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4, Vol. 13 Issue (3): 184-18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4.03.015

引用本文 

李祥明, 霍泺云. 加强放射源监督管理  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J]. 中国辐射卫生, 2004, 13(3): 184-18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4.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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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4-02-23
加强放射源监督管理  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李祥明 1, 霍泺云 2     
1.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山东 济南 250012;
2. 济南市环境监测站
摘要目的 加强放射源监督管理, 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方法 通过分析我国放射源应用现状和放射源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寻求加强放射源监督管理的对策。结果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放射源监督管理的对策及建议。结论 我国放射源应用现状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容乐观, 形势严峻。要减少辐射事故, 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放射源    放射源监督管理    废放射源    辐射事故    

我国放射源(指密封型在用放射源、停用放射源、废放射源以及液体、粉末放射性同位素等有一定几何外包装的放射性物质)应用历史, 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在约半个世纪的核技术应用中, 放射源由单一进口, 发展为以国产为主、进口与国产并存的生产格局; 由当初以医疗应用为主, 发展为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地质等行业广泛应用局面; 由当初在用放射源多、废放射源少, 发展为停用放射源和废放射源数量相当可观的时局。正是由于以上放射源应用的历经变化, 致使放射源在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同时, 也给社会带来了危害, 即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辐射事故(指误入放射源工作场所照射、操作不当污染环境与照射、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源失控下落不明等放射性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从而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职业人员辐射损伤、公众辐射伤害和一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引发社会恐慌, 加重公众核恐怖感。据统计[1], 20世纪50年代以来, 全国平均每年发生辐射事故30多起, 80多人受到照射, 有些事故致人死亡。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 但归结起来就是一个, 即放射源监督管理问题。2002年山东省开展了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发现了不少监督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笔者经反复思考, 觉得有必要对放射源监督管理的共性问题进行交流与商榷。

1 放射源应用现状及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核技术应用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极大地促进了放射源的应用, 然而放射源及监督管理现状令人担忧, 辐射事故时有发生, 放射源安全工作形势严峻。

1.1 放射源应用现状 1.1.1 放射源应用行业多、用途广

随着经济和核技术应用事业的发展, 放射源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 用途也越来越多。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掌握放射源应用行业及用途, 才能有的放矢实施监督管理。表 1列举了放射源主要应用行业和用途。

表 1 放射源主要应用行业和用途

从放射源应用情况来看, 放射源主要集中在建材、发电、石油勘探等行业, 装源活度最大的是辐照加工业,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主要分布在医疗行业。

1.1.2 放射源应用种类多、数量大

我国放射源应用种类很多, 常用的放射源种类有137Cs、60Co、226Ra、90Sr、125I、131I、85Kr、241Am、131Ba、99Mo、99mTc等几十种。其中以固体放射源为主, 液体源、粉末源占少部分。

全国放射源总量为5万枚, 总活度约500 PBq(1 350万Ci)。其中停用、废放射源约2.5万枚, 占放射源总量的50%。

1.1.3 停用和废放射源产生原因多、危险大

停用和废放射源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转产、停产、倒闭, 使放射源处于停用状态。二是因设备淘汰或毁坏, 使该设备所带放射源成为废放射源。三是因企业转让、兼并、拍卖, 造成生产设备闲置。随着闲置时间的增长, 致使设备陈旧或损坏, 进而使设备所带放射源成为废源。四是因放射源活度降低到不能再用于初始目的时, 成为废放射源。五是因放射源表面包装破损, 容易污染环境, 不能再继续使用而成为废放射源。

由于停用和废放射源不能再为使用单位服务或创造效益, 又带有放射性, 加之用源单位对放射源安全意识淡薄, 因此在停用和废放射源管理上, 不愿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 致使存放场所不符合放射源安全管理要求, 存有很大危险性。

1.2 放射源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放射源监督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二是放射源应用单位对放射源的管理。

1.2.1 政出多门, 审管脱节, 责任不清

我国的放射源监督管理由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1989年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对各部门职能作了规定。这样的职能分工, 看起来比较明确, 没有交叉, 但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大问题, 就是政出多门、审管脱节、责任不清。由于多部门分管的内容彼此不是独立的, 在衔接上容易出现问题; 放射源审批的源头管理与废放射源处理的末尾管理脱节, 不是由一个部门审管, 未形成放射源审管链式结构, 造成监管混乱; 由于政出多门、审管脱节, 造成责任不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 谁都不想承担责任。板子应打在谁身上, 上级部门难以确定。

1.2.2 监督不力, 检查不实, 盘存不清

政府三部门在放射源监督管理上侧重了“头”和“尾”, 即放射源使用许可的审批和发生辐射事故后的处理, 而对放射源进入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显得十分薄弱。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 监督力度不够; 检查工作漂浮, 敷衍了事; 对本辖区的放射源应用总量不清, 存在帐物不符现象。

