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9年国务院颁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来, 我市先后对3起放射源失盗事故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现将3起事故案例分析如下:
1 事故简介案例1, 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某水泥厂于1993年11月在水泥立窑设备检修时, 将所用的γ料位计放射源拆下后, 放入一闲置库房内, 未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待1994年2月23日安装使用时, 发现该源丢失, 该厂在自行查找未果情况下, 于次日向市卫生、公安部门报案, 接案后, 市卫生、公安部门立刻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 于2月25日在厂邻村一农民家中将放射源找回。
案例2, 某乡水泥厂, 于1992年10月购进一台γ放射源料位计, 因使用效果不佳, 便拆卸后将其存放到本厂内一平楼顶上, 1994年3月23日厂内一名电工无意发现平楼上放射源丢失, 随即报了案, 卫生、公安联合调查组于次日晚在厂内一垃圾堆内将脱落出源罐的放射源找回并进行了妥善处理。
案例3, 台儿庄区某水泥厂于1997年4月26日对一立窑检修时, 将拆卸后的放射源放入该窑油泵房内一墙角处, 到6月16日该车间一电工发现该源下落不明, 7月23日市卫生防疫站得知丢源消息后, 次日会同市公安部门到该厂核实, 得到确认, 市卫生、公安人员随之对放射源进行多方查找, 但终因丢源时间较长, 周边环境较复杂等因素未能将源找回。
2 事故原因分析综上可见, 3起丢源事故形式基本一致, 即事故均发生在水泥厂, 放射源均处于闲置无专人看管情况下被盗所致。究其内在原因, 主要是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 缺乏对放射源管理的责任感。其次是厂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章不循, 缺少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三是缺少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给行窃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是执法宣传力度不够, 群众缺乏放射法律意识和有关科普知识, 对放射源危害认识不足。
3 事故处理 3.1对3起放射事故的发生, 一经接到报案, 卫生、公安管理部门都能做到立即行动, 通力协作, 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 积极争取时间, 力争把源找回并作好善后处理。
3.2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则利用专业知识, 一方面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放射源的查找, 一方面对受照人员进行剂量估算及健康监护; 对脱落的裸源作妥善处理。
3.3为维护国家放射法规的严肃性, 市放射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对3起肇事单位分别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将事故进行全市通报。
4 讨论随着我国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范围日趋广泛, 各类放射事故也呈现上升趋势, 减少或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是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者的重要职责, 因此他们应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加强放射防护法规宣传力度, 强化法制管理措施。
在法制化管理方面, 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落实, 促进放射防护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 客观上对行政处罚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依据, 但另一方面也给放射卫生监督人员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上述放射事故的处理过程, 就如何做好执法工作谈几点体会。
4.1 现场调查做到有效取证一但接到放射事故案件后, 要立即深入现场进行调查, 掌握第一手资料, 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索取有效证据。在有效取证方面, 要充分运用好卫生部统一规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对文书的制作, 要注意笔录内容规范正确, 客观翔实, 细节方面不漏项, 以形成一份有效的书面证据。
4.2 行政处罚做到程序正确在行政处罚具体执行时, 要明确处罚确立的依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在简易处罚程序方面, 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监督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执法证件。二是监督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注明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必要时进行现场取证。三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即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签名和盖章, 并盖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4.3 行政处罚要得体, 做到留有余地在行政处罚时, 一定要做到有据可依。目前, 放射卫生防护法规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国务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该法规在处罚章中设定了警告并限期改进, 停工或停业整顿,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登记证等。但该条例尚无实施细则, 为此卫生部、公安部1995年发布了《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为放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但在执行时, 要注意政策性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要掌握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制约的原则。从而保证行政处罚履行的顺畅, 避免发生行政诉讼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