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疾控中心放射防护所负责承担省级企事业单位和各地(州)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及全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管理工作。2003年我们对624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 其中医务放射工作人员440名, 工业放射工作人员184名, 通过对这部分受检人员的健康档案进行分析, 发现存在很多问题, 下面略作分析。
1 情况及问题 1.1 上岗前健康检查首次参加健康检查的人数为251人, 医务人员205人, 工业放射人员32人, 其中上岗前健康检查人数仅14人, 占首次参加健康体检人数的5.58%, 均是由于单位购进新放射源或增加新放射装置须办理许可登记证而由现场监测人员通知进行健康检查的。放射工龄1 a及以下者占57人, 工业及医务工作人员比例基本各半, 最长放射工龄者长达32 a, 为从事放射诊断的医务人员。许多被检查者为首次知道放射工作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在第一次参加健康检查的人员中有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从事心内介入的人员5名, 放射工龄在2~6 a之间, 值得提出的是他们均第一次知道自己属于放射防护管理对象。这些状况, 与放射卫生监督不到位有关, 也与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领导漠视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对射线的危害性缺乏认识, 不能很好理解并执行国家的放射防护法规有关。而部分原因是由于地域的关系, 一些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 国家放射防护政策难以一一落实到位。另外, 许多单位领导为减少麻烦, 新上岗人员并不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也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这些违规行为导致放射工作人员无上岗前健康状态的原始资料, 给以后的健康评价带来困难。
1.2 在岗定期体检从1997年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实施以来, 定期1~2 a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人数仅为329人, 占在岗人数的53.93%。进行定期体检的医务人员仅172人, 占其总人数的30.09%, 而进行定期体检的工业放射人员有121人, 占其总人数的65.76%, 这与首次参加健康检查的人数分布状况相吻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分析认为, 与医务工作者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比较了解, 思想上不重视有极大关系, 当然也同其他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一样, 与单位领导不重视和不愿意承担检查经费有关。这些违规行为会导致失去观察放射损伤的动态资料。另外, 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而我所2003年体检的人员中有19名过去是在不具备放射健康体检条件的地区机构进行的, 有些检查项目如微核、眼晶体等均不能进行, 这使“健康评价”的质量受到影响, 不能确切反映个人状况。
1.3 个人剂量监测在2003年体检的624人中, 原已领取个人剂量计的为223人, 占在岗人数的36.56%, 而定期交回并换取新剂量计的仅157人, 占在在岗人数的25.74%, 且这部分人很多也没有完全按规定要求佩戴剂量计。还有很多人领取元件后随便放置, 导致一些剂量计损伤、丢失, 个别人也许为证实剂量计的可靠性, 甚至将剂量计置于一直受射线照射的地方, 造成剂量计三个月内接受的照射剂量高于年限值数倍甚至数十倍。分析个人剂量计佩戴率低下的原因, 除与单位领导重视的程度不够及单位经费的制约有关之外, 也与放射工作人员本身对放射危害的认识不足有关。很多放射工作人员只重视健康检查本身, 而对射线的危害性一点不重视, 更不了解受照剂量和生理改变存在着效应关系, 这从个人剂量计不按规定佩戴、不按时交换以及随便放置甚至丢失等情况可反映出来。不佩戴或不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将导致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或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与实际受照剂量不相吻合, 一旦受到放射损伤而又无相应的个人剂量档案或准确的测量结果, 便不能真实反映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程度, 最后受到损害的还将是放射工作人员自身。
2 对策(1) 定期开展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放射监督管理有关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2003年我所即与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联合举办了“全省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和监督检测培训班”, 参会的各级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负责职业卫生的人员近百人。另外, 2003年所有进行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均领取了个人剂量计。
(2) 与地区有关机构配合, 直接到地区举办培训班, 在培训的同时穿插进行个人健康体检并领取个人剂量计。靠地方相关机构的力量使分散分布的放射工作人员集中, 能够尽可能的减少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及个人剂量档案的漏建, 也给放射工作人员就近培训带来方便。2003年我所在某地区举办防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班时, 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达200人, 为该地区放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95.8%, 我们为每个培训人员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为所有培训人员办理了《放射工作人员证》。我们认为这种到地区集中培训、建立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做法, 是边远省份受地理条件、经济条件制约的情况下, 开展放射防护工作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
(3) 放射现场监测人员对放射场所工作人员的个人配置应有登记, 监测人员应及时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情况通报健康管理部门, 并向放射工作人员宣传其应享有的权益, 使每一位放射工作人员均能享有健康管理。
(4) 建议在举办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同时邀请其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使用人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都充分了解各自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使放射工作人员自觉做好自身及他人的防护工作, 特别是占我省放射工作人员多数的医务工作者在对患者进行诊治时, 还应做到以最小的剂量达到最大的效果。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领会《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应充分认识到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管理的重要性, 认识到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也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认识到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是用人单位的财富之一, 使用人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利益统一起来, 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 有效地进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