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核能与核技术也被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农业、医学等各种生产实践、临床应用与科学研究之中。在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中,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使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上升到一个崭新水平。放射诊断的手段由原来单一的医用X射线机照相、透视等传统方法发展到今天的计算机断层(CT)、发射型计算机断层(ECT)、加速器等多种新技术共存的新局面, 放射诊断的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各种放射性显像、治疗药物的研制成功和临床应用使得多种肿瘤的早期诊断得以实现, 从而使许多早期肿瘤患者得到了及时的诊断和治疗。抑制冠状动脉再狭窄和不能手术的实体瘤, 局部近距离放射治疗, 是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辐射装置由原来后装机发展到X刀、钴-60治疗、铯源辐射、工业加速器等。核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促进了国家的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但是, 任何事物都有正负两个方面。人们一方面受益于核技术应用带来的巨大功效, 同时也遭受核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带来的潜在危害。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的不断发展, 放射性同位素正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检验和治疗之中。根据有关专家和门对我国放射性污染源监测结果统计, 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是医疗实践过程中广泛应用的开放型同位素和医用X射线机[1]。例如, 开放型同位素中, 125I、131I等造成的环境影响最大。125I、131I等放射性试剂、药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多为开放型操作, 由于这些试剂的易挥发性, 加之少数生产、使用单位缺乏环保设施的投入, 室内没有排风设施, 也没有相应的放射性废物排放处理设施, 很容易造成环境空间、系统、设备和场所的污染。在临床诊断和治疗过程等治疗过程等医疗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125I、131I废液(主要为受照者的排泄物、污染衣物、器皿及其洗涤废水等), 也是对环境介质、周围人群等造成污染的主要来源。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少数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和环保意识, 生产、科研等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液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于是对环境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根据国外有关资料的报道, 应用放射性碘的医学单位排放到海洋中的放射性碘已造成局部的海域污染。另一方面, 由于125I、131I的半衰期分别为60 d和8 d, 与其他医用开放型同位素的半衰期相比要相对长些, 因此125I、131I应是监测医疗实践中应用的开放型同位素的主要核素。伴随着我国核工业的发展, 核技术和放射性同位素已经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为人们的健康生活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由于少数工作人员对放射性物质所具有的潜在危害认识不足, 疏于管理, 技术操作不规范等诸多原因, 在我国几乎每年都要发生数起放射性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这不仅直接危害了受照人群的生命健康, 而且还可能通过遗传影响到子孙后代, 也很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 影响社会的安定。有关调查资料显示,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省市放射源数目一直不清, 放射源管理不善, 账目不清的现象十分普遍[2]。一些单位由于经费问题, 不愿把废源放入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储存。甚至有个别的单位及个人不顾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管理法规, 擅自出售或转让放射源, 使得这些危险的放射源脱离了有效的管理控制, 最终导致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近些年来,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 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运入我国的事件也屡屡发生。比如, 20世纪60年代在新疆发现大量由哈萨克斯坦原苏联核试验场拆卸下来的废钢铁流入了国内; 90年代发现了由美国运入我国境内的受入放射性污染的废钢铁和废铅。
从我国环境辐射影响及污染情况分析看出, 一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较大的污染源或重点污染源的单位其环保设施基本是空白; 虽然经过多年的整治, 还有不少的医用X射线机不符合防护要求, 从而对周围环境造成辐射污染。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 少数单位的领导只重视眼前的经济利益, 而不顾或忽视环境保护和公众安全; 其次, 基层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中个别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的具体操作人员对放射线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例如, 我国近几年来发生的几起较大的放射性事故, 都无不与这些因素有关。由于环境保护设施不到位, 加之对放射性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认识不足, 因而出现一些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把放射性废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理, 直接将放射性废物排放在空中、下水等, 造成严重的空气、水资源等环境的污染; 还有的单位对射线防护只顾虑自身的利益、安全, 忽略放射性污染对公众造成的危害。目前大部分生产、使用放射性源的单位, 其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差, 极个别工作人员既不懂环境保护, 也不懂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防护措施, 很难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 从管理上形成了很大的漏洞。
2 加强管理为了减少和防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事故的发生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有必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 理顺部门管理和监督关系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的第44号令[3]。其中规定由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公安部统一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体制改革由专门单位与专业人员负责的原则, 应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权威性的归口管理部门, 严格行政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和退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首先向环保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卫生部门方可颁发使用许可证。为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对放射项目不经环保审批或拒绝办理环保审批的单位, 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国务院有关条例的颁布, 各个行政部门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 为形成科学、客观的管理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2 增强基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 严格许可证的发放制度增强基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环保意识, 从而做到严格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许可证发放工作, 从根本上可以起到行政管理、监督的作用, 减少放射性事故的发生及其对环境的污染。
2.3 加强使用人员的法制与环保意识教育[4]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制、环保意识教育, 可以从根本上加强放射性废物排放管理, 杜绝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2.4 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素质, 增强责任心 2.5 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 增大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4]加大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力度, 正确有效地处理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放废物, 有效防止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
[1] |
郑钧正. 努力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水平[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4). |
[2] |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大检查的通知[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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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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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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