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规范放射卫生管理制度, 保障放射从业人员及广大公众的健康安全。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28个省(市、区)开展了放射卫生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 主要做法与抽查结果 1.1 检查方法和内容28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辖区内随机抽取5~10个(县、区), 按照放射卫生抽检工作计划的要求, 对伽玛工业探伤、放射治疗、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放射诊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2 抽查结果此次共抽查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单位163家, 放射性应用单位13 532家。其中伽玛工业探伤216家、放射治疗501家、放射诊断12 652家。
1.2.1 放射性应用单位日常管理情况抽查的放射性应用单位中, 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占94.4%;使用或储存场所设有警示标志的占90.4%;建立放射源档案资料的占90.5 %; 使用操作现场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的合格率为77.7%;操作现场个人剂量计佩戴率为81.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持证率为91.4%。
1.2.2 放射应用单位防护用品管理情况按规定为操作现场人员提供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的占77.7%;检查应用单位操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占81.3 %; 为受检查者配备提供防护用品的单位占60.2%;受检者实际使用防护用品的单位占82.5%;现场操作人员体检率平均为86.3 %。
1.2.3 处罚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 各省市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给予了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其中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单位处罚率为6.1%, 医用X射线诊断单位的处罚率为6.8%, 说明各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加大了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单位和放射应用单位的监督和整治力度。
2 主要问题及管理对策 2.1 主要问题从检查的结果来看, 大部分放射性应用单位对放射源管理工作比较规范, 绝大多数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单位和放射应用单位持有有效的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 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工作;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放射性设备应用单位放射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力度不够在此次抽查中发现, 仍有部分省市及个别地区存在放射人员上岗证丢失、超期, 甚至无证上岗的现象。特别是基层放射工作单位在《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领证、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放射工作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方面的管理制度上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加强。
2.1.2 放射工作从业人员个体防护意识薄弱部分人员对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安全防护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较差。在抽查中, 医用X射线诊断的从业人员体检率和现场个人剂量计佩戴率仅占74.9 %和72.7%。
2.1.3 医用X射线受检者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问题比较严重检查结果显示, 应用单位对受检者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重视不够, 医用X射线诊断应用单位对受检者使用防护用品的配备率、使用率均较低, 使受检者的放射防护难以保证。
2.1.4 放射卫生防护设施不完善放射线防护设施老化, 部分单位维护管理存在问题, 导致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使其失去防护功能。从处罚的原因分析, 大多数被处罚的应用单位是由于只注意应用设备的使用, 忽视了对放射线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 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
2.2 管理对策 2.2.1 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应用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要求, 逐步完善对放射卫生管理制度进行的修订和补充, 确保落实卫生许可证的审核与更新制度。
2.2.2 加强医用放射诊断单位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知识培训随着放射防护法规的不断完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放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 面向广大群众普及宣传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把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工作列入放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提高放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鼓励建立放射防护的管理网, 制订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 建立更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资料、机器设备、监测数据等分类进行管理的档案材料, 充分发挥放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主观能动性。
2.2.3 重点监管医用X射线诊断单位受检者的X射线防护在医疗机构中, 受检者和陪护人员的防护得不到充分的重视, 因此通过多种方式, 加强对受检者使用防护用品的宣传显的尤为重要, 通过宣传使受检者自己明白在受检过程中受保护的权利, 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 监督医用X射线诊断应用单位的经营行为。同时把放射性应用单位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和对受检者使用防护用品作为检查重点, 形成制度, 从保护受检者健康的角度出发, 督促医用X射线诊断应用单位配备和正确使用受检查防护用品。
2.2.4 加强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及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放射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 提高放射卫生监管能力, 加大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特别要加强和充实基层放射卫生管理队伍的建设, 落实基层此项工作的经费, 加强卫生执法人员的技术装备和技术培训, 保障基层放射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