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0, Vol. 9 Issue (2): 93-9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0.02.025

引用本文 

邱玉会, 樊树明, 贾建奇, 汪卫兵. 由两起放射事故谈小型密封源的安全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2000, 9(2): 93-9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0.02.025.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9-12-31
由两起放射事故谈小型密封源的安全管理
邱玉会 , 樊树明 , 贾建奇 , 汪卫兵 1     
济南市卫生防疫站, 济南 250013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 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仅以济南市为例, 现已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76家, 分布在医疗卫生、农业、石油化工、电力、冶金、建材、地质、气象等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既有开放型, 也有密封型; 既有大型γ辐照加工装置, 又有小型密封源操作。从使用源的数目来看, 尤以小型密封源应用最为广泛。而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放射事故中, 又以工业用源的被盗和丢失最多[1]。1999年前后半年的时间, 我市就发生两起小型密封源丢失事故。为了汲取教训, 切实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 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现对两起事故进行总结分析, 并就如何加强小型密封源的管理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事故简介

两起放射事故的类别均属于《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的第三类[2], 其事故发生的情况大致如下:

事故1 1999年3月12日, 山东省某水泥厂材料库被盗, 经清点, 发现在该库存放的一个废弃放射源丢失, 随即报告公安部门, 接报后市卫生、公安部门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所丢放射源是该厂进行设备改造时, 于1989年3月份, 由北京某单位购进LWS-87γ射线双道闪烁料位计, 放射性核素为137Cs (活度为9.62×108Bq), 安装后使用一直不正常, 随拆卸放入材料库中。虽经组织力量反复查找, 至今未找回。

事故2 1999年9月27日, 长清县某水泥厂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 进行国庆节前安全检查, 发现1号窑137Cs料位计源丢失(源活度1.92 ×109Bq, 测量日期为1994年8月25日), 何时丢失、是在设备上还是在仓库内丢失, 均不清楚, 但该源1998年11月曾检测过, 故推断丢失时间应在此之后。厂方在自行组织进行查找的同时, 报告了当地公安部门, 市卫生、公安成立专门班子进行调查, 但至今源未找回。

2 事故原因分析

两起放射源丢失事故, 均因厂方疏于管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主要表现在对放射源危害认识不足, 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管理制度不落实, 虽然两家使用单位都办理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但后续工作没有跟上。如事故1, 将放射源拆卸后, 与其它普通配件一起存放在仓库内, 人员之间无交接, 也未建立任何形式的管理档案; 再如事故2, 该单位1~4号水泥生产窑各有1套含137Cs源料位计, 2~3号窑正常使用, 1号窑因生产工艺改变, 料位计可用可不用, 即放松了管理, 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 讨论与建议

在当前经济转轨时期, 个别单位经济效益滑坡, 企业破产、合并, 有时因产品滞销, 生产不很正常, 另有少部分水泥生产厂靠近市区, 因涉及环保需拆迁等原因, 安全管理工作比较混乱。如何加强对小型密封源的管理, 防止事故的发生, 是各级放射卫生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供同行参考。

3.1 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发布, 进一步严格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登记管理, 用源单位也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但从发生的事故分析, 暴露出单位管理制度不落实,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应付了事。这就要求卫生、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及力度, 对发现的问题严格处理, 不留后患。

3.2 扩大放射卫生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安全教育覆盖面

对大多数用源单位, 分管、了解该项工作的一般是分管领导和安全、保卫等部门负责人, 而放射源的引进、处理等往往涉及技改、设备、生产调度等多个部门, 放射防护主管部门恰恰放松了对上述部门及单位法人的宣传、培训。今后应通过有计划的组织多种类型的培训班、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利用监督检查、监测的机会使这部分人了解放射防护法规、法律要求, 增加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对那些领导更换频繁的企业, 更应加大工作力度。

3.3 加强卫生、公安部门的内部协调, 进一步促进工作的开展

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 卫生、公安部门之间, 卫生部门上、下级之间仍存在管理脱节的问题, 如何加强协调、沟通, 理顺工作关系, 方便管理, 也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3.4 切实加强对退役、废弃源的处理

从实际情况看, 退役或废弃的放射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正常使用的更大。在国家尚未统一确定废源处理、存放方法之前, 应因地制宜, 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 加强对废源的处理, 特别是应注意废源永久、规范化档案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范深根, 王宏涛, 李晓颖. 我国辐射事故概况与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2): 85.
[2]
卫生部, 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Z].卫监发(1995)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