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北京蓝道公司
个人剂量监测, 是实现放射防护目的, 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在此, 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 正确理解个人剂量限值[1, 3]个人剂量限值的确定, 是采用的多属性分析的方法, 在终生均匀受照情况下, 算出不同年剂量所对应的终生归因死亡概率, 发生归因死亡条件下的时间损失, 平均寿命损失, 归因死亡概率的年分布, 以及在给定年龄上的死亡率等项属性, 再对这些属性的数据进行综合比较, 选出一组刚刚是不可接受的数据, 以此确定个人剂量限值[1]。
个人和社会对危险的可接受程度, ICRP新建议书中用了三个词来表示:即: “不可接受”、“可忍受”、“可接受”。个人剂量限值代表的危险可接受程度位于“不可接受”和“可忍受”区域之间, 是“不可接受”和“可忍受”的分界线。个人剂量限值并非“安全”与“危险”的分界线, 而是不可接受的下限值或可忍受的上限值。在实践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的基础上, 个人剂量限值是用以防止个人受到不可接受的剂量的一种手段。
放射防护三原则是实践的正当化, 防护最优化, 个人剂量限值。
正当化是根据利弊的大小对实践进行取舍。
最优化是使辐射危害保持在合理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考虑的多是社会和集体, 并不是纯科学的概念和数据, 有时判断难免失误。所以个人剂量限值只能用来验证一项实践的设计和运行过程是否出错, 以及保证工作人员个人不受到不可接受的辐射剂量水平, 是防护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实践是不正当的, 首先考虑是不应进行不正当的放射实践, 而不是考虑剂量是否在剂量限值以内。如果防护未实现最优化, 首先是考虑改善防护。
一般认为, 职业照射的人均年剂量不应超过限值的3/10。如果超过, 则疾病控制部门就需展开调查, 寻找原因, 采取必要措施。
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范围[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 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以上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都应进行职业照射个人监测, 而在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6.6.2.4规定: “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 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4.1.1规定“对于职业外照射年剂量水平可能始终低于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值的工作人员, 可不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如何理解法律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入?法律法规的规定只可能是原则性的一般规定, 不可能对所有实际可能作出详尽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的原则下, 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潜在危险性, 对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人员的范围进行划定, 以便更有利于实现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 更有利于提高监测质量。
同时, 个人剂量监测又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因此在划定人员范围时, 又要避免随意性。各地疾病控制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际职业受照情况, 作出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公布, 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3 个人剂量计佩戴的数量和部位[2]个人剂量监测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因此监测方法, 如:个人剂量计佩戴的数量和部位, 应由国家疾病控制部门根据《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和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 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 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 一般在左胸前; 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 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2]”这种佩戴方法的前提是全身受均匀照射。但如果受到的不是均匀照身, 个人剂量计佩戴部位应因此作出调整。除应佩戴常规的个人剂量计外, 还应在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 佩戴附加剂量计。例如:在手指上佩戴指环剂量计。
在使用放射防护用品的工作中, 应在防护用品的内外各佩戴一个剂量计, 以便于评价防护用品的效果, 及时采取适当的放射防护措施。
对受职业照射的孕妇, 可以在其腹部增加一个剂量计, 并采用公众标准进行评价。
4 对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评价[2, 3]个人剂量监测不仅可评价具体个人受照水平, 而且可评价全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总有效剂量、平均有效剂量和剂量分布情况, 为估计人员的平均危险和危险分布提供依据。
通过分析职业外照射水平和变化趋势, 与省内外、国内外同类监测比较, 发现放射防护中存在的问题, 为制定放射防护计划提供依据。因此对个人剂量监测进行综合的多角度的评价, 对于实现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5 开展抽样式医疗照射受检者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必要性按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2000年)的报告:医疗照射的有效剂量的范围为0.4~1mSv, 约占天然环境本底的一半; 整个医疗照射的剂量约占人类实践所致照射剂量的95%。因此控制医疗照射受检者的放射剂量水平, 从控制人群的总有效剂量、平均有效剂量来说, 较控制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更有价值。
在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附录中, 给出了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 受检者受照剂量的指导水平[3], 说明我国在考虑放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同时, 也希望控制患者受照剂量。
虽然国家规定了应对放射设备进行定期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 但由于缺乏专业的维修人员, 即使放射防护检测超过国家标准, 只要放射设备仍可达到应有的使用性能, 应用单位仍会继续使用; 而且现在也缺少按国家标准检测放射设备防护性能的仪器。这样放射设备防护检测的规定就缺乏实际意义。
针对医疗照射受检者的抽样式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在经济上费用很小, 且简便易行。当受检者的平均受照剂量超过指导水平时, 可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采取了防护措施后, 仍不能控制在指导水平以下时, 国家放射卫生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出于保护受检者安全的法定义务, 有充足的理由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禁止该设备的使用。因此, 开展抽样式医疗照射受检者的个人剂量监测应成为控制人群受照剂量的重要手段。
[1] |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第60号出版物,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M]. 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93.
|
[2] |
GBZ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S].
|
[3] |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