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某国营厂于1966年建厂(由南京迁至景德镇市), 因产品生产工艺需要, 长期使用由原厂带来的226Ra、147Pm、氯化钍等放射性同位素作为仪器仪表的表面描绘。1999年4月厂方根据工艺流程及产品结构的改变, 停止使用夜光粉的描绘工艺, 将所剩下的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物(含工作手套、描笔、工作服等)贮存在该厂西南角一栋独立的小房间内, 按规定设有警示标志,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 基本情况江西省放射卫生监督监测站、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放卫站于2000年在对该贮存场所进行定期监督监测时, 发现其放射源贮存室出现严重污染, 226Ra因内外包装容器损坏, 氡出现严重泄漏, 邻近过道的墙角外侧超标严重, 如不尽快处置将成为影响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景德镇卫生局、公安局责成厂方尽快对其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厂方由于诸多方面的因素, 连年亏损, 严重资不抵债, 2002年已列入全国电子军工企业破产计划。为了确保放射源安全, 必须争取在企业破产前, 将存放的放射源与废物送往专门地点统一收贮。厂方为此多次打专题报告到上级主管部门, 要求尽快处置。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 2003年5月该厂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签订收贮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协议, 放射源处置工作才正式开展。
贮存室房间及周围γ外照射剂量结果见表 1。
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据厂方提供的资料, 现存有作为发光粉用的226Ra 870 g(87小瓶)和147Pm 1 800 g(22小瓶), 另外有氯化钍650 g(8瓶), 放射性夜光粉操作台及衣服、手套、污染物品约100 kg。
2 放射源固化包装执行标准根据有关协议江西省175库派员于2003年4月对该厂贮存的放射源及废物进行固化包装, 于2003年6月16日办理相关手续后, 装车起运(装车前后监测结果见表 2), 专线、专人、专车将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移送到江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固化包装执行标准是: GB12711-9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 GB11806-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887-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GB16933-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面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为切实做好放射防护安全工作, 该厂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性废物移送后, 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放射卫生监督监测站对原贮存地点再次进行监测, 结果见表 3。
按照该厂与收贮单位的收贮协议, 根据实际情况, 市卫生局提出进一步要求:
(1) 该厂放射源安全移送到江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后, 所遗留的原废物库贮存室的地窖、墙体、裸露泥土必须深埋, 设置永久性标志。
(2) 在原废物库左侧2 m处, 挖一个3 m×3 m×3 m深坑, 四周及底部用砖、水泥、硫酸钡粉堆砌30 cm厚, 将原地窖材料、墙体材料、裸露土面进行深埋。
(3) 废物库的废物深埋处理后, 地窖不得随意开挖, 如确需要必须向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报告。
(4) 有关材料归档保管。
厂方按要求在贮存室东侧2 m处, 按3 m×3 m×4 m挖窖, 四壁和底部用双砖砌成, 同时用硫酸钡水泥沙浆涂以2 cm厚, 顶部打平, 用硫酸钡水泥沙浆涂以3 cm厚, 并在顶部设立钢筋混凝土结构制成的永久性标志牌, 标志牌刻有“标志牌———地表下0.5~4 m埋有工业用废物, 范围25 m2内禁止开挖。”施工监理人员署名。
2003年10月20日, 对埋有工业废物的地窖表面按对角线选取5点进行测量, 结果均为0.17 μ Gy/h, 接近本底水平, 已属安全范围。
4 评价意见(1) 放射源及废物处置符合法定程序。
(2) 埋有工业废物的地窖其施工过程, 有专人负责监理, 符合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3) 埋有工业废物的地窖, 经现场监测, 接近本底水平, 属安全范围。
(4) 不得随意开挖地窖, 如确需开挖, 必须在施工前30日内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