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 核与放射技术广泛应用于国防、工业、农业、科研等领域, 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 但同时因为某些人为和技术等因素, 时常发生人员损伤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核与放射事故或事件。因此,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核与放射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并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 提出防止核与放射事故发生的主要对策, 试图引起有关部门和同行的重视, 在加强核与放射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工作中, 吸取已发生的核与放射事故教训, 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 国内外发生的核与放射事故及原因20世纪40年代后, 国内外各种核与放射技术的应用领域逐步扩大, 核与放射事故的频率和数量逐渐增加。核事故主要有反应堆事故、爆炸事故等; 放射事故主要有丢失放射源事故、超剂量照射事故和放射污染事故等。核与放射事故类型众多, 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也各不相同。1957年10月8日, 英国军用的温茨凯尔1号石墨气冷反应堆, 由于工作人员误操作使堆芯150根工艺熔化, 反应堆石墨起火, 大火燃烧3 d。气载放射性物质从温茨凯尔向周围地区扩散, 影响到欧洲大陆[1]。1986年4月26日, 前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停堆检修, 因操作人员误操作使反应堆爆炸、堆中所有管道破裂和1 000 t重的堆顶盖被掀起, 这次事故共释放出6~8 t的放射性物质, 占堆芯核燃料总量的(3.5±0.5)%, 事故后134人被确诊为不同程度的急性放射病, 事故当时不满18岁的儿童和青少年中, 共发现甲状腺癌1 420例, 同时还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心理影响[2]。1957年9月29日, 前苏联克什特姆镇附近的一座20世纪40年代后期建造的钚堆及核废物贮存场, 由于废物贮存罐的冷却控制系统失灵而引起了剧烈爆炸, 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外流, 严重地污染周围环境[3]。
我国1954~1987年共发生放射性事故1 014起。主要是由于核技术应用较快, 而人们对放射性危害认识不足, 缺乏防护知识, 放射防护管理法规不健全, 防护管理工作落后等所致。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结果显示, 其中78.7%为责任事故, 主要由于管理不善和违章操作造成。如1978年5月某天蚕试验场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从国外进口一个约3.7×1011Bq的铯-137源, 买进后未用放在菜窖内达7年之久, 被盗5个月源属单位无人发现, 这次事故有332人受照, 其中3人受到不规则连续照射长达150 d, 累积剂量为10~15 Gy。再如某肿瘤防治研究所于1985年5月由于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 发生24人局部受到超过常规治疗剂量5~21倍的照射, 酿成了特大放射性事故[4]。我国1988~1998年共发生放射性事故332起。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和生产中发生的放射事约占总事故的90%, 其中丢失放射源事故约占总事故的78%。按事故原因划分, 责任事故占总事故的87%, 技术事故占8%, 其他事故占5%。在责任事故中以管理不善为主, 占47.3%, 其次为领导失职, 占20.2%。在技术事故中, 以设备的意外事故为主, 占80%, 比较突出的是在测井中被卡源无法取出[5]。
2 防止发生核与放射事故的主要对策根据上述国内外核与放射事故发生的教训和实际工作经验, 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核与放射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 必须采取改善使用环境、完善法规标准、采用安全设施、制定应急计划、培养安全文化和加强管理队伍等八项综合对策方可奏效。
2.1 和平而安定的使用环境核与放射技术的安全应用首先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而当今世界并不太平, 少数国家大量储备核材料, 不断扩大核武库, 核战争的威胁依然存在, 低放射性武器在局部战争中也有使用; 因政治动荡等原因, 个别国家核设施和放射性物质疏于管理, 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流失; 近年来, 恐怖组织的活动频繁, 核恐怖事件不断出现; 另外国内也出现了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报复的放射性刑事事件。凡此种种严重地威胁着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因此, 世界各国必须遵守国际条约, 不断削减和消除核武器, 和平利用核和放射性物质, 共同维护和平安定的新秩序; 同时各国应加强核设施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打击核恐怖和核刑事犯罪活动, 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营造一个和平而安定核与放射技术的应用环境。
2.2 完善而系统的法规标准目前我国有关核与放射技术的安全防护法规和标准制定已经初步形成规模, 对安全防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还需进一步完善。首先是缺少统管核与放射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安全法”, 无法解决多头管理和监管无力等问题; 其次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已公布15年, 其实施细则至今未出台, 给条例的实施带来较大的影响; 另外, 由于缺少“γ探伤机的安全防护标准”的制约, 导致γ探伤机放射源脱落事故时常发生。因此, 有关部门应尽快的完善法规和标准, 为核与放射技术的应用和监管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2.3 合理而有效的安全设施核与放射装置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方可使用, 特别是安全联锁装置设计时应遵循人机工程学原理, 以便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发生放射事故的误操作, 当然这些安全设施并非是设计得越多越好, 否则不但会造成资源浪费, 还可能使放射工作人员产生依赖性和麻痹性, 增加发生事故的隐患; 另一方面, 应定期对这些安全设施检修, 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在核与放射装置的操作中, 必须严禁短路或撤除安全设施。
2.4 具体而周密的应急计划为防止核与放射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 制定具体而周密的应急计划是十分必要的。相关组织和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核实施或放射装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 提出不同阶段的应急措施, 其计划应该周密, 步骤必须具体, 同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习, 并应逐步完善其应急计划。
2.5 健康而认真的操作人员核设施和放射装置的操作人员除符合健康管理规定[6]外, 还应该满足心理健康的要求, 在高危险性和高工作负荷的环境压力下, 心理应激能力要强, 做到头脑清醒、临危不乱; 其次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决不能自以为是、麻痹大意。
2.6 简捷而可行的规章制度为尽可能减少由于人为错误而引起的核和放射事故, 放射工作单位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但放射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忽略, 其主要原因是规章制度太多, 内容较复杂, 不易记忆和执行。因此, 放射工作单位应针对不同的核与放射工作项目和不同岗位职责, 制订简捷而可行的规章制度; 同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7 培养而保持的安全文化培养而保持核与放射的安全文化对于整个国家、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制定法规、政策、程序和制度明确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和安全是高于一切的[7]; 其次是相关人员(包含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并明确各自应履行的职责; 应及时查清和纠正核与放射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公众中普及发生核与放射事故时一般的放射安全知识。
2.8 稳定而专业的监管队伍由于核与放射技术的应用的特殊性, 国家需要建立一支稳定而专业的监管队伍。其监管队伍的人员不但应具有行政执法的一般知识, 还应具有核与放射的物理、防护和医学等知识, 并具有核与放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经验。
综上所述, 为了使我国核与放射技术的应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并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服务, 我们不但应充分运用过去所取得的监管经验, 更应该吸取国内外发生核与放射事故深刻的教训, 全面实施防止发生核与放射事故的综合对策, 方能做好核与放射源应用的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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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生, 耿秀生. 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M]. 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20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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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郭力生, 葛忠良. 核辐射事故的医学处理[M]. 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9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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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达英, 岳保荣.全国1954~1978年放射性事故总结与分析[Z].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事故汇编(1954~1978),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198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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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朱宝铎, 崔子秋. 全国放射事故案例汇编[M]. 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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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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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IAEA.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S].安全丛书No115.维也纳: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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