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3, Vol. 12 Issue (2): 79-8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2.011

引用本文 

石磊, 崔丕超, 杜洪涛, 王应欣. 辽宁省放射事故管理现状与展望[J]. 中国辐射卫生, 2003, 12(2): 79-8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2.011.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2-07-26
修回日期:2003-02-17
辽宁省放射事故管理现状与展望
石磊 1, 崔丕超 1, 杜洪涛 2, 王应欣 1     
1.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05;
2.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摘要目的 分析辽宁省放射事故的概况。方法 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整理。结果 人为因素是造成放射事故的主要原因。结论 增强自主性管理, 监督管理责任到位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准是防止放射事故的上策。
关键词辽宁省    放射事故分析    管理    

国家对放射事故的管理十分重视, 不仅卫生部等相继发布过三个放射事故管理方面的规定, 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第四章也是放射事故管理。发生放射事故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还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也增加了人们的恐惧心理。本文对辽宁省46 a间的放射事故情况, 进行了归纳、整理, 旨在分析其原因, 防患于未然, 以利于我省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1 放射事故46 a调查

自1957年我省有了第一例放射事故的文字记载, 至2002年计46 a间, 历年发生的放射事故列于表 1

表 2 放射事故历年统计(1957~2002年)

表 1可以看出, 1957~2002年计46 a, 共发生各类不同级别的放射事故103起, 除有9个年份未发生放射事故外, 其他每年都有。其中最高的是1983年, 有9起占放射事故总数的8.7%, 平均每年放射事故有2.2起。

2 放射事故级别调查

将46 a间的103起放射事故进行归纳整理, 对所发生的不同放射事故级别加以统计, 其结果列于表 2表 2显示, 工业部门发生的放射事故居多, 有56起, 占放射事故总数的54.3%。在103起放射事故中严重事故居多, 有60起, 占放射事故总数的58.3%, 其中工业部门居多, 有33起, 占放射事故总数的32.0%, 占本部门总数的58.9%。

表 2 不同部门发生的放射事故级别统计(1957~2002年)
3 放射事故原因调查

46 a 103起放射事故, 属于管理不善的人为责任放射事故共有80起, 占77.7%。工业部门是我省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工作最多的部门, 一般来说应用放射工作最多的部门其发生放射事故的几率也就多, 这是时有发生放射事故的原因之一。

上述结果说明了除应用放射工作多的工业部门发生放射事故几率多的原因之外, 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如工业部门46 a间共发生放射事故56起, 因管理不善的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就有49起, 占本部门发生放射事故总数(56起)的87.5%。说明人为因素是造成放射事故的主要原因。

技术事故主要发生在地质部门, 有27起占放射事故总数的26.2%, 根据调查材料看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况, 一是技术设备落后, 大多在地质勘探、油田测井的过程中卡源, 致使放射源丢失井下无法收回; 二是人员操作技术水平不高。这是造成技术放射事故的主要原因。

4 控制措施 4.1 增强自主性管理

从上述放射事故原因看, 造成放射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 多半是撒、漏、丢放射性物质事故, 说明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存在问题。属于单位性的放射防护管理即自主性管理, 这种管理比放射防护部门的监督管理更为直接、更为有效。如:有的单位装有放射源的铅罐存在无人看管的木制的仓库里, 多月无人去查看, 源罐丢失后经公安部门查找方知是自己单位丢失的。更有甚者, 在欲要熔化的废品堆里发现一个装有放射源的铅罐, 经查, 方知是本厂3 a前丢失的有钴-60源的铅罐。这个典型事例显然说明了放射工作单位的自主性管理差。为此, 必须增强放射工作单位的自主性管理, 明确岗位责任制和严格规章制度, 这样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就会避免或大为减少。

4.2 监督管理责任到位

放射事故防患于未然, 光有自主性管理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还有监督管理。国家十分关心放射事故的管理, 卫生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相继发布过三个《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第4章, 就是专门一章“放射事故管理”。这些行政法规需要各级放射防护部门去宣传、去贯彻。监督管理责任到位, 才能取得实效, 防患于未然。放射事故监督管理责任可以简单划分为三个阶段, 即放射事故发生之前是预防阶段, 主要是预防性监督管理责任; 发生放射事故之中为控制阶段, 主要责任是控制放射事故的发展, 把损失和影响缩小到最低程度; 放射事故之后属善后阶段, 主要责任是把放射事故的善后工作处理好, 包括放射事故的结案。显然放射防护部门上述的监督管理责任到位, 也是放射事故的重要管理对策。

4.3 增强安全文化水准

从本次放射事故的调查分析情况看, 放射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当然有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本次调查结果责任事故居多, 有80起占放射事故总数的77.7%, 与范深根教授调查的结果(79.0%) [2]及王新勇教授调查的结果(71.1%) [3]是相一致的, 结果都说明了时有发生的放射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内因是决定因素。尽管国家有明文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有职能管理部门, 省、市、县级都有放射防护部门, 为什么放射事故特别是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呢?显然, “仅仅机械地执行完善的程序和良好的工作方法是不够的。”必须提高综合素质, 包括:文化素质、专业素质、防护素质、技术素质乃至心理素质。归结起来可以说是一个安全文化水准问题, 按“安全文化要求, 必须正确地履行所有安全重要职责, 应具有高度的警惕性、实时的见解、丰富的知识、准确无误的判断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4]也就是说, 如果放射工作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有了放射防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这种安全文化水准的提高, 是防范放射事故的上策。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S].
[2]
范深根, 王宏涛, 李晓颖. 我国辐射事故概况与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杂志, 1998, 7(2): 100-101.
[3]
王新勇. 广东省38年间放射事故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杂志, 1998, 7(2): 63.
[4]
李维音. 安全文化[M]. 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