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放射源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放射源是一种危险物品, 如果使用、保管不善, 致使放射源丢失、被盗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危害。为此, 就我市2002年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源单位基本情况和含密封源仪表辐射剂量水平进行了一次监测调查。现报告如下。
1 监测仪器及方法 1.1 监测仪器密封源仪表周围剂量用FD-3013型数字γ辐射仪测试, 中子用FJ-342G1中子剂量仪测试, 两种仪器使用前均经湖北省计量局进行校正。
1.2 监测方法依据规定的监测条件和方法[1], 在含密封源仪表工作场所距源容器表面5 cm处、100 cm处上、下、前、后、左、右6个方向进行测试读数, 每个方向测量3次, 取其均值进行评价。
1.3 评价标准含密封源仪表的使用场所距源容器表面5 cm处的剂量当量H控制值:人员活动范围不限制剂量当量控制值H<2.5 μSv·h-1; 1 m区域内很少有人停留剂量当量控制值2.5 μSv·h-1≤H<25 Sv·h-1; 3 m区域内不可能有人进入剂量当量控制值25 μSv·h-1≤H<250 Sv·h-1。距源容器表面100 cm处的剂量当量H控制值:人员活动范围不限制剂量当量控制值H<0.25 μSv·h-1; 1 m区域内很少有人停留剂量当量控制值0.25 μSv·h-1≤H<2.5 Sv·h-1; 3 m区域内不可能有人进入剂量当量控制值2.5 μSv·h-1≤H<25 Sv·h-1。含密封源仪表放射工作场所一般符合“ 1 m区域内很少有人停留剂量当量控制值”要求。
2 调查结果及分析 2.1 含密封源仪表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2.1.1 含密封源仪表单位分类此次调查单位分使用含密封源仪表单位(包括闲置放射源单位)和销售含密封源仪表单位两类, 使用单位共45家, 销售单位5家, 两者合计共50家(不含省管单位)。
2.1.2 含密封源仪表办证情况共有3家含密封源仪表使用单位(1家停产、2家倒闭)未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办证率为94.0%。
2.1.3含密封源仪表的使用情况①全市使用放射性警戒标志的含密封源仪表单位有16家, 占总数的32 %; ②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为56%。③含密封源仪表单位共有放射工作人员317人, 289人办理了《放射工作人员证》, 办证率为91.2%;个人剂量佩戴数为121人, 占总数的38.2%。可以看出, 我市在放射源管理上距相关法律法规[2, 3]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特别是放射性警戒标志的使用,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戴等环节的管理上存在较大问题。分析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下降; 含密封源仪表使用单位自身对放射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单位内部管理很差, 导致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不全无放射防护管理小组, 从而使各项放射防护管理未能落实到位; 放射工作人员自身防护意识差。很多一线操作工缺乏对放射线的正确认识, 不按程序操作。
2.2 检测仪表的使用场所和相应的泄露射线控制量监测结果(见表 1)从表 1监测结果可看出, 中子水分仪的源容器表面5 cm处及100 cm处放射性剂量超过“1 m内区域很少有人停留控制值”的控制标准限值。其他五种类型的核仪表监测结果均值在此标准范围内, 但也有一些监测点监测值超过此标准。由此可见, 加强含密封源仪表的防护, 保护操作工人身体健康是今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3 建议 3.1 加强含密封源仪表单位的自身管理意识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放射源管理工作的好坏, 要落实管理责任制, 全面提高单位领导的安全防护意识, 定期组织放射防护法规知识的学习, 提高认识, 加强自身安全管理。
3.2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加强防护专业知识培训, 强化安全防护意识。目前, 武汉市内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较底, 因此要大力加强放射防护法规知识宣传工作, 全面提高我市放射工作人员素质, 做到放射防护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
3.3 加大对含密封源仪表单位的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 统一协调布置工作。力争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大型放射源专项整治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保证放射源帐物清楚、废弃及闲置放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4 要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现场防护由于源容器表面放射性剂量较大, 一旦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或放射源丢失事件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要做到放射工作现场放射警戒标志张贴醒目,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戴正常、并且要配备必要的现场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1] |
GB 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
|
[2] |
GB 4792-84,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S].
|
[3] |
卫生部令第17号,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