1.2.3 用源单位思想麻痹, 管理不善

在放射源应用单位中, 企业占很大比例。不少企业主管和从业人员对放射源的危害性不太了解, 对安全工作不重视, 在放射源管理上不愿增加投资, 思想松懈、麻痹。因此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措施不到位, 放射源安全面临很大威胁。

1.2.4 “无主”放射源倍受冷落, 安全隐患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深化企业改革以来, 许多企业在发展的经济大潮中停产、停业、倒闭, 致使这些企业原来使用的放射源成为“无主”源。有的企业被兼并、转产、拍卖、原来使用的放射源停用, 企业在转制交接时, 谁都不愿接收这些放射源, 都把它视为包袱, 随便存放。

1.2.5 违规买卖, 牟取利益

由于进口、购买放射源除了花费资金外, 还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费时、费力、费钱。所以有些新上项目的用源单位, 就借用或购买其他单位停用的放射源。由于这种情况比较多, 有一定经济利益, 所以有些人就操起了贩卖放射源的生意, 从中牟利。

1.3 放射源安全工作形势严峻

上面分析了放射源应用现状和放射源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 放射源应用范围广, 使用数量大, 而且今后还将继续增多, 停用和废放射源产生量也会随之增大, 放射源安全工作形势严峻。今后辐射事故能否得到控制, 重大辐射事故能否杜绝, 关键取决于政府部门对放射源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能否形成。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有关部门应着手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与论证。

2 放射源监督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 健全放射源监管的法律体系

放射源不同于一般物品, 是一种危险品, 放射性又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杀手。因此对放射源安全的重视程度要像对枪支弹药一样, 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证。

1989年国务院第44号令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使放射源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工作有了一定进展, 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十多年来, 我国政府部门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变化很大, 国际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辐射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辐射事故时有发生, 社会稳定、公众安全受到影响, 放射源应用秩序令人担忧。因此必须制定新的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法规, 同时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及规定, 形成放射源监管的法律体系, 为实施放射源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证。

2.2 建立一支过硬的放射源监管队伍

放射源监督管理需要一支懂法规、业务好、素质高、能吃苦的过硬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要掌握核安全法律法规, 了解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放射性基础知识和放射源应用常识, 能解答放射源管理中遇到的法律、理论、管理、技术等问题, 掌握放射源在本辖区的应用单位、种类、数量、管理等情况。要对监管人员实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要充分发挥核安全专家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2]的作用, 有关部门要为他们提供出国考察、学习、参观的机会, 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 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3 盘清放射源数量, 妥善处理“无主”放射源

放射源监管工作的当务之急是盘清放射源数量, 全国、省、市、县各有多少放射源必须查清, 这是监督管理的基础, 也是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尺度。只有确定了放射源总量, 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管理才能有的放矢。要盘清放射源总量, 需要进行一次环保、卫生、公安三部门放射源联合清查登记工作。对在册放射源应用单位的所有放射源进行清查核对; 对可能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询问和现场检查; 对放射源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库存和帐目清点核查。在清查登记工作基础上, 有关部门可根据中编办[2003] 17号文对放射源审管工作进行交接。

对“无主”放射源要妥善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要把处理“无主”放射源工作当作一件重要工作来抓, 应由当地财政拨款, 一次性安全处理。

2.4 实施放射源全寿命的跟踪监管

多年来实践证明, 对放射源的监管不能只重视使用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 也不能只强调检查了几次, 这样的监管很容易, 谁都会做。关键是对使用许可证审批后放射源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扎扎实实的检查。监管要有一个目标, 就是管全、管细、管实, 管得有数, 管得放心。要实现这个管理目标, 就需要对放射源实施全寿命跟踪监管。要层层制定责任制, 分工到人, 实施跟踪监管。要做到权力、条件、责任相匹配, 即赋予责任人一定的监管权力和一定的工作条件, 但也明确其承担的责任。要把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省、市长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也作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评内容。只有这样, 才能将放射源全寿命跟踪监管落到实处。

2.5 加强放射源监管装备研究, 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放射源监管有其自身的特点, 单靠工作热情、一腔热血是不全面的, 必须实行科学管理, 依托技术装备实施管理。目前在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方面, 除了便携式环境剂量率仪、表面沾染仪、能谱仪等常规的辐射水平监测仪器外, 还没有用于放射源裸体操作检查、核对、清点的装备器材; 没有放射源远距离遥控包装设备; 对失窃放射源没有科学、先进、有效的追缴手段, 等等。以上几方面的装备器材是放射源监管工作中急需的, 能否尽快研究解决直接关系到放射源监管工作的质量, 关系到失窃放射源的破案。只有管理手段、管理装备上来了, 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放射源的监管水平。

4 结语

我国十分重视放射源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也十分关心。做好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是核技术应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只要我们认清放射源及其监督管理现状, 有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就具备了搞好这项工作的前提; 只要我们不断探索放射源监督管理的新理念、新思路, 寻求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和对策, 大力开展学术研究和装备技术研究, 脚踏实地, 一步一个脚印, 不急功近利, 我们就能完成好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范深根, 王宏涛. 我国辐射事故概况与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2): 84.
[2]
人事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Z].20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