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4日是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下简称《条例》)10周年纪念日。10年来, 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放射工作单位认真贯彻《条例》的精神, 取得很大成绩,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做出了重要贡献。众所周知, 射线和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学、科研教学和国防等领域广泛应用, 同时如防范不当、监督不力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 各国在发展和利用射线技术和核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放射防护, 制定严格的法规和标准, 将放射防护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目前我国已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5.6万个, 各类放射工作人员近20万人, 放射设备已达11.2万台, 已建成核电站两座三个机组, 总装机容量210万千瓦; 正在建设的有八个机组, 装机容量达640万千瓦。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核能、核技术必将更广泛地用于经济、国防、科技等各个领域。
1 十年来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发展 1.1 广泛开展《条例》宣贯, 提高对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1990年以来, 卫生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贯彻活动, 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对《条例》的认识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为了总结推广《条例》贯彻实施的经验, 以点带面, 卫生部分期分批, 在全国开展了创建放射卫生综合监督管理示范市(地)工作。截止到1999年8月, 36个放射卫生示范市已全部通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卫生部组织的考核验收。“示范市”的工作不仅证明了我国现已发布实施的放射卫生法规规章是科学的和行之有效的, 同时“示范市”工作也促进了依法行政, 强化了监督执法的工作力度。《条例》的实施, 示范工作的开展, 提高了社会各方面对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
1.2 健全放射卫生防护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围绕《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 卫生部抓紧了与《条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以适应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10年间, 卫生部先后制定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放射卫生单项法规、规章30多个, 卫生技术标准90多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 根据《条例》和卫生部规章的精神, 也先后制定发布了近百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健全了我国放射卫生监督法规、标准体系, 使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1.3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严格“许可” “登记”制度据北京、河南、贵州和青海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统计, “八五”期间共对2545个新建设项目开展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1998年预防性监督的审查率达77.1 %, 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实监督率达76.3 %。北京市卫生局“八五”期间, 依据《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实行了预防性放射卫生评价报告制度, 共审查验收了放射工作工程项目260余个, 基本上做到了卫生审查后再准予施工,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发放射工作许可证。据统计, 全国的放射工作许可登记率由1992年的59.2 %, 提高到1998年的89.9 %。许可登记制度的形成, 为放射工作的安全生产和防护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1.4 健全安全防护措施, 降低工作人员受照剂量近几年我国放射防护水平有很大的提高。1998年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率和验收合格率分别达到96.0 %和95.7 %。随着一些简易、适用的放射防护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研制, 有效地降低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水平。各种箱式或船型防护罩、悬吊铅帽、防护板及自动交换限光器等防护器材和设备, 在一些地区已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据统计, 全国放射工作场所外照射监测合格率由1991年的92%提高到1998年的94.8 %。表面污染监测合格率, 1998年达到了96.4 %。放射工作人员人均受照剂量约比前五年减少10 %。
1.5 加强对重点放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 控制事故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卫生部第12号令《γ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分别于1992, 1995和1998年对全国γ辐照装置放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三次监督检查, 在各省(市)卫生厅(局)自查的基础上, 卫生部对部分省的γ辐射加工装置放射防护进行了现场检查、试验。共抽检19省、市、自治区, 被抽检的γ辐照装置共70台, 约占全国γ辐照装置总台数的64.2%。其中基本合格的占66%;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分别作出了限期安装或修复、暂停使用等处理。
与此同时, 卫生部还组织了大量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 如完成了全国氚水平调查、黄河水系放射性水平及卫生学评价调查、全国医疗照射水平抽样调查。通过调查, 基本掌握了我国天然放射性水平和医疗照射水平, 为《条例》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 今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2.1 进一步加大放射卫生监督力度, 严格执法。在抓好大中型企业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 要注意加强对小单位、小企业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要不断研究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当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 各地要严密注视放射源的使用和走向, 严格依法管理, 消除放射事故隐患。要贯彻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 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监督只是手段, 不是目的, 要帮助企业解决放射防护技术上难题, 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对一些大型医用设备, 特别是二手设备要严格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 对所有放射源必须进行账物核查, 切实掌握辖区内各单位现有放射源的数量、种类、活度, 贮存场所是否安全可靠, 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基本情况。要通过检查, 督促放射源使用单位进一步健全安全制度, 落实管理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防护安全要求的, 应当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登记证件。
2.3 进一步严格许可登记管理制度。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和登记证, 并在许可登记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凡未经许可登记而从事放射工作或在许可范围外从事放射工作的, 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包括放射源贮存场所), 必须进行放射防护评价; 对闲置不用的或退役的放射源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并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2.4 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努力提高广大群众, 特别是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宣传、教育是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由于过去的工作处于保守和半封闭状态等原因, 难点多、困难大, 特别是得不到各放射工作单位的支持和理解, 广大群众更是对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 因此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特别要加强对放射卫生法规以及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10年来的工作经验证明, 社会各方面对放射卫生的认识提高了, 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就能得到理解和支持。
2.5 各地卫生厅(局)要借《条例》贯彻10周年的东风, 进一步强化执法职能, 增强行政执法意识, 切实做好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要把做好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当成是一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 用我们卓有成效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以崭新的面貌迎接21世纪。