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明确将接触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畴, 在第二章前期预防的第十五、十六条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进行了规定, 并在随后的卫生部63号文件中印发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以下简称评价规范)。而在此之前, 辐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一直是按照1995年卫生部第40号文件《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3](以下简称格式和内容)编写的。加之辐射防护领域新的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GB18871-2002)的颁布实施, 现阶段辐射防护方面的评价报告应遵循怎样的规范, 笔者在近两年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 仅供同行参考。
1 内容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预评价的实施步骤上, 评价规范明确规定了预评价的具体实施阶段与步骤, 并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写三个阶段应遵循的步骤详细列出, 使预评价工作的进程有章可循, 这是格式和内容未明确加以规定的, 按照评价规范进行预评价报告的编写更具有可操作性。在评价规范中尤其强调预评价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种类、部位、存在形态以及职业病发病情况要在评价报告中加以明确, 评价规范环环紧扣职业病防治法, 使预评价工作有法可依, 由于格式和内容颁布于1995年, 彼时职业病防治法尚未颁布, 有法可依无从谈起。在具体预评价内容上, 评价规范在劳动卫生专业的基础上, 对例如职业卫生调查、预评价方法(包括检查表法、类比法与定量分级法)的规定与辐射卫生专业的实际有所偏离, 而格式和内容尽管颁布于1995年, 但由于其专业性较强, 针对辐射危害所涉及的各项内容规定得具体贴切, 更符合辐射卫生专业的实际, 强调重点突出, 例如项目场址环境对公众的影响考虑了辐射卫生专业的特点, 要求提供场址的位置, 描述场址和临近地区地质地貌、土地利用(含主要建筑物分布)、人口分布、气象、水文、地震和环境辐射水平等特征。因此在预评价具体内容上格式和内容更实用。
1.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规范中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这也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的评价, 评价规范从评价方案编制、现场调查、现场监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评价结果等方面对此评价加以规定, 基本适用于辐射卫生专业。而颁布于1995年的格式和内容仅仅是对预评价的规定, 未涉及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 因此遵循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应按照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格式评价规范与格式和内容在评价报告格式的要求上基本一致, 例如均要求在封页后附评价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资质证书以及目录等, 对评价报告正文的字体与排版要求也基本一致。
3 经验探讨尽管现今国家还未颁布针对辐射卫生专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但笔者认为, 职业病防治法已施行近三年时间了, 评价报告的编写也应与时俱进。笔者在最近两年的评价实践中, 按照评价规范规定的阶段步骤进行评价, 具体评价内容沿用格式和内容中专业性较强的规定, 同时增添评价规范中规定的有关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内容, 并且严格遵循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 以做到与预评价相互呼应, 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得到完整的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在评价报告的格式上, 由于笔者认为评价规范中规定的评价格式较格式和内容更加严谨、更加完整, 因此笔者按照前者的格式进行报告编制。此外, 在评价依据的标准方面, 由于2003年4月1日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以下简称新基本标准)替代了1984年颁布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而且新基本标准将辐射源安全提升到了与辐射防护同等重要的地位, 同时涵盖了对剂量约束值、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剂量限值、豁免等内容的重新规定, 因此笔者在评价报告编写时, 内容上力求既重视辐射防护又强调辐射源安全, 并将新基本标准中的新理念贯彻于整个评价报告的始终。
以上只是笔者在近两年来的评价实践中的一些不成熟的经验, 仅供同行参考。笔者认为, 要做到辐射卫生专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有章可循, 亟待有关部门起草颁布统一的辐射卫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以供此专业的同行们遵循。
[1] |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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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卫法监发[2002]6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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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卫生部,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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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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