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4, Vol. 13 Issue (3): 203-20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4.03.030

引用本文 

张殷. 苏州市小型密封源应用及防护状况调查[J]. 中国辐射卫生, 2004, 13(3): 203-20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4.03.03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3-12-20
苏州市小型密封源应用及防护状况调查
张殷     
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 苏州 215003
摘要目的 加强对小型密封源的安全使用意识与管理, 确保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方法 对苏州市小型密封源的分布、应用状况及辐射防护水平进行了调查, 评价全市小型密封源的安全及放射防护状况。结果 苏州市小型密封源防护状况良好, 安全防护较好, 泄漏射线量未超过国家标准。结论 规范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准购制度,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加强日常性检查、监督及闲置源(废弃源)的管理。
关键词小型密封源    安全防护    辐射监测    

随着和平利用核能技术不断向前推进, 小型密封源已广泛应用于科研、化工、建材、冶金、造纸等行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密封源的安全使用意识与管理, 确保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我们对苏州市小型密封源的分布、应用状况及辐射防护水平进行了调查, 结果如下。

1 基本情况

截止至2003年10月底, 苏州市有小型密封源的单位78家, 共有小型密封源518枚, 放射源主要有60Co、137Cs、241Am、85Kr、239Pu、90Sr-90Y、241Am -9Be、226Ra等, 放射性总活度为1.295 TBq。其中75家持有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登记证, 据群众举报有2家单位未办理有关证件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1家单位持有已过期的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登记证。

1.1 行业分布情况

小型密封源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其具体分布情况见表 1

表 1 小型密封源行业分布情况
1.2 应用状况

按小型密封源的用途划分, 见表 2

表 2 放射源的用途
2 防护状况 2.1 安全管理情况

各小型密封源使用单位基本上设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在放射源固定工作场所均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警戒区域, 并将放射源固定于支架上, 放射源的保管、贮存使用均能实行专人登记保管制度, 同时还加强了防盗措施(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未发生放射源的丢失与被盗事故。

2.2 周围辐射水平

对在用放射源取其工作状态下距源容器(或防护装置)表面5 cm, 或对闲置源取其贮存箱表面5 cm处, 以及周围环境、工作人员位进行辐射水平监测, 采用美国生产的451P-DE-SIX γ巡测仪进行测量(仪器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校定), 并以远距放射源的相似环境作为测量点的本底值。各测点数据在扣除天然本底值后以国家标准[1, 2]进行所得结果见表 3

表 3 不同用途小型密封源周围辐射剂量率(μSv/h)

表 3可看出, 不同用途的小型密封源周围辐射水平是不均匀的, 其变化与所用放射源活度的大小、放射源的特性、准直孔的方向及源容器的包装程度有关。总的说来, 我市现有小型密封源无论在用还是贮存, 其防护状况良好, 泄漏射线量均符合国家标准[2],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位处有效剂量率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导出的有效剂量限值(2.5 μSv/h)。

3 讨论与建议

从我市小型密封源应用情况分析, 尽管有75家(96.15%)的小型密封源单位持有效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登记证, 但尚有2家(2.56%)单位法制观念淡薄, 未及时申办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 1家(1.28%)单位因倒闭放射源长期不用, 故持有过期的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说明我们的日常工作还存在某些不足。

从安全操作看, 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均能做到良好的安全设置, 并有较好的防盗措施, 这意味着各使用单位的领导对放射源具体操作比较重视, 保证了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 也杜绝了放射源的丢失与被盗事故。从安全防护看, 总体上说无论是在用还是贮存的小型密封源, 其防护状况良好, 泄露射线量均符合国家标准[2]

可以看出, 在安全使用小型密封源上还存在问题, 如某单位擅自购置放射性同位素无证使用。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规范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准购制度, 从源头抓起, 使每个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能主动申办准购批件, 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信息, 并积极主动地与购源单位联系, 指导其此后的相关办证程序, 使每个使用单位做到持证应用, 同时指导日常防护措施、操作规程等。此外, 我们要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每年的审核工作,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保障小型密封源的安全使用, 消除事故隐患, 卫生、公安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 及时掌握放射源的变更情况及安全状态, 对于闲置源及破产倒闭单位的放射源, 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应齐抓共管, 督促此类单位尽快处理, 并建立定期汇报制度。

参考文献
[1]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2]
GBZ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