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 放射性同位素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仅成都市2000年就新增加放射源1.85 PBq (5万Ci), 随设备进口放射源3个, 新增仪器中含放射源使用单位2个, 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现有放射性活度在3.7 ×106 Bq以上的放射源4万余枚, 其中闲置或拟退役放射源近万枚, 近年来, 由于使用管理不善, 放射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 仅1998年和1999年, 我国发生放射事故45起, 2000年上半年, 全国发生放射事故11起, 其中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8起, 超剂量照射事故3起[1]。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带来严重危害, 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涉源单位忽视放射源安全监管, 对放射源的危害及严格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诸多问题。而且, 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放射源丢失和失控是最近召开的《国际辐射防护协会第10届大会》专门讨论的议题之一。2001年9月, 国家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加强对放射事故的管理。为此, 我们将从下面的一些放射事故案例分析中, 举一反三, 认真吸取教训, 坚决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1 典型放射事故案例分析卫生部、公安部新近颁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指出; 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为: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为: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1.1 放射源被盗、丢失事故 1.1.1 由于放射源长期缺乏管理或管理不严发生被盗、丢失案例1 造成恶劣影响的忻州"921119"事故就是由于退役放射源长期漏管失控所致。
案例2 2000年4月, 湖北某岩棉公司发现制棉车间生产作者单位:成都市卫生防疫站, 四川成都610021作者简介:赵强(1965~), 男, 四川成都人, 副主任技师, 从事放射卫生督监测工作。线(1989年从瑞典进口设备)上拆下的含137Cs放射源的料位计丢失。
案例3 1998年, 某单位在野外使用放射源60Co探井, 工作结束后, 将放射源埋在野外地坑里, 作临时储藏, 放射工作人员交代给守备人员后, 就离开工地回家休息了, 结果守备人员对放射源管理不严, 发生丢失, 至今未找到。
案例4 1996年1月, 某省的一个工地发生一起放射源丢失, 被一临时工捡到, 放在身上, 受到辐射照射, 致使被截去左上肢和双下肢。
案例5 2000年6月, 某医院在使用90Sr放射源做皮肤病放射治疗过程中, 由于操作人员去接电话, 离开放射治疗室, 而发生放射源被盗。
1.2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案例6 2000年2月, 某省原子核应用技术研究所的γ幅照加工装置因安全连锁装置失效, 工作人员未随身携带报警仪进入辐照场, 造成4人受超剂量照射, 其中3人被诊断为中度放射病。
案例7 1999年11月, 一个单位使用192Ir探伤机在野外工地给金属球罐探伤时, 天下起了雨, 因操作人员怕胶片被雨水淋湿, 忙中出错, 放射源未收回到安全位, 结果造成多人受超剂量照射。
2 讨论(1) 从案例1、2可以看出:首先, 放射源在引进时, 放射源的安全防护管理, 未引起单位管理人员的重视, 未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比如案例2肇事单位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放射源, 未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证, 单位内部未建立放射源的安全防护管理机制。放射源疏于管理, 未落实责任人, 无放射源档案, 无专门储存场所, 被放置几年无人过问, 长期漏管失控。储存时, 未采取防盗防辐射等防护安全措施。放射源不使用时, 未及时妥善处置。
(2) 从案例3、4、5可以看出:这几起放射源被盗、丢失事故均发生在使用过程中, 由于放射工作人员思想麻痹, 放松警惕, 对放射源的管理松懈, 给偷盗者有机可乘, 导致放射源被盗、丢失的事故发生。
(3) 从案例6、7可以看出:发生上述放射事故的重要原因是操作人员思想麻痹,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意识。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操作人员不遵守操作规范。并且, 操做人员在放射工作时, 不按规定使用射线检测仪或报警仪, 不按规定佩戴个人辐射剂量监测计。
3 结论我国发生的放射事故中, 约50%是放射源被盗、丢失。例如退役废止不用的放射源随便存放, 长期无人过问; 放射源库设置于偏僻的地方, 一年连续被盗也无人及时发现, 把放射源视为普通物品放在破旧仓库或普通房间甚至路旁草丛中, 这些都可能导致放射源的丢失。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最近将加强放射源及核技术应用中的安全管理列为IAEA支持成员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优先发展项目和示范项目, 强调加强辐射源安全监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美国核管会根据美国法律规定, 对辐射源和装置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 并制订了加强辐射源监督管理的措施, 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以确保辐射源安全。如使用单位明确辐射源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对已经决定不再使用的源应当及时处置; 任何源的地点变更, 都必须立即通知核管会; 源的销售商和源的拥有者都必须建立良好的源的档案并妥善保存; 清晰的辐射标识。同时核管会建立全国联网的全国性辐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等。
2001年9月, 卫生部在全国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强调:突出重点, 强化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要管好放射源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要规范卫生许可管理, 强化日常监督工作。要加强对运输、维修、储存等放射事故多发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放射源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闲置放射源的监管, 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处理, 避免放射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 应加强放射卫生法规和防护知识安全教育工作, 提高人员防护意识。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制度。坚持使用有效的射线检测仪或报警仪。按规定做好个人剂量检测。只要我们遵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 建立健全单位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机制,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提高自己的防护意识, 就可以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本文得到陈敬忠主任技师的指导。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 |
卫生部、公安部文件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大检查的通知[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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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华. 加强辐射源的安全管理[J]. 辐射防护通讯, 2000, 20(4/5): 55-57. |
[3] |
郑均正. 努力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水平[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4). |
[4] |
卫生部、公安部第16号令,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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