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颁布以来,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尤其是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 加大了对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力度, 放射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更是显得重要。
1 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 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在所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申请, 依法判定并确认该单位是否已具备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或者资格, 并对其进行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应对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加强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改变那种“重许可、轻监督”现象, 是搞好放射卫生管理, 杜绝放射事故的关键。
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是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是相对于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而言, 是在日常放射卫生监督中广泛使用的卫生执法的基本手段。根据检查内容和方式, 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可分为定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不定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和专题检查。
2 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的实施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主要内容有: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的持有情况; 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放射工作单位防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和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建立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有情况; 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等。针对监督内容, 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工作。
2.1 分级管理, 强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 卫生部发布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 与放射卫生有关的是: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由于江苏省放射工作单位较多, 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省有3 777家。根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要求, 省卫生厅制定了《江苏省放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将全省的放射工作单位进行了分级管理。原则:①省级负责第一、二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 设计密封源活度3.7 TBq以上的工作场所; 放射治疗装置(含加速器、γ刀、钴治疗机、后装机、含中子源装置、X射线治疗机、模拟定位机等)以及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非医用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放射性药品、含密封放射源的仪表和装置的生产、销售等单位的监督管理。②市级负责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 密封源活度3.7 TBq以下(含3.7 TBq)的料位计、核子秤、测厚仪、γ探伤机、密度计、中子源等使用单位; X射线衍射仪、X射线荧光分析仪、X射线行李检查系统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医用诊断X射线机、工业探伤X射线机生产、销售单位; 工业探伤X射线机使用单位及市区范围内医用诊断X射线机; 含放射性同位素日用消费品的生产场所等单位的监督管理。③县级负责辖区内医用诊断X射线机工作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通过分级管理, 提高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积极性, 集中力量, 各司其职, 加强监督。根据以上原则, 到2003年底省级管理的主要有101家, 其中放射治疗单位71家, 生产含放射源仪器仪表的单位11家, 伽码辐照单位10家, 工业辐照加速器(含集装箱检查系统)9家。根据监督规范, 对这些单位每年至少实施1~2次的经常性监督。
2.2 突出重点, 强化放射源的管理对放射源的管理是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在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中也是把加强放射源的监督管理作为重点。
2.2.1 管好放射源的“源头”所谓“源头”, 即生产、销售单位。目前不少企业拥有进出口自主权, 国外放射源未办理批件手续就随同机械设备进入国内, “源头”的底数不清, 难以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按照规定, 生产、销售单位不得将放射源出售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应用单位。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规定, 在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中如发现:不具备购买放射源条件的, 不得发给准购批件; 对没有领取准购批件, 擅自购买放射源的应坚决查处。我们在监督中发现某单位未向购买方索要放射性同位素准批件, 而销售放射源的违法案件, 我们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2.2.2 加强对运输、维修、储存放射源(含源设备)各环节的管理对后装机等经常需要更换放射源的工作单位, 监督检查其运输和购源记录。对放射源储存场所, 不仅检查有无专人负责, 有无放射性标识和防盗措施, 还检查放射源存入、领取、归还手续, 严防放射源的丢失或被盗。
2.2.3 加强对放射源使用和安全管理对涉源的单位, 在监督中, 检查放射工作单位制度的建立情况, 是否落实放射源安全责任制, 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如对放射治疗单位和伽玛辐照单位检查放射源的台账, 具体负责人。对生产含放射源的仪器仪表的单位, 在监督时检查单位的放射源档案, 放射源的进出数目, 具体经办人。
2.3 重视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性, 杜绝人员误入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联锁装置是一种安全保护装置, 只有其安全可靠才能确保有效地防止人员误入。在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中对放射工作场所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性, 都进行逐一检查。对放射治疗工作场所, 检查门机(门源)联锁和工作信号的有效性, 对于伽玛辐照装置, 对安全联锁的独立性, 可靠性, 多重性, 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安全联锁装置失灵的情况, 当场制作监督意见书, 要求限期改正, 并对改正后的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2.4 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持证情况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明确要求, 对放射工作人员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在经常性监督中, 对《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有情况也作为检查的一个重点。通过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情况, 可以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培训和个人剂量检测工作的开展。检查中发现435名放射工作人员中有414名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持证率为95.2%, 应体检的放射工作人员有178名, 实际体检168名, 其体检率为94.4%;个人剂量检测率为95.9%, 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对那些未按规定开展体检、培训和个人剂量检测的, 制作监督意见书限其整改。
3 成效与目标通过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我省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逐渐走上正规, 主要表现在:
(1) 建立了省管单位基本情况的数据库, 包括放射工作卫生许可情况, 放射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放射源的种类、活度、数量和射线装置的种类、类型、产地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防护知识培训和个人剂量检测等情况。做到了对管理相对人心中有数。
(2) 促进了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2001年以来, 新建省管放射工作单位近40家, 几乎都按照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程序, 做到“三同时”, 对那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预防性监督的, 从事放射工作的, 立即进行查处。处罚了2家未经过预防性监督, 开展放射治疗的放射工作单位。
(3) 管理相对人法制意识增强。通过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 放射工作单位领导能认识放射防护的重要性, 并自觉学习有关规定, 对《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换由被动转为主动。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培训和个人剂量检测率明显提高。2001年以来, 省管单位未发生一起放射事故。
今后, 进一步加强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 对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单位以确保不发生放射事故为目标, 对放射工作单位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及工作场所防护性能、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经常性卫生监督, 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完善内部放射防护管理责任制度, 切实落实各项放射防护措施。在监督中发现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详细记录, 并要归档,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的, 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注销卫生许可证。对那些违反规定、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放射事故的放射工作单位要坚决查处。对已经关、停、并、转等不再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要及时收回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