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 个体牙科诊所不断增多, 医用X射线牙片机和放射工作人员也越来越多。为摸清个体牙科诊所放射卫生工作现状, 我们对市区所有使用牙片机的个体诊所进行了放射防护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道如下。
1 基本情况 1.1 放射工作单位与人员青岛市区到目前为止, 拥有并使用X射线牙片机的个体诊所30所, 其中市南区14所、市北区8所、四方区5所、李沧区3所, 均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可是只有3个单位取得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许可证持证率为22 %; 放射工作人员87人,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体检者, 只有3人, 《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率3.45%;接受个人剂量检测者3人, 占3.45%。
1.2 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检测用FD-71辐射检测仪, 对个体牙科诊所医用X射线工作场所防护情况进行监测, 结果见表 1。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均明确规定,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 必须取得卫生许可。牙科(口腔)诊所大多是个人主办, 诊所负责人有的不了解放射防护的有关法规, 而有的负责人,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即使知道开展放射工作必须经过许可程序, 但由于存在侥幸心理, 在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情况下, 擅自开展了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本身防护意识较差, 更谈不上上岗前或在岗期间按规定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培训、体检及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严重违反了放射卫生防护的法律法规。
2.2 放射防护不合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均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产, 以避免先天不足, 防患于未然。但个体牙科(口腔)诊所大多设在住宅房内, 改建为医用X射线机房时, 未遵循国家放射防护的有关规定, 常见的是曝光室无通风排气设施, 曝光室门、窗为普通住宅用的木质门和一般玻璃窗, 放射工作场所没有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警示灯等; 有的放射工作人员在曝光时, 门、窗大开, 主要认为牙机使用条件小, 一般不会有多大危害, 其实不然。在曝光不关门的情况下, 距门1 m处检测的空气照射量率为870×10-8Gy/h, 由此可见, 这样做不仅对放射工作人员来说防护不符合规定, 对就诊或窗外走动的人员造成不应有的X射线照射, 严重违反了放射防护有关法规的规定。
3 措施 3.1 加大监督力度、抓好卫生许可关针对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依据《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对违规使用X射线的牙科(口腔)诊所, 采取控制措施, 限期办理《射线装置卫生许可证》, 领取《射线装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在办理许可证时, 需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对申报的材料,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许可法》规定, 一次性告知被监督单位, 指导其修改、补齐材料, 合格后受理, 并且到现场监督检测, 核实放射卫生防护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2 加强宣传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过去我们只重视对辖区内非个体使用射线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培训, 而对个体牙科(口腔)诊所使用射线的防护管理几乎空白。今后我们将结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 将放射防护法规和知识进行宣传普及, 提高全民的防护意识, 有利于放射防护工作的开展。
3.3 加强联系由于市、区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 市卫生监督所只对市属开展放射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而区(市)属及个体单位划属区(市)管辖, 由于卫生监督人员较少, 各区(市)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几乎无专人负责, 大都是兼职, 因此, 市、区(市)两级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沟通较少, 工作信息了解不够。以后, 要加强同各区(市)的联系, 经常互通工作信息, 了解全市内放射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另外, 我们还发展了一批社会监督员,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让他们协助我们对一些非法开展放射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举报, 这对控制辐射危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