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我市已在区(县级市)以上全面展开, 该项工作在管理上已开始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现将主要管理办法介绍如下。
1 行政管理 1.1 坚持宣传教育和加强法制管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44号令) (简称《条例》), 应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保障其健康与安全,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卫生部52号令) (简称《规定》)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 我们做了以下工作:第一, 召集全市放射工作单位主要领导人学习《条例》, 发放《条例》宣传资料, 使有关放射防护知识和各种规定得到宣传和普及。第二, 在每年的放射防护监督员培训班和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班的法规课上, 强调个人剂量监测的有关条款, 并设一门课程专门讲解个人剂量监测意义和监测知识。第三, 根据《条例》,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射线装置, 同位素实验室和工作人员换发许可证时, 将个人剂量监测作为一项内容检查。
1.2 合理收费按照广东省物价核准的个人剂量监测收费标准, 适当收取元件成本费和监测费, 从而保证了所需经费, 对丢失剂量计者, 适当赔偿或罚款, 有利于被监测人员自觉爱护剂量计。
1.3 列入考核方案按照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要求全省全面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并规定至少3个月监测一次, 监测率要求达到95 %。将剂量计回收率, 剂量档案管理等各项指标, 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内容。
2 现场监测管理 2.1 充分发挥各级放射卫生管理人员的作用实行被监测单位、区(县级市)、市防疫站三级管理。由被监测单位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放射工作人员按要求佩戴剂量计。市防疫站负责市级被监测单位个人剂量工作。在区(县级市)卫生防疫站设置专职放射卫生监督员承担辖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实施, 并按时发放和回收个人剂量计, 提供被监督人员名单。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测量和出监测报告, 并于年终提供本年度被监测人员的剂量评价报告。上下密切配合, 确保个人剂量监测的连续性, 提高监测率。
2.2 佩戴个人剂量计的登记工作按《规定》要求, 我们制定剂量计佩戴质量保证注意事项, 在领取剂量计的同时, 填写统一印制的《个人剂量计佩戴测试登记表》, 写明单位, 姓名, 工种, 章号, 章位, 佩戴日期, 联系电话等。对个人剂量计丢失或超出监测时间等原因进行详细登记, 并随即检查, 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发现弄虚作假者, 严肃批评。
2.3 加强技术培训, 提高监测水平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监督执法中的最基本的依据之一, 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质量, 严格执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5294 -85), 我们派专业人员参加卫生部主办的全国热释光个人剂量监测技术与统一方法培训班, 每年定期参加卫生部组织的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比对, 对监测使用的仪器: FJ-411热释光退火炉, FJ-427A型微机热释光剂量仪, 按质检部门的要求, 每年到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刻度, 对LiF个人剂量计, 定期进行筛选、分组、刻度。以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具有法律效力。
3 对监测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3.1 加强检查, 确保检测结果准确真实市站将监测结果书面报告发给各放射工作单位, 对因丢失剂量计等原因得不到剂量数据时, 按名义剂量处理。在监测中若发现有超过1/10剂量当量限值的, 由被测人填写《剂量调查表》, 由被调查单位及防护负责人签字盖章, 反馈到市防疫站, 分析原因并进行现场监测, 待数据确认后, 再发个人剂量报告。
3.2 统一建档为使建档规范化, 我们编制了《广东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档案详细记录各年度常规剂量监测和异常放射剂量结果。同时, 我们使用卫生部研制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监测数据处理和档案管理》软件, 将各单位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录入, 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准确, 高效。
4 体会和打算几年来通过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积累了一些经验,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发现一些问题, 特别是放射工作人员所受的年剂量当量长期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 许多人认为监测没有意义, 不愿接受监测, 不按时交剂量计。有的单位从单纯的经济角度考虑不愿配合监测。我们认为, 要解决这些问题, 要根据《条例》和《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以法制管理代替人情管理, 依法加大个人监督力度, 把个人剂量监督监测作为核查换发许可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必备的条件, 从而使个人剂量监督监测成为一项指令性计划而纳入常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