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上广泛应用X射线或γ射线探伤技术来发现工件内部存在的缺陷, 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和规律, 评价这些缺陷对工件使用性能的影响, 以便改进设计或工艺, 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生产成本, 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工业探伤在工业生产的许多部门如机械制造、地质勘探、石油、化工、冶金、航天和仪表工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了解和掌握工业探伤放射防护状况, 加强管理, 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笔者对福建省1998 ~ 2003年工业探伤的放射卫生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简要的分析。
1 基本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截止到2003年底, 我省现有工业探伤作业的单位共有80家, 其中福州市有20家; 各单位使用的工业X射线机共有131台, γ射线探伤机有3台, 用于移动式探伤机的有83台, 有固定探伤机房的单位有35家。全省从事工业探伤的放射工作人员共约282名。全省工业探伤主要应用在机械制造和维修、化工石油、电力等工业部门, 至2003年底, 已有21家以上工业探伤单位因各种原因停用工业探伤机。工业探伤持有有效许可证的单位只有16家, 约占20 %。国务院颁布的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1] :任何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在领得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从事许可范围的放射工作。办证率低与工业探伤单位有关人员不了解有关法规和办证手续, 法制观念薄弱有关。持有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工业探伤的工作人员有171人, 约占60 %。说明有40 %的放射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 而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2] :放射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按国家规定要进行经常性监测的单位只有57家, 占71 %。放射防护监测是国家法规规定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是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 而不少工业探伤单位对此不够重视, 认为是可有可无的, 有的单位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监测。工业探伤单位普遍存在放射防护意识淡薄, 不遵守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的现象。如大部分探伤室未经过预防性监督审查, 造成有些探伤室防护门屏蔽厚度不够或设计不合理, 导致防护门没有足够防护效果。有的单位专用探伤室的门窗没有进行任何的防护措施就直接进行探伤作业。有些移动式探伤作业人员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受到照射的剂量水平也较高。虽然各工业探伤单位都能制定规章制度, 但有规章制度不依, 执行不严的现象时可见到, 如不少单位没有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防护监测档案), 不能正确佩戴外照射个人剂量计等。有些探伤室防护不符合要求。部分探伤室没有预防性监督、设计、造成墙体防护厚度不够, 防护门也没有足够防护效果; 有的探伤室窗户没有任何防护屏蔽, 有的探伤室没有天顶棚, 这些易给探伤室外其他工作人员或公众造成误照射。有的探伤室门外没有设立警告装置、照射工作状态信号指示灯和“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牌[3], 还有的单位没有按要求安装可靠的门-机联锁安全装置[4], 以确保防护门关闭后工业探伤机才能进行透照检查, 防止误照射事故的发生。现场探伤作业时防护意识不强。有的放射工作人员没有配带防护用品或随意穿带没有防护效果的防护用品, 不注意个人防护, 也不佩戴外照射个人剂量计, 而移动式探伤放射工作人员控制区操作位的受照剂量较有专用探伤室的剂量高。现场探伤时曾发生过在监督区和控制区内还有其他无关人员就进行探伤作业的情况, 从而造成误照射。
2 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 工业探伤技术已成为无损检测的重要方法之一, 认真做好工业应用电离辐射的放射卫生防护, 避免或减少放射事故的发生, 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应该依法治理并加强监督, 防止或控制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首先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 各级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业探伤单位, 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如专用探伤室),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产;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5]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因此对新建、扩建、改建的专用探伤室应做好预防性监督和卫生审查工作。
(2) 加强对工业探伤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条例》严格执法, 促进工业探伤的应用与发展, 对于违反放射防护有关法规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程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条例》予以处罚。
(3)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增强放射防护意识,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检测元件, 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档案。放射防护监测档案、使用γ射线探伤机的应有放射源容器出入源库使用的档案记录等。
(4) 应加强移动式现场探伤时的监督管理。移动式探伤作业前, 必须先将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 在管理区边界上必须设警戒标志, 如信号灯、铃、警戒绳等, 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示标识, 必要时安排监督人员实施人工管理, 进行专人警戒, 同时应注意控制在管理区边界附近不应有经常停留的公众成员。移动式现场探伤时, 必须考虑探伤机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 时间和屏蔽条件。放射工作人员要综合利用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 利用一些具有防护作用的地形地物等自然屏障, 操作位置应选择辐射场内辐射较低的方向, 一般在辐射源出口的背后, 同时X射线探伤机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 m。对进行γ射线探伤, 每次探伤作业结束后, 操作人员应用可靠的辐射仪器核查放射源是否回到安全位置。
(5) 放射防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宣传工作。加强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的宣传力度, 加强从事工业探伤作业人员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放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提高单位领导和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 以杜绝违章操作, 加强监督检查探伤作业的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 控制探伤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 保证工业探伤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 |
国务院第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S].
|
[2] |
卫生部第52号令,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S].
|
[3] |
GBZ/ T150 -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S].
|
[4] |
GBZ117 -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S].
|
[5] |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