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5, Vol. 14 Issue (2): 84-8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5.02.002

引用本文 

陈东辉, 杨芬芳, 张奇志, 刘建军, 许志勇. 一起诉讼案件引发的对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的思考[J]. 中国辐射卫生, 2005, 14(2): 84-8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5.02.002.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4-10-08
一起诉讼案件引发的对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的思考
陈东辉 , 杨芬芳 , 张奇志 , 刘建军 , 许志勇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湖南 长沙 410007

某地一企业破产兼并, 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予以退职、退休, 由于职工与单位之间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理解存在差异, 最终导致事情闹上法庭, 由此引发了我们对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思考。

1 事情经过

2004年, 该企业被另一单位兼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单位将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由于在补偿金计算中涉及职工工龄, 而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在计算工龄时, 按从事该种工作期间每1年可以计算1年6个月的工龄。该单位部分职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认定他们的工龄按放射工作人员的待遇计算, 劳动部门下达劳动仲裁书, 支持他们的申请, 即全部申请仲裁人员的工龄1年按1年半计算。企业对劳动仲裁不服, 认为这些职工中有部分职工不应按放射工作人员对待, 理由有:①一些职工无《放射工作人员证》; ②一些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职工实际很少从事放射工作, 如部分管理人员; ③从事相同性质工作人员部分有证部分无证。于是, 该企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消劳动部门仲裁书, 并只认定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职工按放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给予经济补偿。

2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由于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经常性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及相关教育培训, 需要一定经费, 部分用人单位从经济利益考虑, 不愿将实际从事放射工作的全部人员按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存在瞒报、漏报放射工作人员数量的现象。

单位内部负责放射工作管理的人员缺乏相应知识, 不太明确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界限, 将实际没有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按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申报, 导致错报。

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审核批准工作。但由于管理制度上的空缺, 出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抢发证的现象, 在同一单位内可能存在多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情况, 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

监督、检测机构承担了相关监督检测任务, 而这些机构在相关工作中可能由于疏忽大意审查不严, 考核时的具体操作不一致, 只要是用人单位申报的放射工作人员基本审查通过, 没有调查是否有瞒报、漏报或错报。

3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52号令[1]中明确定义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含义, 即:从事超过放射性豁免限值的职业照射实践的工作人员。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年满18周岁, 经健康检查, 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②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③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 经培训、考核合格; 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 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 需重新办证。

4 对策[2] 4.1 加强自主管理

对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赖用人单位自身, 主要责任也是用人单位。从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权利出发, 用人单位首先应明确放射工作岗位, 并指定专(兼)职负责人进行管理, 不得瞒报、漏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也不应将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申报为放射工作人员, 对于调换工作岗位脱离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上报发证部门。同时, 需妥善保管放射工作人员相关资料, 如从事放射工作的起止时间, 放射工作岗位及其相应责任,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年审年检, 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工作要细致具体。

4.2 审管部门把好审发关

理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权限, 明确责任。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有关放射工作人员资料进行逐一验证、细致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坚决不予发证, 严把入门关。对已经确认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定期进行复检。对已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 要及时注销放射工作人员证。

4.3 强化事后监督检查

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 注意放射工作人员的持证情况, 对正在从事放射工作的无证人员, 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52号令,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S].
[2]
张兵, 钟文平, 许翠珍. 放射工作人员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设想[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1): 47. DOI:10.3969/j.issn.1004-714X.2001.0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