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1, Vol. 10 Issue (2): 125-12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2.057

引用本文 

张爱和. 基层医疗单位放射诊断中存在的放射防护问题[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2): 125-12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2.057.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0-02-23
基层医疗单位放射诊断中存在的放射防护问题
张爱和     
金昌市卫生防疫站, 甘肃 金昌 737100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应用日益增加, 改善了医疗条件, 方便了广大群众, 但在放射诊断服务中放射防护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各类问题亟待解决。

1 存在的问题 1.1 预防性卫生监督未落实

对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未落实, 造成部分放射工作场所选址不正确, 部分机房面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个别机器与墙壁之间距离小于2 m; 部分机房墙壁防护厚度不够, 机房门、窗、观察窗设置不合理, 未使用有效的防护材料, 多数机房门口未安装工作信号灯, 机房内布局不合理。

1.2 医用X射线装置的经常性监督力度不够

射线装置单位未经许可登记或不按期核查复审许可登记证, 放射工作人员未经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就业前的健康检查, 未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操作X射线机, 有些医疗单位将胸透做为群体健康检查的常规项目, 尤其是部分乡镇卫生院使用30 mA、50 mA X射线机对妇女、儿童进行团体检查, 且无屏蔽防护条件。

1.3 未能严格实施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原则

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临床医师不能严格遵循放射实践正当化的原则, 把胸透做为首选检查技术, 把CT检查做为常规检查手段, 而放射工作人员对临床医生提出申请的X射线检查单, 也未能严格把关, 见单即做。

1.4 放射卫生相关的防护法规标准宣贯力度不够

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等法规标准, 发布实施已多年, 但至今仍有部分放射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导不了解《条例》及相关法规, 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条例》及法规的贯彻执行; 至今有些单位存在着未经卫生、公安部门许可登记, 而使用X射线诊断机, 或随意转让, 借用X射线诊断机。放射工作人员未经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法规教育, 不做健康检查仍无证上岗。这些现象是不允许出现的。

2 放射诊断服务中搞好放射防护的对策

根据基层放射诊断防护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以下设想。

2.1 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及放射卫生监督单位应采取不同形式宣传《条例》及相关法规, 要使放射诊断有关人员、放射诊断单位领导、临床医生、患者及周围公众都了解《条例》及有关法规, 使他们懂得放射防护的重要性, 知道各类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自觉做好防护工作。

2.2 将放射防护工作纳入业务考核中

将放射防护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单位的业务考核, 各类人员都有各自义务和责任, 年终逐级考核, 做到奖罚严明。将有力促进业务技术的提高。

2.3 加大放射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

放射卫生监督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监督管理科学化, 程序化, 规范化。首先把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关, 使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单位均达到放射防护要求, 严格执行许可登记制度。

另外, 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巡回监督监测, 对违反规定或防护监测不合格者要进行限期改进, 对无法维修改造、影响诊断质量的老机器, 应适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报废处理。监督人员应协助被监督单位解决现存的放射防护问题, 共同搞好放射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