有及时保存、无历史延续性、没有统一保存、不能形成一个档案管理体系等。许多地方存在着由监督部门或技术服务部门保存档案的情况, 笔者认为, 这并不能完全代替放射工作单位的自主管理, 放射卫生档案管理是放射工作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2004年我们在对45家医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 放射卫生档案较健全的有22家, 占48.9%, 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和监测记录均完整的有12家, 仅占26.7%。原因主要是单位对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 对放射卫生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只当作一般的资料保存。这也从侧面反映了部分单位档案管理的混乱。《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 要"以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和放射事故档案等文字记载为依据, 对没有上述档案记录者, 不得进行放射病诊断。"许多放射工作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没有认识到档案资料是放射性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以致于影响了放射性职业病的诊断。济南市近几年有10余例职业放射损伤患者, 因无个人剂量档案而影响了职业病的诊断[1]。
3 措施 3.1 加强宣传与培训一方面提高放射单位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水平, 促进医院自主管理水平的提高, 依法进行放射卫生档案的管理。另一方面, 在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中, 强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监督用人单位的放射卫生管理工作, 以保障自己的健康权益。
3.2 建议放射工作单位采取集中管理由档案室统一管理放射工作档案, 落实管理责任制, 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员负责及时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移交档案室保存。集中保存能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便于管理和使用, 避免因分散保存而导致资料的丢失或损害等问题。
3.3 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坚持监督与指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着"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的态度, 积极帮助指导放射工作单位完善档案管理, 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档案管理工作不重视, 工作不到位的单位, 严格依法处罚, 以起到警示作用, 使放射卫生档案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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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 刘旭光, 李文, 等. 浅析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与存在问题[J]. 中国辐射卫生, 2003, 12(4): 244. DOI:10.3969/j.issn.1004-714X.2003.04.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