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5, Vol. 14 Issue (2): 105-10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5.02.015

引用本文 

李金盛, 万效民. 南平市一起放射源丢失事故案行政处罚调查[J]. 中国辐射卫生, 2005, 14(2): 105-10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5.02.015.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4-12-24
南平市一起放射源丢失事故案行政处罚调查
李金盛 , 万效民     
南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福建 南平 353000
摘要目的 加强放射源的管理。方法 对一起放射源丢失事故进行调查。结果 介绍了此次丢失事故的发生, 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的全过程。结论 对放射源的管理必须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认识, 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放射源    事故    管理    

2001年10月22日南平市发生一起放射源丢失事故, 某公司在出售废旧金属时将一枚放射源丢失。市职防院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取证, 认定该事故为放射性事故。根据有关程序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 供同行借鉴,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 事故发生经过

2001年10月22日下午4时许, 职防院接到两名废品收购人员就诊, 称于10月21日下午在某公司收购废旧金属时, 出于好奇将铅容器罐敲打开, 次日听说铅罐是贮存放射源的时, 急忙将铅罐掩埋。我院接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携带FJ-347A剂量仪, FD-71A辐射仪及防护用品赶到事故地点, 同时向卫生局汇报, 并通过“110”向公安局、环保局通报。赶到掩埋地点挖出铅罐, 发现铅罐已被拆解, 经测试罐内已无放射源, 根据就诊人员提供的情况, 对铅罐的存放场所与途经线路进行排查, 在某铸钢厂废品堆积场, 经测试该场所约20 m2范围内, 从外到里辐射水平逐渐增高, 距中心约2 m2内辐射水平高达2 30μGy/h。经逐一过筛的方法24日凌晨4时许找出两粒银灰色表面无破损的放射源。拆解现场辐射水平恢复至本底水平。查找放射源结束。

2 调查取证

该放射源是原某厂1985~1995年期间生产人造板的配套设备———料仓。从上海某研究所购进配有放射源的UFK-213核辐射料位仪剩余的。后该厂被兼并、破产在物质移交过程中, 该公司被告知材料仓库内有危险品, 但未清点、造册登记。10月21日在出售废旧金属时将盛有放射源的铅罐误当废品出售。经查, 从原某厂生产料仓时购进、销售、贮存放射源到该公司收购至放射源丢失。十几年的时间内, 将放射源长期随意堆放在无防护设施的材料仓库内, 既没有建立安全防护制度, 也无专人负责管理并未向卫生、公安部门申报办理“许可证登记”。经查实, 此次丢失的放射源其核素为60Co、活度为1.92×108 Bq(5.2 mCi)。主要受照3人, 根据其接触的时间、距离、体位等因素, 估算可能受到最大辐射剂量为0.033 mSv, 未超过国家标准对公众规定限值。根据卫生部、公安部(2001)第16号令《放射事故管理规定》该放射源丢失事件确定为一般放射事故。

3 处罚过程

经调查、取证、合议, 确认该公司贮存放射源未按国家放射防护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造成放射源丢失, 违反了《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依据《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①予以取缔。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的处罚决定。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市卫生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该公司对此处罚有异议, 提出听证申请, 2001年12月6日市卫生局就此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认为:①对放射源一事毫无知晓, 未曾接收任何有关放射源资料和财产清单②该公司现生产中从不涉及放射源的应用。因此, 不可能申报贮存放射源, 更不需要许可。③事故发生后, 立即采补救措施, 积极参与寻找放射源, 并按规定上交放射源, 因此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要求免于行政处罚。

承办人指出:根据调查、取证、该公司自1998年成立之日起, 在仓库内事实上贮存有两枚放射源, 原某厂在移交时有口头告知有危险品而疏于管理, 即知有危险品存放在仓库却未加妥善保管, 反而将其当废品出售, 其过失行为造成放射源丢失的事实, 引发放射事故的发生。

听证会后, 市卫生局听证合议指出:该放射源丢失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 考虑到国企改制等原因和该公司的发展情况, 建议减轻罚款为壹万元。2001年12月12日市卫生局对该公司放射源丢失事故一案作出下列处罚决定:1是取缔。2是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该公司对市卫生局处罚不服, 于12月26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请求省卫生厅依法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2002年2月20日省卫生厅对该公司请求免除法律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维持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3月20日该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撤消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卫生局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积极组织应诉, 2002年4月17日上午在开庭前的1小时, 该公司向法院撤消了行政诉讼请求, 历时半年的“放射源丢失案”终告了结。

4 经验教训与思考

放射性核素使用日趋广泛, 由于放射性看不见, 摸不着, 闻不到的特性, 丢失后对社会公共安全与人们健康极大危害, 必须加强放射源的管理, 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4.1 抓源头管理

严格购买审批制度, 生产销售放射源的单位不得向未经当地卫生、公安部门批准的单位出售放射源, 并定期向销售地的卫生、公安部门通报当地购源单位的情况, 未经许可购买或擅自出售放射源的单位都应法惩处。从根本上管好源头。有效扭转卫生、公安等监管部门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

4.2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应每年定期进行放射源的使用、贮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完善自主管理, 放射工作单位对闲置的放射源不得随意堆放擅自掩埋, 必须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 在卫生、公安部门的监督下, 设立专用库房暂时封存, 并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设立放射防护安全设施。被确认退役的放射源, 及时送省废源库存贮。关、停、并、转的企业应把放射源作为危险品专项移交, 并到当地卫生、公安部门备案。

4.3 增强放射防护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放射卫生法规, 放射防护知识, 提高放射单位对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意识、增强安全保卫部门对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危害性的认识, 狠抓各项防规章制度的落实, 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提高其自身的防护知识, 安全、合理、用好、管好放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