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1, Vol. 10 Issue (3): 156-15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3.026

引用本文 

刘成全. 非放射性生产原料的放射性污染调查[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3): 156-15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3.026.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9-12-29
非放射性生产原料的放射性污染调查
刘成全     
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 辽宁 大连 116001
摘要目的 调查非放射性工作场所生产原料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方法 根据有关经典方法测定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结果 生产原料中含有一定活度放射性, 而在存放、运输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不仅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而且对环境也造成放射性污染。结论 这种情况应引起人们的注意, 采取相应措施, 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减轻环境污染。
关键词放射性    剂量    污染    

人们对放射性损害的认识逐渐加深, 对那些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的防护工作非常重视。而另一种情况, 在非放射性工作场所使用的原料中含有放射性, 虽然比活度较低, 但长期在这种环境中工作, 又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对身体可能产生有害影响。

大连市用量较大, 涉及单位较多, 接触人员较广的这类生产原料, 在铸造行业有锆砂、化工行业有磷矿砂, 建材行业有工业废渣、磷石膏等。

锆砂在铸造行业主要用做涂模剂, 有的作型砂, 由于用它铸件光洁度好而受欢迎。锆砂产地不同, 其比活度也不同。锆砂呈灰白色含锆量为37%, 二氧化硅33%。

化工行业所用磷矿砂主要成分为P2O3、CaO等, 二者占80 %以上。

1 内容 1.1 环境γ辐射水平 1.2 厂区大气气溶胶总α、总β放射性水平 1.3 厂区α、β表面沾染 1.4 生产原料中总α、总β、铀、镭、钍比活度 1.5 生产废渣中总α、总β、铀、镭、钍比活度 1.6 粉尘浓度及分散度 1.7 操作人员受照剂量的估算 2 方法 2.1 气溶胶滤膜法 2.2 总α、总β沉淀吸附法 2.3 铀偶氮砷Ⅲ比色法 2.4 钍偶氮砷Ⅲ比色法 2.5 镭双载体沉淀法 2.6 分散度格林氏沉降法 3 仪器

FH-408自动定标器; FJ-332低本底测量仪; FJ -335D α、β沾染仪; FD-71A闪烁微伦仪。

4 结果 4.1 化工实验厂生产流程全过程中, 放射性物质对工作场所和环境的影响见表 1表 2
表 1 车间及环境的γ照射量率

表 2 车间及环境α、β沾染水平(×10-2Bq/cm2)
4.2 车间及环境α、β沾污

表 12可见, 除压滤机外, 所测各点的γ照射量率均高于大连地区γ照射量率均值, 这是因为生产原料中含有放射性物质而又任其扩散, 致使整个厂区的γ照射量水平增高, 尤其原料堆附近, γ照射量率高出本底值10余倍。从料堆到车间送料途中污染较严重, α、β沾染范围较大。

从事送料操作人员, 所受外照射剂量若以每日工作8 h计, 则所受年剂量当量为3 mSv, 若以上料操作4 h, 则每年所受剂量当量为1.5 mSv, 均超过国家对公众个人剂量的限值[1]

4.3 气溶胶总α、总β放射性活度, 见表 3
表 3 气溶胶中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Bq/m3)

表 3可见, 空气气溶胶放射性比活度高于大连地区平均水平, 尤其在易扬尘的操作部位, 粉尘浓度很高, 相应的气溶胶放射性比活度也明显升高。通过粉尘分散度分析, 小于5 μ m的占80 %, 即绝大部分粉尘都可以进入到呼吸道, 使含有放射性的粉尘产生内照射而加重对人体的危害。

4.3 原料废渣及料液中, 放射性比活度结果见表 4表 5
表 4 原料、飘尘、废渣中放射性比活度(×102 Bq kg-1)

表 5 料液及中间产物放射性活度(Bq·L-1)

原料砂总放比活度为6.4 ×103 Bq kg-1; 酸性废渣总放比活度4.6 103 Bq kg-1; 碱性废渣总放比活度2.8 ×103 Bq kg-1。从表 4表 5可见, 不论是原料砂还是废渣及原料液都含有放射性, 且比较高。

4.4 铸造业所用锆砂放射性比活度, 结果见表 6
表 6 铸造用几种锆砂放射性活度(×104 Bq kg-1)

可见所用锆砂的放射性比活度都超过了7 ×104 Bq kg -1, 应当作放射性物质对待。

5 结论

调查结果说明, 无论是磷矿砂还是锆砂都含有放射性, 个别矿砂比活度相当高。

使用这些矿砂的工厂不属于放射工作单位, 也未把这种矿砂当成放射性物质管理生产。贮放布局不合理, 普遍露天堆放, 工人们在砂堆上休息, 饮水进食; 并任凭风吹雨淋, 扩大污染范围。

工人在这种环境中工作, 所受到的照射的年剂量当量为1.7 mSv(以每天工作4 h计), 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
GB 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