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可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为此, 我们对西宁市各水厂生活饮用水中总α、总β放射性水平从1993~1999年进行了常规监测, 对饮用水中226Ra造成的内照射剂量进行了估算。
1 采样与分析 1.1 采样每年于枯水期(3~5月)与丰水期(9~10月), 分别在各自来水厂采集25升水样。采样时, 先用该自来水把容器冲洗干净, 然后取水至所需数量, 同时加入少许硝酸酸化水样, 防止容器对放射性物质的吸附, 送实验室待测。
1.2 分析与测量取2~5升水样于烧杯中, 加2~5毫升浓硝酸加热蒸发, 浓缩至约10毫升时转入50毫升蒸发皿中, 加5毫升浓硫酸蒸干至无烟, 放马福炉中450°灼烧6小时, 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重, 将样品残渣研细, 称取1克放于测量盘中, 铺匀、压平。用BH1216型低本底α、β测量仪分别测量α、β放射性。
1.3 质量控制为保证水样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本实验室所用仪器, 分析测量方法均通过全国放射性比对, 其分析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符合质量控制要求。所用仪器除进行定期自检外, 每年均经过计量认证检测。
2 结果与讨论(见表 1)在枯水期各水厂饮用水中总β放射性水平范围、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5~0.25, 0.12, 0.04Bq·L-1, 丰水期总β放射性水平范围、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6~ 0.26、0.12、0.05Bq·L-1, 均未超过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1]。与西安、兰州等地分析结果相近[2]。经七检验各年度各水厂之间饮用水中总β放射性水平差异无显著性(P >0.05)。
2.2 总α放射性水平各水厂水样在枯水期总α放射性水平范围、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4~0.49, 0.21, 0.10Bq·L-1, 丰水期总α放射性水平(Bq·L-1)范围, 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8~0.45, 0.20, 0.09Bq·L-1, 经七检验各年度各水厂之间饮用水中总α放射性水平差异无显著性(P >0.05)。分析样品中除三厂1998年枯水期总α出现最低值0.04Bq·L-1以外, 其余都不同程度的超过国家标准限值[1]。因此笔者于1998年用硫酸盐共沉淀-射气法, 分析了水样中226Ra浓度, 平均值为2.24 × 10-2Bq·L-1。试用饮用天然矿泉水限值[3]进行评价, 均低于国家规定限值(< 1.10Bq·L-1)。
3 内照射剂量估算按居民每人每天饮用2.2升自来水计, 年摄入226Ra6.60Bq ·L-1, 由它所致内照射剂量(HE·50)为2.10μSv。与王赞信等人[4]报道结果相近, 笔者认为从放射卫生学角度评价, 饮用西宁市自来水不至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1] |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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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飙. 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J]. 中国辐射卫生, 1993, 2(1): 66-67. |
[3] |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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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赞信, 等. 浙江省矿泉水中总α、总β和226Ra水平及其卫生学评价[J]. 中国辐射卫生, 1996, 5(4): 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