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现有64个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 267家射线工作单位(含县、乡医院), 分布于医疗、工业、科研教学、仪器仪表应用等领域, 共有放射工作人员近千人, 应用范围广, 人员多。我们多年来按照市政府、市卫生局的要求,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从宣传、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结合实践, 总结经验, 同时为配合新的《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 使我市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监督工作走上依法监督轨道, 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广泛宣传, 贯彻落实有关的放射卫生法律、法规长期以来, 对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卫生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简称卫生部第52号令)及国家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为了贯彻这些法规、条例, 组织全市放射卫生监督员及放射单位负责人学习, 1994年以来, 每年组织放射工作单位召开上一年度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会, 取得了良好效果。多次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介绍公众普遍关心的放射性医学检查、建筑材料放射性危害等科普知识。同时, 通过对职业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增强其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确保他们的健康与安全。《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出台, 它是至今(以及今后若干年)作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依据最高层次的法律, 它包括控制放射危害在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同时"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的方针, 我市于2001年11月末召开了全市及所属六县(市)、区放射卫生执法人员学习班, 2002年, 各企、事业放射性应用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学习班将全面铺开。
2 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放射防护条例》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使其具有放射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 自觉地遵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 预防放射事故的发生,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广大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卫生部第52号令第二章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0 d, 上岗后每2 a复训一次, 复训时间应不少于5 d"。不同种类的放射工作人员, 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分配不同。根据卫生部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并按照放射工种、技术复杂的程度和人员数量的不同, 我们采取了培训方式集中与分散办班相结合, 并实行分级分类培训的管理办法。自1993年以来, 共举办培训班38期, 培训放射工作人员723人, 其中市区453人, 培训率达98.5%, 但乡镇及卫生院由于人员流动较大, 工作相对不固定, 发证率较低, 只有71%, 以后这方面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 我们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全面医学监护, 新上岗人员进行就业前专项体检, 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已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医务人员每两年一次, 其他工作人员每年一次)。从1978年建所以来, 通过多年的努力, 逐步建立了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 将所有放射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情况等逐一登记造册, 书面档案按编码顺序进行存放, 计算机管理。
4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并按有关规定的申领程序, 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件后, 才能进入工作岗位, 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所具备条件如下:①年满18周岁, 经身体健康检查, 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②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③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每5 a换发一次。超过2 a未申请复核的, 需重新办理上岗证的申领手续。
5 个人剂量监测与监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剂量数据, 是评价放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安全与否, 对职业人员放射性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重要科学依据。《放射防护条例》第五章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 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从198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个人剂量监测,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 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所有从事和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并长期妥善保存, 在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后, 仍需继续保存20 a; 放射工作人员因故调动工作时, 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对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放射工作人员, 在发生放射损伤或事故异常照射反应时, 省级放射病诊断组不能为其做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和处理。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出台, 这对我们放射卫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更新观念, 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队伍, 做好基层放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