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无损检测单位异地从事工业探伤作业越来越多, 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造成公众误照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加强对这类单位的监督管理, 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加强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宣传。宣传法律法规是一个长久、延续的工作, 卫生部门要利用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多方位的放射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 尤其是对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放射工作人员要专门组织培训班, 进行强化培训, 培训工作不能只走过场, 要使他们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观念, 提高放射防护意识, 重视放射卫生工作。
(2) 严格把好“许可”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均对办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需要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申请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法律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岗前体检, 且经过考核合格, 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这是申领《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同时申请单位还必须做到:制定有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落实放射防护负责人等工作。
(3) 日常监督与严格把关并重。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许可证》后, 应加强后期的日常性监督。尤其是工业探伤单位大多没有固定的放射工作场所, 现场的监督管理更加不容忽视。一些卫生监督员往往认为现场作业场所在偏僻的野外, 交通不便, 甚至认为既然场所偏僻, 周围公众相对较少, 不会造成重大事故, 而放松对工业探伤单位的监督。因忽视日常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而导致放射事故的发生并不少见。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野外工业探伤单位的日常性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卫生监督员应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资格及职业健康体检, 个人剂量仪的配戴及监测, 控制区及管理区的划分, 警戒线设置等情况, 并要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促进单位规范行为。
(4)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跨管辖区域而异地从事工业探伤单位的监督管理。大多野外工业探伤单位办公总部和实际作业场所并不在同一个市、州, 而且作业点随时在改变。而这些单位往往是向总部办公地点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申领《许可证》后, 这些单位的作业场所在该管辖区的为极少数, 为了避免对这些单位的放射工作场所的监督管理处于盲区, 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辖区内要跨区进行野外作业的工业探伤单位到施工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同时提交《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副本), 涉及该项目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资料。在施工期间, 应接受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性监督。撤出施工现场时, 应到登记、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 争取工业探伤作业单位领导重视, 加强工业探伤单位自律行为。真正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关键在于工业探伤单位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野外探伤作业的防护同固定场所的防护最大的不同之处是, 固定工作场所在建设阶段便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从根本上能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防护, 而野外作业的防护重点在于日常性工作中采用划区进行距离防护, 及防护计划实施情况。因此, 加强野外工业探伤单位自律行为非常重要, 而这点能否落实又与领导重视与否密切相关。因此, 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应注意对领导进行现场宣传, 让领导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重视放射防护工作, 从而使单位能主动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自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