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处中国东部, 黄河下游, 是中国主要沿海省市之一, 也是经济大省之一。经济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使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发展飞快。然而山东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电磁辐射污染源失控, 电磁辐射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 因此为当前山东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又一突出问题。笔者就如何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这一问题, 分析了山东省电磁辐射污染源现状, 指出了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提出了今后的管理对策。
1 电磁辐射污染源在环境保护领域一般将电磁辐射污染源分为五大类:一是广播电视系统发射设备; 二是通讯、雷达及导航系统无线发射设备; 三是工业、科学和医疗系统射频设备; 四是高压电力系统设备; 五是交通系统电磁辐射设备。这五大类电磁辐射污染源, 基本包括了人为造成环境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 也是我们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主要方面。
1.1 广播电视系统发射设备广播电视系统发射设备主要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发射设备。山东省广播电台有中波广播(频率范围531~1602kHz)和调频广播(频率范围87~108MHz)。电视台有米波电视(频率范围48.5~233MHz)和分米波电视(频率范围470~960MHz)。
目前山东省中波广播发射设备约90台, 调频广播发射设备约141台, 电视发射设备约395台。其数量和功率见表 1。
山东省通信、雷达及导航系统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 其中尤以通信发射系统最为活跃。
1.2.1 通信发射系统主要有长波、中波、短波、微波通信, 专业通信网, 移动通信网, 寻呼通信网, 无线市话接入网(小灵通)。长波、中波、短波、微波通信设备共730台, 总功率190kW; 专业通信设备405台, 运行功率21kW; 移动通信设备10 000台, 总功率1 700kW; 寻呼通信设备521台, 总功率48kW; 无线市话接入设备约18 000, 总功率约9kW。详细数据见表 2。
比通信设备少, 仅有58台, 总功率约为842 kW, 详细数据列入表 3。
这部分设备分散在工业、科学和医疗各行业中。其主要用途是将高频电磁能转化成热能, 如高频感应加热设备、高频介质加热设备、微波加热设备、射频医疗设备等。山东省有工业、科学和医疗系统射频设备634台, 总运行功率约70 358kW, 详细数据见表 4。
高压电力设备主要是指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高压变电站。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出发, 一般认为110 kV以上的电压等级为高压, 山东省高压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为110 kV~500 kV。据不完全统计, 山东省110 kV~500 kV高压送电线路194条, 总长度约6 526 km; 地下电缆5条, 总长度约87 km; 变电站363个, 总额定功率424 MW(见表 5)。
交通系统电磁辐射设备主要是电牵引系统, 包括电气化铁道、城市轻轨电化铁道、城市有轨无轨电车等。这类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 是由于滑动受电构件、接触不良点、空气隙、绝缘不良环节的打火引起的。山东省交通系统电磁辐射污染源主要是无轨电车。共6条无轨电车线路, 总长度65 km。
从以上五大类电磁辐射污染源现状来看, 山东省电磁辐射污染源具有数量多、功率大、分布广的特点。电磁辐射发射设备数量最多的是通信行业; 总功率最大的是工业、科学和医疗行业。
2 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山东省电磁辐射污染源现状表明, 山东省电磁辐射污染源数量较多, 功率较大, 而且有些项目(如通信)今后发展更快, 其数量和功率将继续增长, 然而山东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2.1 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能力薄弱山东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起步较晚, 2000年成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市尚未设置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部门, 也未形成一支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队伍。另外全省各市基本没有电磁辐射监测设备, 无法开展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2 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力度不够电磁辐射五大类污染源, 是国家法规要求纳入环境管理的建设项目, 然而在管理上缺乏经常性和集中性的执法大检查。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还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2.3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率极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18号)、《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在立项时要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但是山东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伴有电磁辐射项目有90%以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截止目前为止, 全省所有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均未办理电磁辐射环保审批手续; 移动通信基站只有十几个办理了电磁辐射环保审批手续, 其余均未办理; 工科医设备均未办理; 高压输变电设备, 仅有4条线路和4座变电站办理了电磁辐射环保审批手续。
3 管理对策前面分析了电磁辐射污染源现状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山东省在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方面应首先采取以下措施。
3.1 明确职能, 放手管理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采用“四级管理、两级审批”,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的项目, 要依法、抓紧实施管理。在审批上要走出一条新路子, 根据项目情况和管理工作实际,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可实施三级审批,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作用, 并调动其积极性。同时对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申报登记、“三同时”检查、竣工验收以及污染因素监督监测等工作。
3.2 加强宣传, 促进管理电磁辐射作为一种污染因素尽管引起了国内外重视, 通过研究与试验也得出了对人体产生热效应和非热效应, 但大多数人对此并不关心。另一方面, 社会对国家关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不太了解, 致使一些主要污染因素就是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也未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造成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被动。为此, 要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向全社会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宣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宣传促进管理, 通过管理加强宣传。使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把电磁辐射污染因素考虑进去, 也使项目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国家规定, 积极主动办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3.3 执法检查, 纳入管理鉴于山东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 许多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保护手续, 电磁辐射投诉案件呈上升势头, 为认真落实法规赋予我们的责任, 保护环境, 保护公众,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对已经建成、运行和在建的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尚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 责令其限期补办;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初步设计以前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 对不补办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开工建设、运行的项目, 按《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实施行政处罚。
3.4 监督监测, 强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监测, 其工作内容:一是监督建设项目的运行功率是否变动; 二是监督建设项目是否改建, 规模是否扩大; 三是对项目排污进行监测。通过这些工作, 强化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使我们生活空间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同时尽量降低环境电磁辐射水平, 营造一个真正清洁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